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期末考试复习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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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期末复习1. 我国刑法是指为了维护国家与人民利益,根据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 79年刑法存在的问题:玩忽职守罪、流氓罪、投机倒把罪都是典型的口袋罪、箩筐罪。3. 97年刑法对79年宪法的修订: 82 年修改 97年通过 462条(总则101条、分则350条、附则1条)4. 97年刑法仍然是对79年刑法的修订,而不能说是重新制定(增了260条)5. 刑罚的体系:(广义)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刑法典的组成与结构6.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例:第一编

2、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7. 组成刑法的各项规范,不管是总则性的规范还是分则性的规范,“条”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单位。(所有法条贯穿到底)8. 条以下为款,没有编号,用另起一行的形式将上下段落分开,也即刑法条文中“款”的标志就是另起一行。 9. 但书:补充、限制、例外10. 从解释的效力分类,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刑法的解释从解释的方法分类,分成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在刑法中列入解释性条文(第一编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九十一条至九十九条)立法解释(全国人大): 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对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11. 正式解释 司法解释(两高)12. 非正式的刑法解释

3、又称为学理解释。在法律上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对于促进立法和司法工作具有很大作用。13. 文理解释:词句、术语、概念从字面含义到语法结构上所作的解释。14. 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和刑事政策,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15.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16. 如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关键在于贯彻有利于被告人的精神,第一,坚持“疑罪从无”,检讨“疑罪从轻” ;第二,坚持“绝不冤枉一个好人”,检讨“绝不放过一个坏人”。17.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18.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小决定了刑法轻重19. 刑法的效力范围:又叫做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适用

4、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20. 刑法的空间效力:第一,属地原则 第二,属人原则 第三,保护原则 第四,普遍原则21. 综合采纳: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为补充22.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第一,外交刑事豁免(第十一条)第二,民族自治地方(第九十条)第三,刑法实施后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特别刑法、附属刑法的规定 第四,一国两制下的港澳地区23. 拟制领土:刑法第六条第二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24. 维也纳外交公约: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及其外交人员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25. 我国的属人、保护、普遍管辖

5、权。(见法条)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对普遍管辖原则的有条件的适用。26. 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生效和效力终止的时间以及刑法对它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27. 刑法的生效:一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是间隔一段时间再行生效28. 刑法的终止:一是明示终止 二是默示终止29. 刑法溯及力就是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实施以后,对其生效之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能不能加以适用的问题。30. 从旧兼从轻原则中的“处刑较轻”标准的理解:法定最高刑中哪一个轻就选哪一个,如果法定最高刑完全一样;然后再比较法定最低刑,看法定最低刑中哪

6、一个轻就选哪一个;如果法定最低刑也一样,适用旧法。31. (一)形式概念:在立法上不揭示犯罪的本质而只是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犯罪概念的立法类型: (二)实质概念:是指在立法上不揭示犯罪的法律特征而只是单纯从行为的阶级本质上给犯罪下定义。 (三)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犯罪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适用)32.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

7、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33. 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定罪量刑)决定社会危害性的因素:1. 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和对象 2.犯罪行为等客观因素(手段、时间、地点 ) 3.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犯罪动机:故意或过失) 4.犯罪主体(年龄)如何考察社会危害性:发展、全面、本质的观点34. 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违法不一定是犯罪,但犯罪一定是违法35. 刑罚当罚性(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免除处罚不负刑事责任36. 犯罪构成是指由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37. 第一,犯罪构成是一

8、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的三个特征 第二,犯罪构成是由证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要素组合而成的第三,犯罪构成要件具有法定性(罪刑法定原则)38.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犯罪主体、犯罪主观39. 为什么要研究犯罪客体:罪责刑相适应原则40.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41.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即刑法保护一切法律关系42. 社会关系未受到侵害时是否受到刑法保护:正是因为在没有受到侵害之前受到刑法的保护所以才能在受到侵害时变成犯罪客体。43. 一般客体: 是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指向或者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的种类 同类

9、客体: 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指向或者侵害的社会关系。直接客体: 是指为某一个具体的犯罪行为所直接指向或者侵害的社会关系。44. 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直接客体 现实客体和可能客体犯罪客体与间接后果:我们要划清犯罪的直接客体和犯罪行为在客观上所引起的间接后果之间的界限,不能把犯罪行为在客观上引起的间接后果与犯罪的直接客体等同起来,两者是不一样的。45. 犯罪对象指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46.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1)是否决定犯罪的性质:客体不同,对象相同,性质不同;客体相同,对象不同,性质相同(2)是否是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脱逃罪可以没有对象,但

10、是不可能没有客体(3) 是否受到实际损害: 任何犯罪客体总归是要受到侵害的,但对象却不一定会受到实际的侵害(4) 是否是犯罪分类的依据47. 研究犯罪对象的意义:(1)犯罪对象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2)犯罪对象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轻重48. 犯罪客观方面又称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观因素,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49. 危害行为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50. 危害行为的特征:主体特定性;有意性;有害性;刑事违法性。51. 欠缺有意性的行为:(1)反射行为(2)睡梦中或者精神错误状态下的行为(3)身体受暴力强制情况下的行

11、为(4)不可抗力引起的行为52. 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不当为而为)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当为而不为)刑法中绝大多数的犯罪都只能由作为构成,还有一些犯罪既可以作为,也可以不作为,当然还有一些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如逃税罪、遗弃罪。53. 成立不作为的条件:(1)必须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特定义务来自于三个方面: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所要求履行的义务;由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义务(2)行为人必须具有能够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3)行为人没有切实履行特定的义务54.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

12、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含义:(一)危害结果可以是实际损害,也可以是现实危险状态(二)危害结果的原因只能是危害行为 (三)危害结果具有客观性,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四)危害结果具有法定性55.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规律性的引起某种危害结果的内在联系56. (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刑事责任(二)因果关系的复杂性:“一因多果”和“多因一果” 一因多果是指一个危害行为同时或者前后造成多种危害结果的情形;多因一果是一种危害结果由数个危害行为共同造成的情形(1、责任事故类的过失犯罪2、共同犯罪)(三)因果关系的特殊性:认定角度:只有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

13、才是原因。结局:只有引起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行为才是原因。在刑法上,只有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才是结果。因果关系只是解决了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问题,并没有解决全部问题。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行为人一定负刑事责任,但是没有因果关系则行为人肯定不负刑事责任。 (四)因果关系形成的时间序列性:原因一定在前,结果一定在后;作为原因的行为只能发生在结果之前,但发生在结果之前的行为不一定都是原因。 (五)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 必然因果关系:危害行为必然直接引起和决定危害结果的发生。 偶然因果关系:危害行为将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由于其他危害行为的介入,导致危害结果提前发

14、生。 某一行为引起一种结果必然发生但还没有发生时,又有另一种行为的介入,从而导致了这一必然发生且还没有发生的结果提前发生了,在这种情况下,介入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应该成立必然因果关系,而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则因为偶然的介入行为而变成了偶然因果关系。57.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作案58. 犯罪主体就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1) 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或者单位(2) 犯罪主体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59. 自然人犯罪主体具有普遍意义,单位犯罪主体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而不能适用于所有的犯罪行为60.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61. 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作用的认识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在对行为性质有了认识的基础上,选择和决定自己是否实施刑法中的禁止的行为的能力。62. 仅有辨认能力而没有控制能力,就没有选择和决定自己行为的能力,也就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在刑事责任能力中,必须要求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同时具备,缺一不可。63.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64. 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14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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