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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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词(第三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受第三人茂名市水东经济 开发试验区第一中学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我进行了阅卷并 进行了全面调查,对案情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代人 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能予以考虑:现就本案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就原告2004年 3月5 日,南海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员吴彬曾未经本校 同意就从学校的账户中划走本金及利息共计 20.5 万元。就这一事实可知原告曾 经已将学校的财产作为被告林强的个人债务的还款资金,但是(原告)后来发现此 行为是错误的违法行为,又将此款项划回我当事人在原告银

2、行所开立的单位账号 内。这就足以证明原告也承认林强是以个人名义与其签订贷款合同的,将学校资 金作为林强的还款资金是不正确的。二、被告林强以其个人的名义向茂名市水东开发试验区南海农村信用合作社 借款20 万元整,申请贷款说明书上写明是“用于学校购买设备等”,但并未加盖 学校的公章。林强在申请贷款时仍然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若此笔贷款属于学校 贷款的,理应加盖公章,而其却没有盖上公章,显然这就不能将此合同的效力归 于我当事人。不能单单以林强在申请书上写用于学校购买设备就将此笔贷款看作 是学校贷款。三、被告林强在职期间曾以个人名义向我当事人借款 100 万元,并写有借条。 当被告林强林强将向南海农村信

3、用合作社所借的20 万元贷款现金交给学校财务 室时(,)说明是用作还其所欠学校的部分款项,并抽走了 20 万元的借条。这就说 明被告林强将二十万给学校财务室,是个人还款行为,并不是代表学校签订贷款 的行为,而其贷款行为就理应属于个人行为,与我当事人毫无关系。四、被告林强将二十万现金给我当时人财务室,而不是银行直接将贷款款项 划入我当事人在原告处所开立的银行账号,如果被告林强是代表我当事人学校与 原告签订贷款合同,那么银行就理应将20 万元的贷款直接划入我当事人的账号 而不是林强的个人账号,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 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

4、付 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 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而我当事人就在原告银行开立了单位账号, 如果原告是与我当事人签订的贷款合同就理应将款项划入我当事人在原告 银行所开立的单位账号,而不是林强的个人账号,更不应由被告林强将现 金交给学校。这足以说明原告与被告林强所签订的贷款合同为林强的个人 行为与我当事人是无任何关系的。我当事人能够得到二十万的现金是林强 的还款行为。五、就原告 2004 年 3 月 5 日,南海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员吴彬曾未经本校 同意就从学校的账户中划走本金及利息共计 20.5 万元,而后来有返还纠正错误 的行为。就这一事实我代表我当事人在此再次声明学校财产为学校作为独立法人 所有,且用于教学所需,不应当作为前任校长林强的个人资金用以偿还个人债务。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之间所签订的贷款合同属于被告个人和原告签订的合 同,与我方当事人无任何关系,请审判员对以上事实予以采纳,依法公正判决以 维护我当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我打发言完毕。茂名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2009 年11月 18 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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