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油污基金2005年索赔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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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索 赔 手 册2005年4月版1992年国际油污基金组织目录序言4第一节 赔偿机制的运作赔偿体制5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51992年基金公约5补充基金协议6可用赔偿的数额6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船舶所有人的赔款61992年基金公约1992年基金的赔款7补充基金协议补充基金的赔款7适用的事故8适用的损害8清除和预防措施9财产损害9间接损失9纯经济损失9环境损害10聘用顾问的费用10提出索赔的时间10第二节 索赔的提出和评估索赔申请人12索赔受理人12索赔的提出13索赔申请应包含的内容14索赔时限14索赔的评估和赔付15评估和赔付所需的时间16不服从基金决定的处理方式16第三节 提交各类索赔的指导

2、方针污染预防和清污措施费用的索赔17财产损害的索赔21渔业、海洋养殖业和渔业加工部门经济损失的索赔23旅游部门经济损失的索赔27预防纯经济损失措施费用的索赔29环境损害和溢油后研究30序言1992年国际油污赔偿基金(即1992年基金或1992年IOPC基金)是一个全球性的政府间组织,它为油轮持久性油类泄漏而引起的油污损害提出的赔偿。1992年基金由设在英国伦敦的秘书处管理。本索赔手册是为向1992年基金提出污染损害索赔而编制的一本实用指南。 赔偿仅适用于符合特定标准的索赔。本手册对基金的赔偿义务做了总体的概述,旨在为索赔人提供帮助。本手册不涉及法律细节问题,也不应视为对相关国际公约的权威性解释

3、。本手册分为三个部分。第一节简要阐述了赔偿体系以及1992年基金的运作机制。第二节包含了如何提交索赔的信息并列明了1992年基金理赔和赔偿的原则。第三节提供了一些更具体的信息以帮助索赔申请人提出索赔。这一节分为五个部分,分别就赔偿体系予以赔偿的5种主要的索赔种类进行了介绍,它们是: 污染预防和清理措施财产损失渔业、海洋养殖业和渔业加工部门的经济损失旅游业及相关产业的经济损失环境损害和溢油后的科研1992年基金的秘书处可以为索赔的准备和提交工作以及其它与污染损害赔偿相关的问题提供指导。第一节 赔偿机制的运作赔偿体系这套赔偿体系最早建立于1978年,现今依据是这两个公约: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

4、责任公约(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和1992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1992年基金公约)。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按照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的规定,持久性油类所造成的油污损害的索赔可向造成污染损害的船舶所有人(或其保险人)提出。与此同时,在通常情况下,船舶所有人有权根据其船舶大小将其责任限定在一定的限额内。根据公约规定,船舶所有人有义务投保以覆盖其在公约下的责任,但该义务不适用于载运货油少于2000吨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对其船舶溢出或排放持久性油而造成的污染损害负有严格责任。这意味着船舶所有人即使没有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只在极特殊的某些情况下可以免责。1992年基金公约1992年基金于

5、1996年根据1992年基金公约成立。基金的资金来源是对成员国内的公司和实体征收特定海运油种税。该基金是一个政府间的组织,其设立和管理均由各国政府进行。1992年基金设有两个管理机构:基金大会和执行委员会。基金大会由所有成员国政府的代表组成。执行委员会是由基金大会选出的一个辅助机构,由15个成员国组成,其主要职能是批准索赔申请。尽管如此,执行委员会通常赋予基金干事很大的权力去批准和支付索赔。依据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当索赔人不能获得全额赔偿时,1992年基金将承担附加赔偿,具体情形如下:w 损害超过了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定。w 按照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如损害是由

6、于严重的自然灾害或完全由于第三方的破坏或完全由于公共当局在灯光或其它助航设施维护上的疏忽所致,船舶所有人可以免责。w 船舶所有人在财力上不能完全满足1992年民事责任规定的义务,而且其保险金额不足以支付索赔。而在下列情况下时,1992年基金将不予赔偿:w 污染损害是由于战争行为、敌对、国内战争或起义所致或由于战舰泄漏引发的(此种情况下船舶所有人也不负责任),或w 索赔人未能证明事件造成的损害是由一艘船舶或多艘船舶(建造或改建用于载运散货油的实际载货或未载货的海船或海上航行器)所为。补充基金协议1992年基金公约的2003年协议建立了一个补充基金,在补充基金成员国内提供污染损害的补充赔偿。补充基

7、金对索赔申请的评估标准和1992年基金是相同的。因此,在本手册中1992年基金的索赔结算政策同样适用于补充基金的赔偿。赔偿的额度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船舶所有人赔款船舶所有人有权依据船舶吨位将他的责任限制在一定数目内。这种限额为:a 不超过5000总吨的船舶的限额为4.51百万个特别提款权。(700万美元); b 总吨位在5000到14000之间的船舶为4.51百万个特别提款权,每增加一个总吨位外加631个特别提款权(953美元); c 14000总吨位或以上的船舶,为89.77百万个特别提款权(1.36亿美元)。尽管如此,只要能证明污染损害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的个人行为或失职造成的损害,或有意所

