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

上传人:M****1 文档编号:552947063 上传时间:2023-09-24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3.9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南京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南京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南京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南京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南京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京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南京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 导读:贩卖鸦片不满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七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贩卖鸦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七克或者其他相当数量毒品;毒品犯罪数量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贩卖毒品罪简称为贩毒罪,这是关于毒品犯罪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犯罪,同时也是对人身危害很大的一种犯罪。现实中,关于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是由最高法和最高检制定的,但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量刑标准。下面,律图小编带来南京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的细化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1、贩卖毒品犯罪,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确

2、定量刑起点:(1)具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五年。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2)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较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七年。(3)具有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4)贩卖鸦片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二克或者其它相当数量毒品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每增加五克增加

3、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七克以上不满十克的,每增加一克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二克以上不满七克的,每增加一克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2)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的,每增加一百克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的,每增加二十克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四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四十克的,每增加二十克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3)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3、贩卖本条规定之外其他毒品犯罪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予以换算后确定。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适当增加基准刑;同时具有

4、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1)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贩卖毒品,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等情形之一,未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可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上三种情形每增加一种,可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2)组织、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3)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4)毒品再犯,增加基准刑的10%-30%;(5)组织、利用、教唆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贩卖毒品的,可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1)受雇运输毒品的;(2)有证据证明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毒品犯罪从来都是大罪,而在我国最高情况下可以判处行为人死刑。以上就是律图小编带来的南京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的详细规定,希望能够解开你的疑惑。更多贩毒罪方面的知识,你可以到律图网站进行详细了解。走私毒品罪怎么认定怎么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什么是窝藏毒品罪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