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某建筑工程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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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资料目录第一章 公司简介第二章 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第三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育第四章 本项目部规章制度第五章 本工程概况第六章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七章 新工人安全生产须知第八章 高处作业、机械设备、电气安全基础知识第九章 防火、防毒、防尘、防爆知识第十章 预防坍塌事故的安全规定第十一章 如何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二章 文明施工要求第十三章 现场急救知识第十四章 事故案例分析第一章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简介简称:(中建四局)是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拥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等多项资质的国家大型综合性施工企业集团,具有四十余年历史,局总部200

2、2年前设在贵州省贵阳市,2002年下半年南迁广州市。中建四局技术力量雄厚,施工设备齐全,检测手段先进,是具有地质勘探、科研设计、土木建筑、设备安装、机械施工、高级装璜、大型土石方、地下工程施工、吊装、道路桥梁、金属结构网架制作安装、水泥生产、钢筋砼构件生产、建筑机械制造与修理、房地产开发、工程监理与技术咨询等综合施工生产能力和多种专业实施能力的大型企业。 中建四局前身为1962年8月成立的建设工程部贵州工程公司,至今已有47年历史。曾先后更名为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第四工程局、国家建设工程总局第四工程局。1982年6月,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成立后随之更名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2002年9月27日获广

3、东省人民政府入粤批准。同年12月9日,四局总部从贵阳市移至广州市正式办公,作为中央驻粤企业纳入管理。2004年底四局在中建总公司系统内率先运行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制度,2007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正式更名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建四局现拥有建筑科研开发、勘察、设计、施工、检测为一体的国家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特级资质,已获国家建筑最高荣誉“鲁班奖”、省部级以上优质工程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装饰金奖等各类荣誉200多项,并连续18年被评为“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先进管理单位”,被中国建筑业协会在评为“首批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全局现有职工8687人,其中

4、在岗职工5456人,不在岗员工3231人。离退休人员9142人。在岗职工中,各类管理人员4476人,工人989人;具有高级职称人员391人,中级职称人员1332人。截至2008年底,全局国有资本金40100万元,净资产89800万元。 目前,中建四局在上海、广东、北京、山西、贵州、四川、重庆以及深圳、厦门、珠海、宁波等城市都设立了直营公司,因为对广东地区的强力拓展经营,在广东建筑施工企业中名列前茅,并成为“中国建筑”在广东地区排头兵。 近年来,中建四局在企业改革发展中,逐步形成了“房建主业、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三大支撑的经营格局。由于坚持对接“大市场、大业主、大项目”,仅在广州、深圳两地

5、,中建四局就牵头建设了广州未来新地标、441米高的中国第二高楼珠江新城西塔(在建);439米高的深圳新地标、中国第三高楼京基国际金融大厦(在建)以及广州太古汇广场(在建);亚洲未来最大轻纺中心广州纺织博览城(85万平米,在建)、广州亚运村媒体村(在建)等重、特大项目。2009年5月,中建四局正式签约云南省石林至锁龙寺高速公路37.33亿元的施工承建合同,更是创造了“独家施工总承包全长107公里的高速公路”的云南第一、中国第一 从2006年至2008年,中建四局综合效益实现每年增长1亿元的“三级跳”,在国内完成年均超百亿元的施工任务。当前,全局正朝着“综合效益、房地产开发、承接特大型房建项目、精

6、细化管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五个走在中建系统前列目标不断前进。 历史沿革始于1962年8月建筑工程部贵州工程总公司成立,由国家建工部1958年下放地方的原部属建筑安装队伍和贵州省的部分建筑队伍发展演变而成。1965年8月,国家建工部第四工程局在原贵州工程总公司基础上组建成立。此后,由于隶属关系的变化,中建四局曾先后称过: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第四工程局、国家建筑工程总局第四工程局。1982年6月,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成立后,启用现名。 经营范围承接各类土建、安装、装饰、公路、桥梁、隧道、钢结构、钢网架、土石方、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 资质等级中建四局(集团)共获66项各类各级别施工总承包

7、及专业承包资质,其中,获房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1项,各类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壹级资质30项,各类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贰级资质32项,各类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叁级资质3项。涉及房建施工、地基与基础、机电安装、装修装饰、公路、桥梁、土石方、钢结构、预应力、市政、建筑幕墙、消防设施、建筑智能化、化工石油设备、管道、起重设备安装等各专业 。 奖励荣誉中建四局共获得省部级以上优质工程126项,获得全国建筑业最高奖项“鲁班奖”6项,国家优质工程奖2项,全国用户满意工程奖2项,首届全国装饰金奖2项。2001、2002年年获全国520家“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多次被评为贵州省、广东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全国企业

8、文化先进单位,已连续15年获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第二章 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1、安全生产方针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的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所谓“安全第一”,就是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生产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各项目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的位置,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所谓“预防为主”,就是说,要谋事在先,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2、安全生产基本原则“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

9、的安全与健康而制定的原则。是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3、我国的安全生产现状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每年共死亡约15000人,其中包括建筑业在内的五大高危企业每年死亡约12000人,占总人数的80%。建筑业的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教育我们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非常重视,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下面主要跟大家共同学习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企业和作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

10、岗作业。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或者挥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2003年11月1日实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就适应范围作了明确规定,由此也确认了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基本法律

11、,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二十一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纪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

12、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做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共13章107条,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

13、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特种作业是指劳动过程中容易了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成为特种作业人员。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

14、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

15、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8、大气污染防治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治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防治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2、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第四章 本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1、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1)对承包项目工程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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