8、为造成的污染损害,或漫不经心而且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这种污染损害时,将免除船舶所有人享有责任限制的权利。1992年基金公约1992年基金赔款对于任一事件,无论船舶大小,1992年基金的赔款额仅限于203百万个特别提款权(3.1亿美元)。其最高赔款额包括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保证人按照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实际赔款。如索赔要求的总额超过了1992年两个公约所规定的赔偿总额。赔偿给每个索赔申请人的数额都会相应的减少。当上述情况可能出现时,1992年基金将会限制赔偿的支付,以此确保每个索赔申请人得到相同的待遇。如果索赔总额的不确定性下降时,赔付的比例在后期会有所提高。补充基金协议补充基金赔偿补充基金提

9、供补充赔偿,对基金成员国内的任一事件,赔偿总额将提高到750百万个特别提款权(11.4亿美元),这一总额包含了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和1992年基金公约所规定的赔偿。补充基金的一个重要益处在于,在基金成员国内,即使发生了最为严重的污染事故,也极少需要按比例减少对污染损害的赔付,亦即意味着当索赔申请人能够证实其所提出的索赔损害时,他将很可能获得全额赔偿。适用的事故种类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和1992年基金公约适用于建造或改建用于载运散装货油(通常油轮)的海船因泄漏或排放持久性油而引发的污染事件。1992年公约不仅适用于实际载运散装货油的油轮发生的泄漏而且在某种情况下适用于未载运持久性油油轮的燃油

10、泄漏。持久性矿物油包括:原油、燃油、重质柴油和润滑油。这类油品在海洋环境条件下,自然溶解的速度很慢而造成扩散,需要清除作业。因非持久性油种的泄漏,诸如汽油、轻质柴油和煤油造成的损害,本公约不予赔偿。因非持久性油类在海洋环境条件下易于快速蒸发而不需要进行清除作业。适用的损害种类1992年公约对“污染损害”这一术语做了这样的定义:“船舶由于溢油或排放造成船舶以外资源的污染损失或损害,不论此种泄漏或排放发生在何处,只要除了盈利损失以外,此种环境损害的赔偿应仅限于实际采取或行将采取的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污染损害”也包括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发生的费用,1992年公约对预防措施的定义如下:“一次事故

11、后,任何人采取的旨在防止或最小化污染损害的任何合理性行为。”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基金公约和补充基金条约适用于这些公约缔约国领土 、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或相当的区域内发生的污染损害。成员国名单可以通过直接向1992年基金组织索取或从以下网站中获得:www.iopcfund.org 。下述为几种主要的污染损害形态清除和预防措施对旨在为防止或减轻本公约缔约国上述区域内的污染损害而采取的合理措施,而不论采取措施的地点在哪里,所产生的费用本基金也予以赔偿。例如,为了避免或减轻缔约国领海或专属经济区内的污染损害,在公海上或在非缔约国的领海内做出溢油应急反应,这种反应原则上是符合赔偿要求的。只要污

12、染损害威胁的情形严重且迫在眉睫,即使未发生泄漏,采取预防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也可得到赔偿。在捕获、清洗和复原野生动物,如鸟类、哺乳类和爬行类动物上花费的合理的费用,也可以得到赔偿。财产损失对于被油污染的财物的清洗修理或更换费用的索赔予以受理。间接损失1992年基金受理所有人或使用人因泄漏造成其财产污染而使其营利受损提出的索赔(间接损失)。间接损失的一个例子为一位渔民会由于其网具遭受污染而因此失去收入。纯经济损失有一大类索赔与纯经济损失有关,即那些其财产虽未遭受污染但其营利受到损失的索赔。例如,一位渔民的船只和网具免遭污染,但可能因为其通常捕捞的那个海区已被污染而使这位渔民无法前往该海域捕捞而又无处

13、可去。同样的,一位旅馆老板或餐馆老板因其经营处所离受污染的公用海滩很近,可能由于污染期间旅客人数下降而使其蒙受利润上的损失。基金赔付合理的措施产生的费用,例如市场拓展,只有在认为有必要抵御污染负面影响情况下,其产生的费用才可能得到赔偿。环境损害对溢油后采取合理的旨在加快环境自然恢复的措施所产生的费用,1992年基金可以赔付。为了给溢油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定性,确定污染损害程度,及确定采取恢复性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而开展的科学研究工作,只要是针对公约有关污染损害定义规定范围内的损害进行的,1992年基金可以进行赔付。聘请顾问人员索赔申请人可能会聘请顾问人员来辅助提出索赔申请。索赔申请人在聘请顾问

14、人员时合理的费用可以获得赔偿。这些可获赔的费用应是与索赔申请人为提交在公约规定范围内的索赔有关。这样的费用是否获赔要看对具体索赔申请的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聘请顾问的必要性,该顾问工作的质量,所需的合理时间以及该国类似工作的一般费率。索赔受理时间1992年基金的管理机构,即大会和执行委员会,非常强调公约在所有成员国内达成一致的解释对赔偿机制的实施是至关重要的。他们同时制定了基金的索赔政策并通过了索赔予以认可的标准,亦即何种情况下索赔将予以赔偿。以下一般性标准适用于所有索赔:w 费用/损失必须是实际上已经发生的;w 费用必须是与认定合理的措施有关;w 索赔人的费用/损失,只有被视为是有污染所致才予受理;w 索赔涵盖的费用/损失或损害与泄漏造成的污染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联;w 索赔人只有当其遭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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