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救济途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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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补偿费分派纠纷的救济途径土地补偿费分派纠纷的救济途径随着都市建设和城乡开发的加快,大量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国家征收,不少农村集体组织因此获得巨额征收土地补偿费。在解决土地补偿费分派问题上,有些村委会将补偿费用于兴办集体公司,有些将补偿费存入银行获取利息,有些将土地补偿费用于招待费支出,有的甚至将土地补偿费出借谋取非法利益,直接分派给村民的不到5%。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第28号有关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重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定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派措施。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派状况,

2、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派和使用的监督。”从此,土地补偿费用于“集体”的原则被解禁,同步确立了重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分派成为此后村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土地补偿费是村民获得土地补偿的重要来源。由于村级干部的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土地补偿费大量流失,引起村民与村委会、村民与村民、村民与乡镇政府的大量纠纷发生,重要三大类:一、村民不平等待遇侵权类纠纷(1) 侵犯“男到女家”落户及其所生子女的平等分派权纠纷;(2) 侵犯未迁出户口“外嫁妇女”及其子女的平等分派权纠纷;(3) 侵犯离婚后没迁出户口或再婚子女入户的平等分派

3、权纠纷;(4) 侵犯由外村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平等分派权纠纷;(5) 侵犯在校大中专学生的平等分派权纠纷;上述集体组织成员在村委会制定农村集体组织分派土地补偿款方案时往往被少分派甚至不分派,她们的平等分派权被限制或者剥夺,属于典型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二、土地补偿费被有关单位截留侵权类纠纷(1) 村委会截留村民小组土地补偿费纠纷;(2) 乡镇政府截留村委会或村民小小组土地补偿费纠纷;三、与否分派土地补偿费纠纷土地补偿费与否分派纠纷往往发生在村民与村委会之间,村委会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有的明确决定不分派土地补偿;有的决定分派比例;有的所有分派。征收土地补偿费分派纠纷自9月1日起正式纳入法院受理

4、范畴,结束了长达20余年的理论、司法的争议。上诉纠纷案件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法释6号)有关审理波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合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派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顿方案拟定期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祈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派措施另有规定的除外。”凡农村集土地补偿费分派纠纷的救济途径体组织成员,因征收土地补偿费分

5、派问题与村集体发生纠纷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法妥善解决农村征收土地补偿款分派纠纷,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妇女小朋友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增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在解决农村土地补偿费分派纠纷时,除了对的合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外,还要注意对的解决好如下几种方面的问题: 1、充足尊重农村集体组织的自治权人民法院解决农村土地补偿款分派纠纷时,不能容易否认农村集体组织的分派方案,更不能直接替代农村集体组织作出分派决定。由于,农村集体组织是依法成立的村民自治组织,代表村民管理集体的财产,是村民集体意志的体现。因此,农村集体组织按照民主议定的

6、原则,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而作出的分派决定或方案,只要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严禁性规定,不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集体组织的自治权。如果农村集体组织的分派原则、措施、决定和方案有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2、必须贯彻村民待遇平等的原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属村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因此,来源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收益,属于全体村民,也就是说农村集体征用土地补偿费是对全体村民集体成员的补偿。土地补偿费的分派,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就应由享有村民待遇的全体村民共同平等参与分派。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平等分派不等

7、于平均分派,而要结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公平做出解决。3、注意保护妇女、小朋友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小朋友合法权益原则是国内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目前,虽然法律上规定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但实际生活中还存在某些阻碍妇女行使平等权利的悲观因素,侵害妇女、小朋友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在农村土地补偿款分派纠纷中,受侵害的主体多为妇女和小朋友。因此,解决农村土地补偿款分派纠纷时,要注意贯彻保护妇女、小朋友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强化对妇女、小朋友权益保护的司法手段。保证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和待遇。要依法坚决纠正多种重男轻女、歧视妇女、对妇女实行不平等待遇、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错误作法。对的妥善

8、解决农村土地补偿费分派纠纷,增进农村社会更加文明、进步和稳定。村民在依法争取土地补偿分派权中应注意如下几点:一、 起诉条件必须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备案条件法院备案受理的范畴即是当事人诉权的范畴, 人民法院备案受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根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具体涉及:(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祈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 如何把握“当事人适格”是一种疑难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此外,在被告的规定上,民事诉讼法规定为“明确的被告”

9、,因此在审查起诉状中不要过于拘泥在与否存在“告错人”的问题。与否“告错人”应在备案受理之后由审判庭来审查决定与否该驳回其诉讼祈求(注意不是驳回起诉),备案庭只能规定起诉人在诉状中有明确的被告。 要注意审查原告诉请的利益与否为法院所保护利益。由于备案审查只能是程序审查,而不是实体审查,故我们不能就利益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只对利益的性质进行审查。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的诉讼祈求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畴,即是“诉的利益”的体现。法院保护的利益应根据三个条件来衡量:(1)法律条件,即法律规定的保护范畴,重要集中在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的不予受理7种状况,除此7种状况则为法律规定应予受理

10、的状况;(2)政治条件,对某些波及政治敏感问题、不适宜由法院审理的案件则不予受理,这是由法院为统治阶级的国家机器的政治体制理论所决定;(3)能力条件,对某些明知法院受理后,因无有关法律规定或因审判资源有限,无法审理或执结的案件不予受理,这是由审判机关现阶段的力量所决定。第2、第3款条件虽然与法律规定的精神不甚相符,但在目前的政治体制及司法条件下,也是实践中的不得已的做法。 二、土地补偿分派方案制定的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派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这里规定三个权利主体,一是集体经济组织,目前全国大多数村没有设立集

11、体经济组织,一般在生产大队撤销后没有建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二是村民委员会,全国范畴内由于村委会的成立替代了原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行使土地管理权,代表集体经济组织领取土地补偿费,是目前土地补偿费纠纷的重要诉讼主体;三是村民小组,某些地方没有打破原生产队的土地界线,由村民小组管理土地或行使土地发包权,土地补偿费由村民小组领取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分派在本小组范畴内进行,因此村民小组可以成为制定土地补偿分派方案的主体和诉讼主体。三、“已经收到”土地补偿费是制定土地分派方案的前提条件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在制定土地补偿分派方案时,必须是已经收到了政府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否则土地补偿分派方案没

12、有效力。四、土地补偿分派方案是村民起诉的前提条件村民权利被侵犯的标志是土地补偿分派方案如果土地补偿分派方案没有制定、未通过或未实行则不构成侵权,村民就没有起诉的条件。五、批准征地补偿安顿方案之日是拟定分派资格的时间界线征地补偿安顿方案经国土部门公示后,在法定期间内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有权参与土地补偿费分派的村民资格拟定的时间界定,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顿方案批准日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六、本地政府对土地补偿费分派措施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派措施另有规定按其规定解决。因此,各地村民在争取土地补偿分派权时注意本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目前,山西省已经出台了土地补偿费分派措施,其她省市正在制定中。土地征收法律维权中心 主任律师 阎凤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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