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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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抵债资产的经营管理,减少资产损失,明确抵债资产在 收取、保管、处置等环节中的操作程序,防范操作风险,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 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权利资产。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金额是指取得的抵债资产实际抵偿我行债权的金 额。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我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 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资产评 估费等直接费用。第四条 以物抵债应坚持“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 的原则。(一)严格控制原则。在追偿债权时

2、,应坚持货币资金受偿。在债务人、 担保人确无能力以货币资金清偿时,要优先采取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直接拍卖、 变卖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非货币资产方式回收债权。确实无法实现现金回 收且无更好的保全措施时,可以实施以物抵债。(二)合理定价原则。在收取抵债资产时,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抵债 资产进行评估,并在考虑资产市场情况、快速变现情况、扣除资产欠交税费情 况、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最后一次拍卖底价等因素后,合理确定收取价格。(三)妥善保管原则。抵债资产收取后需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保管,确保 资产安全、完整、有效。(四)及时处置原则。对抵债资产要采取各种方式及时、快速处置,减少 无效资产占用,尽快实现抵债资产

3、向货币资产的转化。第二章 部门职责及相关工作第五条 为规范全行抵债资产的经营管理,总行设立抵债资产评审委员 会,负责抵债资产风险管理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全行抵债资产管理制度的制定;(二)负责对以物抵债项目可行性及抵债资产的价值进行审批;(三)负责对全行抵债资产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四)负责对抵债资产的处置损失作出认定结论。第六条 抵债资产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包括:资产保全部、运营管理部、计划 财务部、授信评审部和风险管理部。抵债资产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 设在风险管理部,负责抵债资产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第七条 资产保全部是抵债资产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全行抵债资产日常

4、经营 管理,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提出抵债资产收取、处置方案;(二)负责落实抵债资产评审委员会审批通过的抵债资产收取、处置方 案,并与各分行、支行办理抵债资产的接收工作;(三)负责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及处置工作;(四)负责抵债资产的登记和日常管理,及时掌握抵债资产价值的变化情 况。第八条 运营管理部负责全行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管理工作。第九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全行抵债资产转为自用资产、购建指标、相关费 用的审批工作。第十条 各分行、支行原则上不得接收抵债资产,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接收 的,由分行或支行提出接收方案,经抵债资产评审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方可接 收。分行或支行接收的抵债资产应及时移交至资产保

5、全部统一进行管理和处第三章 抵债资产的收取第十一条 抵债资产的收取条件和限定条件。(一)抵债资产的收取条件 在债务人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我行债权且担保人也无货币支付能力的前提 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报以资抵债:1. 债务人生产经营已终止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2. 债务人生产经营已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3. 债务人已宣告破产,我行有破产财产分配受偿权,拟进行实物资产分配 的;4. 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程序被法院裁定终结的;5. 债务人或担保人出现只能通过以资抵债才能最大限度保全我行债权的其 他情况。(二)抵债资产的限定条件 抵债资产的收取应着重考虑资产权利的可靠性、变现的可能性以

6、及能否快 速变现等相关因素。我行不接受下列财产抵偿债务:1. 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2. 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款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 的;3. 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4. 伪劣、残损或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5. 资产已先于我行为第三人设定抵押、质押或其他优先权,且所设优先权 已覆盖标的物全部价值的;6. 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7. 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药卫生设施等;8. 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9. 价实明显不符,且又需要向抵债人支付补价的资产;10. 已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11. 其他无法变现的资产。第十二条

7、 以物抵债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一)协议抵债。经我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 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作价,抵偿我行债权。(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生效的法律文 书裁决将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用于抵偿我行债权。第十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债务,如以该类土地 上的房屋建筑物抵债的,房屋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用 于抵偿债务,但应首先取得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的批准,并 在确定抵债金额时扣除按照规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第十四条在实施以物抵债时,要根据债务

8、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受偿资产 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产权明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和 变现的资产进行抵债。第十五条 在实施以物抵债前,要密切关注债务人、担保人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的变化,全面掌握债务人、担保人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资产状况。债权到期 或出现风险时,要及时对债务人、担保人的有效资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 其转移资产或其他债权人先于我行采取保全措施。拟抵债资产的调查应采取实 地调查和到相关部门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内容包括:(一)资产的权属、权证、现状、抵(质)押情况;(二)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三)是否涉及法律纠纷,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四)是否属

9、于限制、禁止流通物;(五)是否属于伪劣、变质、过期商品等。第十六条 合理确定抵债金额。(一)协议抵债的,应聘用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合 理确定资产的市场价值。在扣除抵债资产欠缴各种税费的前提下,与债务人、 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确定抵债金额。(二)采取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追偿债权的,如债务人和担保人确无现 金偿还能力,应及时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资产进 行拍卖或变卖,以变现所得偿还债权,不足部分继续追索债务人或担保人。若 拍卖流拍后,按照司法惯例降价后继续拍卖。确需收取抵债资产的,应比照协 议抵债确定抵债金额的原则,要求法院、仲裁机构以最后一次的拍卖保留价为

