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储存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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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储存安全管理规定撰写人:_部 门:_民爆物品储存安全管理规定(1)设专职安全员负责库内的警卫、保管工作,库区安全警卫人员不少于6人(可兼职)。(2)建立值班、检查、登记和验收制度、按时填写值班记录。(3)建立警卫制度,无关人员禁止入库,警卫人员执行24小时值班巡查。(4)建立防火制度,定期进行消防应急演练,库内严禁明火、吸烟,人员入库所带火种应存入在警卫室,汽车进库装卸应熄火。(5)储存库建立双人双锁管理制度。操作时两人都到场,分别开锁。按格式填写炸药、雷管进出库班报,核对账目,做到收支平衡、账物相符,并双方签字确认。(6)建立出入库制度,民爆物品入库应查对器材名称、型号、生产日期、数量、检查包装、装箱等项目,合格后方准入库、上账。(7)报废炸药应单独立账、与完好炸药分开存放。(8)两种以上不同性质的民爆物品不得同库存放。(9)不准在库房内拆箱、包装。(10)不准穿带铁钉鞋进入库房。(11)夜间进入库房除防爆型手电外,不准使用其它照明灯。第 页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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