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局执法大比武案例分析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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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一、某县质监局执法人员接该县某镇群众投诉称,在镇上一水泥门市购买的水泥袋重不够,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对该门市水泥称重,连续称重20袋,平均重量为48kg。当执法人员准备对该库存水泥进行登记保存时,有群众阻止,甚至有群众说:“我们就要买这种袋重不够的水泥”。请问如果你是执法人员,这种情况要如何处置?二、某县质监局执法人员在该县某乡镇一茶厂检查发现,该厂往茶叶里添加白糖和面粉,执法人员正准备对该厂进行查处,该厂负责人不配合,立即将大门关闭,停止收购鲜叶,并向卖鲜叶的茶农宣称:“质监局要关我厂门,你们的鲜叶我不收了,你们卖给质监局!”。时值鲜叶大量上市的时候,该厂门外有大量等待出售鲜叶的茶农。这

2、些茶农全靠卖鲜叶为生。请问如果你是执法人员,这种情况要如何处置?三、近期,某市连续接到外地质监局的通报称,辖区内某大型企业未取得强制认证生产电线插座。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该企业自持是本地纳税大户,不配合工作,拒不提供生产销售记录,负责人不出面。请问如果你是执法人员,这种情况要如何处理?四、某市质监局对正在建设的某处商品房进行检查,发现该处商品房所安装的配电柜、配电箱无3C认证。但该商品房建设单位拒不配合检查,称配电箱不是自己生产,让执法人员去找厂家。请问如果你是执法人员,这种情况你们要如何处理?五、某县质监局执法人员在某酱油加工作坊检查发现,该加工点无生产许可证,是家庭式作坊。执法人员准备将该

3、作坊生产的酱油封存,但该作坊的负责人将80岁的老人拉来坐在执法人员准备封存的酱油罐上,阻止封存。请问如果你是执法人员,这种情况你们要如何处置?(以上五题无标准答案,关键在于考察参赛人员是否具备丰富的经验和应变能力,能否应对各种突发情况,能否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只要条例清晰,解决方法贴近实际,具备可操作性即可得分)六、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了修订。请你分析新修订后的条例与原条例的区别。并谈一谈在今后在特种设备执法上的思路答案:一是根据节能减排的要求,增加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的规定;二是适应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的实际需要,增加特种设备事故分级和调查的相关制度;三是

4、按照行政许可便民高效的原则,将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许可权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四是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的安全监察明确纳入条例调整范围,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五是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七、2010年2月3日。执法人员在某乳制品厂检查发现,该厂在部分乳制品包装袋上印制生产日期为2010年2月4日。执法人员随即对该批“早产奶”封存,200袋,每袋1元,尚未售出。在案审会上,有人提出该厂的处罚应适用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人提出应适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

5、定,有人说应适用产品质量法,有人说应适用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请谈谈你的观点,如何处罚,并说明理由。答案:应适用食品安全法,因为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先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实施(考察对食品安全法的掌握)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给予处罚,根据性质决定处罚轻重,查明该厂是初犯还是累犯,共生产多少早产奶,销售多少。(考察对 川质监发201044号,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的掌握:“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有本条第(二)项违法行为、有本条第(三)(四)项违法行为、初次采购、使用、添加,没有出厂销售

6、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八、2003年6月9日,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对市中心加油站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检查。该站共有两台加油机,90#汽油用电脑自控计数加油机,型号:PL80D-1,经现场检查,该加油机的负偏差为50;0#柴油用电脑自控计数加油机,型号:PL80D,经现场检查,该加油机的负偏差为100。县局认定加油站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对加油站实施现(当)场处罚1000元。 请分析,县局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答:不正确。计量法第二十七条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计量法实施

7、细则第五十一条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在本案中,县局仅处罚1000元,而不追查,不没收加油站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所得是不恰当的。应追查加油站是从何时开始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如无法查实,应认定为从上一次强制检定日期至2003年6月9日之间是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日期。九、2001年10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群众举报,在对供销社门市部销售的钢材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批钢材涉嫌质量问题,遂依法予以查封并进行了抽样取证。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该批钢材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1499

8、1998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要求。在随后的调查过程中发现,该批钢材共进500吨,进价为1400元/吨,售价为1500元/吨,已销售450吨;该门市部使用的营业执照为供销社执照,被该供销社职工周某承包。供销社与周某双方签订的抽本承包经营合同中明确约定:“供销社为周某提供场所、房屋、发票等的使用权,周某必须每年向供销社上交承包费36000元;承包期间周某的原有身份、隶属关系不变;周某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由此产生的罚款由周某自己承担,与供销社没有关系”。该合同经过了当地法律事务所盖章鉴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研究过程中,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5)技监法便字第012号行

