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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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一般纳税人申请认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2009新规定)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开业满一年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1)年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 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关于完善新办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通知(苏国税函【2009】第144 号)1、自2009年6月1日起,新办工业企业(指生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等非商业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主管税务机关经案头审核、实地查验 等,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应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取消预认

2、定(暂 认定)。2、2009年6月1日前已纳入一般纳税人预认定(暂认定)的工业企业,预认定 期限未满,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三)、关于加强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第102号)1、自2009年6月1日起,凡新办小型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 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 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及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的要求进行案头审核、约谈和实地查验等,对无证据证明企业存在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行为的,可

3、直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在六个月内实行跟踪管理。2、对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跟踪管理期间重点监控该类企业能否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是否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抵扣凭证等情况。3、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六个月跟踪管理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发现问题的次月 1日起转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及其补充通知的规定实行辅导期管理。(1)、未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报送纳税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2)、有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抵扣凭证行为的。4

4、、2009年6月1日前已实行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并在原辅导期剩余期限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管理。(四)、2009年6月1日前已纳入一般纳税人预认定或辅导期管理的企业管理要求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结合区局实际情况,经区局决定,对 2009年6月1日前已纳入一般纳税人预认定或辅导期管理的企业,仍按月办理转正认定手续。预认定或辅导期到期企业,可于预认定或辅导期到期的次月初携带“企业公章”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至蚣9号窗口领取正式认定通知书,并加盖“增值税一般 人”戳记。2009年6月1日前已纳入一般纳税人预认定或辅导期管理的

5、纳税人名单,详见本月税法公告解读资料的附件2。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证明1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特点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法 1 9 9 4 0 5 9号文件,市税务局京税一 1 9 9 4 2 2 8号文件转发)对于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增值税纳税人,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得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处理。(摘自市税务局京税一 1994 44号文

6、件)编辑本段具体规定一、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 059号文件,市税务局京税一 1 9 9 4 228号文件转发)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未超过标准的企业

7、和企业性单位),帐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法1994 11 6号文件,市税务局京税一 1 9 9 4 321号文件转发) 一般纳税人证明2个体经营者符合条例第十四条所定条件的,经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批准,可以定为一般纳税人。(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编辑本段根据条例规定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小企业,只要会计核算健全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具体条件为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在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单独建账核算并有专职财会人员,能按规定提供应税货物、劳务的

8、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资料。个体经营者,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时,亦应基本具备上述条件。(摘自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 4 4号文件)编辑本段认定方法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2009新规定)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编辑本段开业满一年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年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 80万元以上。2、新办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一个月内,具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税务机关测算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暂

9、认定期最长为一年(自批准之月起满 12个月计算):新办企业中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本条件实收资本50万元人民币(按照地方政策而定)编辑本段申请人须提供以下资料(一)工业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以下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1份;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存放场所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一式二份;5.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非经营者所有的应提供出租者的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7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银行存款证

10、明(即注资凭证)复印件1份;9.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1份;10.公司章程复印件份;11 .若为企业分支机构则另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各1份。 (二)新办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以下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1份;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存放场所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一式二份;5.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非经营者所有的应提供出租者的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7.营业

11、执照复印件1份;8 .银行存款证明(即注资凭证)复印件1份;9.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1份;10.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 11.能证明可以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资料如已签订的购销合同、协议或书面意向复印件各1份; 12.若为企业分支机构则另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各1份。编辑本段说明:所有表格上所填写电话要求一律为座机电话和手机电话;将法人身份证、其中任意一个股东的身份证、会计的身份证的复印件同时复印在一张A4纸上,并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实地核查时要求法人、股东、会计在场;打印企业从开业到检查日的银行对账单一式两份,并准备会计帐薄和原始凭证;新办企业

12、3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超过时限按照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处理;3、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且实行统一核算,如总机构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编辑本段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证件、资料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证件、资料。1、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必须向税务机关出具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着重说明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具体理由,以及履行一般纳税人的义务能力。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放的营业执照。3、与纳税人的成立以及经营活动相关的章程、合同、协议等资料。4、银行账号证明。5、注册资金证明。(商贸企业)6、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的身

13、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商贸企业)7、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件、资料。(商贸企业)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证件。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为半年,半年销售额达到 90万,可以申请转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编辑本段什么是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三条规定:”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入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 6小月。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 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增 值税征收管理:(一)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

14、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 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 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二)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 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 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 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 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 25份。 (三)企业按 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

15、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 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 3%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四)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 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五)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 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六)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 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七)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 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 减。编辑本段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流程增值税一般纳税纳税申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 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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