10、基础,公平合理的确定抵债金额。对于法院、仲裁机构裁决的抵债金额不合理的,应依法申请复议或申诉。 申请复议或申诉无效的,可拒绝以物抵债,采用其他方式继续追索我行债权。第十七条 抵债资产收取方案和处置方案应同时研究制订合并申报,处置 方案中要对抵债资产的变现能力、变现方式、变现途径、变现时间、变现费用 及预计损失等情况进行必要的分析。无可行处置方案的,原则上不得收取。第十八条 以物抵债收取方案内容包括:(一)债务形成情况(性质、起止日、具体过程)、所欠我行债务本息余 额及损失准备计提结果情况;(二)债务人及担保人目前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三)已采取的债权清收措施及这些措施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原因;(

11、四)以物抵债的理由;(五)抵债资产的名称、数量、位置、来源渠道、各项权证办理情况、所 有权权属、目前账面价值、欠缴税费及瑕疵情况;(六)抵债资产的评估价值、市场价值及所抵偿债务金额;(七)抵债资产的变现能力和变现计划。第十九条 抵债资产的处置方案内容包括:(一)抵债资产的名称、数量、位置、所有权权属、权证情况、目前账面 价值;(二)抵债资产的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以及入账处理日期;(三)抵债资产的经营、处置方式;(四)抵债资产经营、处置价格及计价依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五)抵债资产处置的预计损失额和损失率;(六)抵债资产折损的原因分析。第二十条 申报以物抵债,须上报如下附件:(一)采用协议方式

12、抵债的:1. 债务人以物抵债申请或经法律部门审查认可的双方意向性协议;2. 有关法律性文件和证明,包括原借款和担保合同或协议,抵债资产权属 证明或权证,抵(质)押登记证明等;3. 经合法资质单位出具的抵债资产评估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二)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1. 法院、仲裁机构的判决、裁定书或破产分配方案;2. 有关法律性文件和证明,包括原借款和担保合同或协议,抵债资产权属 证明或权证,抵(质)押登记证明等;3. 经合法资质机构出具的抵债资产评估报告。第二十一条 采取协议抵债的,经抵债资产评审委员会批复同意收取后, 方可与债务人、抵债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抵债协议文本需经抵债资产评审委 员

13、会办公室审查。协议内容包括:要明确抵债资产的基本情况、数量;商定的抵债资产价 值、抵偿债权本息及税费金额;抵债资产价值与抵偿债权差额的处理方式;抵 债资产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权证的移交时间、地点、方式;过户手续的办 理及税费的负担;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协议的生效时间及生效条件等 条款。第二十二条 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应及时取得生效裁决书。需办 理财产权属证明移交等手续的,应督促法院、仲裁机构向房产、土地、工商管 理等有关部门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诉讼、仲裁程序中以和解方式抵债的,和 解协议书生效后,应要求法院、仲裁机构对和解协议书的内容出具裁决书予以 确认。第二十三条 签订以物抵债

14、协议或裁决书生效后,应及时与抵债人办理抵 债资产及相关权证的移交手续。对于需要过户的资产,应尽快办理过户手续。 如能够有效控制资产产权风险且能够快速变现的,可暂时不办理过户手续,但 必须落实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第四章 抵债资产的保管第二十资产保全部在接收抵债资产后,要按照利于经营管理和保管的 原则,指定专人进行保管,并将移交的抵债资产的相关信息报风险管理部和运 营管理部备案。保管人员具体负责抵债资产的检查、登记、日常管理,并及时向抵债资产 评审委员会反映抵债资产价值的变化情况。第二十五条 资产保全部应根据抵债资产的性质、类别、状况以及利于管理 原则,进行抵债资产的日常管理。权利类资产及抵债资产

15、的权利凭证等重要物品和单证原件,应按照我行相 关规定由资产保全部的专人负责入库保管。第二十六条 资产保全部应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对抵债资产进行检查和账实 核对,并做好核对记录,及时掌握其实物形态、价值形态的变化情况,检查中 若发现账实不符的,需查明原因,及时向抵债资产评审委员会报告。同时,应 按照我行非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相关制度,每季度对抵债资产进行一次五级分 类,并根据分类结果对抵债资产价值进行确认。日常管理中,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抵债资产毁损的,应积 极采取措施降低损失。对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抵债资产,要及时办理财产保 险。对已投保的抵债资产发生损失的,应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对造成资产损 失存在主观责任的人员,应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 保管期间,除按照法律规定、协议约定或资产日常维护需要 支付的税、费外,原则上不再对抵债资产进行新的资金投入。凡资产存在较大 瑕疵,只有投入资金才能具备处置条件的,或增加投入后能够提高资产变现价 值的,由资产保全部制定可行性报告,报经抵债资产评审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方 可进行适当投入。第五章 抵债资产的处置第二十八条 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置变现。以物抵债协议生效日或记 载抵债内容的法律文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的取得日;有履行期限的,以履行 期限届满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之日起 2 年内予以处置;动产应当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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