9、政解释:产品质量法所称“销售者”是指实施销售行为的人,包括所有从事产品经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本案中钢材是周某直接销售的,所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解释应处罚周某。一种认为周某属供销社职工,一切经营活动均以供销社的名义对外开展,所使用的营业执照是供销社的执照,应处罚供销社。请问:你同意哪种意见?请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答:应该处罚周某,因为周某与供销社签订的协议承包合同。周某在承包后没有利用供销社的营业执照对外进行经营。从民事法律责任上看,根据承包不改变所有权的原则,所有权人应对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负责,供销社对外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后有权要求郑某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但行政法

10、律责任不同于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相对人由于行政违法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责任应该自负。行政责任的主体只能是违法行为的实施者,行政责任的效力只能涉及到违法行为人,而不能牵连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人。因此,行政法律责任的实际承担者必须是行政违法行为的实施者。本案中,售假行为虽然是以供销社的名义进行的,周某与供销社间也存在事实上的租赁关系,但实际作出违法行为的是周某。行政违法责任只能由郑某承担,否则违法行为与惩罚就被割裂开来,达不到处罚的目的。十、2009年5月24日,A县质监局对该县B加油站销售的0# 号柴油进行抽样检查,5月25日,将样品送某市产品质量监督

11、检验所(以下简称市质检所),委托该所按GB252-1994进行检验。同日,市质检所函告A县质监局,送检的样品“闪点”指标不符合标准。5月26日,A县质监局书面通知B加油站立即停止销售。同日,又以B加油站销售明知为不合格柴油为由,对其立案查处。5月27日,市质检所出具了一份质检报告,认定送检样品不合格,该份报告载明的的委托单位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5月28日,A县质监局将报告送达B加油站,6月4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请问A县质监局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答:1、5月26日,县质监局仅依据市质检所的便函就认定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柴油,立案查处的证据不足。便函不能作为法定检验依据。更不能作为作出责令

12、停止销售的行政处罚的依据。且作出责令停止销售的决定前,未告知相对人的听证权利。2、市质检所检验报告无效,现行有效柴油标准是GB252-2000,市质检所依据旧的轻质柴油标准进行检验,且委托单位错误填写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因此是无效的报告。3、A县质监局5月28日送达报告后,未向加油站交代复检权,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6月4,县质监局送达检验报告仅6天日久下达了处罚决定书,这在客观上剥夺了加油站依法享有的复检权。十一、罗某于2005年11月从外地采购一批玉米存

13、放在某市火车站粮食仓库,准备销售,该批玉米在火车长途运输中由于脂肪与敞篷车内,无篷布搭盖,淋雨发霉。2006年该市质监局接举报后派出执法人员前往火车站检查,现场检查发现,粮库内的玉米外观有大量霉变,执法人员依据产品质量法、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库房内用于销售的144袋玉米进行抽样,抽样后进行登记保存。经检验,该批玉米不合格,为劣质产品。另查明,罗某共购进710袋,其中289袋霉烂程度在40%至80%。罗某将霉烂的玉米与好玉米混合包装低价销售,已售出50袋。罗某对于该市质监局封存玉米的决定不服,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该市质监局在尚未正式立案

14、就封存玉米,是违法法定程序,且玉米属于初级农产品,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请问,该市质监局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答:正确。1、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也可以依据计量、标准化、质量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封存。本案中,市质监局根据举报

15、,在初步检查中发现罗某存放在火车站仓库的玉米大量霉变,如不及时保存,有可能继续发生销售、转移、隐匿等情况,执法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对霉变玉米进行登记保存,并履行手续,在立案前采取保全措施,是符合法定程序的。2、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在本案中,罗某明知玉米大量霉变,却为了销售,将好坏玉米混合,改变了原产品好玉米的成分、含量和性能。应当视其为加工制作行为,且实际上已售出50袋,产生了销售行为。所以,这批玉米符合上述情况,应受产品质量法调整。十二、2005年3月25日,某市质监局对辖区内某酒店200部电话机的计时计费装置进行了检查,认定该装置未经强制检定,

16、要求酒店对167部电话机的计时计费装置强制检定,每部电话收取检测费30元,共计5010元。但酒店以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属于郑州市通信公司为由拒绝。2005年10月15日,市监局对该酒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每部电话计时计费器300元的罚款,共计5.01万元。该酒店不服,认为电话计时计费装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中规定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另外,通信公司出于节约成本考虑将该设备安装在酒店,酒店只是代收费,收取的所有金额全部交给通信公司。因此,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只能是通信公司,而非红珊瑚酒店。请分析市质监局行政行为。答案:1、该酒店是该电话计时计费装置的使用人,负有对该计时计费装置进行强制检定的义务。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其作为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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