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认证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模板 食品质量安全场准入审查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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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一、为切实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企业生产加工过程,提高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通则。二、本通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生产加工场所、相应的生产加工设备和工艺流程,制作、销售食品的企业,不包括现做现卖、流动制作等形式的食品加工场点。本通则适用于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核查和食品质量安全检验等工作,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三、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具备以下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一)环境卫生要求。企业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企业厂区、生产加工车间、原辅材料与成品库房、贮运工具的卫生条件和企业环保措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二)生产资源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与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生产设施、生产设备以及原料处理、生产加工、原料与成品贮存等场所。使用特殊设备生产加工食品的,还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三)原辅材料要求。食品生产加工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品用原辅料

3、生产食品。直接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水必须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采购已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作为生产原辅材料时,企业应当索取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查验其有效性。 (四)生产加工要求。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控制,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及原料与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或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五)产品要求。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审查细则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质量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必须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GB14880食品营

4、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严禁在食品中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六)人员要求。企业负责人应当了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义务。企业生产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企业的生产操作人员和检验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培训考核,检验人员应持证上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各类人员应当具有必要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七)检验要求。企业应当进行生产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企业应有能力对审查细则规定的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企业使用的检验设备必须经检定、校准合格后在有效期内使用。企业检验部门应能够独立行使检验职权。(八)包装及标签标识要求。用于食

5、品包装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定量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应当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食品标签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食品标签标准和相关产品标准中的要求。(九)贮运要求。企业库房的条件应当与相关食品的贮存要求及生产规模相适应,成品库原则上应当专库专用。食品运输用的车辆、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不得将成品与污染物同车运输。有冷藏(冻)运输要求的食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冷藏(冻)运输车辆及工具。(十)质量管理要求。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实施从原材料到最终产品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岗位质量责任,加强质量考核。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凡具有

6、营业执照的,必须单独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申办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3份(申请书式样见附表1);(二)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不须办理代码证的除外)的复印件各3份;(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四)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3份;(五)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3份;(六)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1份;(七)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1份(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八)已获得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企业,提供证书复印件3份;(九)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五、实施食品生产加

7、工企业必备条件核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企业标准合理性审查。核查组应当对企业标准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企业标准是否经过备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低于推荐性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指标是否合理。(二)现场核查。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核查组,并委派1名观察员。核查组一般由2至3人组成。承担企业现场核查任务的核查人员(专家除外)必须经考试取得核查员资格,核查组长必须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企业现场核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于核查前5日通知企业,并将核查组的人员情况告之企业,企业有权对核查人员提出回避要求

8、。核查组在核查前应制订现场核查工作计划,并填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工作计划表(附表2)。现场核查应按照本通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表(附表3)和有关的审查细则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现场核查应当做出明确的核查结论,并填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报告(附表4)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合格项改进表(附表5)。并请企业认真填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核查工作廉洁信息反馈表(附表6)。一个企业如拥有多个不具备营业执照的分厂或生产加工点时,核查组应使用一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表进行现场核查,一般不合格项和严重不合格项应当累加计算。(三)免于现场核查。对通过HACCP

9、认证和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企业,可免于现场核查。但应当查验认证机构的资质和企业提交的认证、注册(登记)证书和不合格项记录及改进情况等材料,确认企业是否具备出厂检验能力,并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报告上填写核查结论。(四)分装企业要求。允许分装生产加工的食品,分装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企业一样的生产环境、原辅材料仓库、成品库,具有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分装包装设备,具有出厂检验能力,并具有审查细则中要求的与其分装产品相适应的其他必备条件。其分装的食品来自国内的,必须提供供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来自境外的,必须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五)不合格项改进。核查组应当将企业

10、存在的不合格项的内容填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合格项改进表,并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不合格项进行改进。(六)抽样。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核查组要按照相关食品审查细则中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并填写抽样单(附表7)。抽样基数和抽样量应符合相应审查细则的规定,所抽样品应为企业产量较大、生产加工难度较大的或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品种。核查组应将样品封好,在相应开口处加贴封条。检验用及备用样品,在抽样后的7日内(保质期短的食品应及时送样),由企业(或委托核查组)安全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六、食品质量安全检验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检验项目。发证检验是对产品的全项目检验,检验项目按照相关食品审查细则

11、规定的发证检验项目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按相关食品的审查细则规定的监督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出厂检验是依据标准进行的产品出厂前的检验,检验项目应当包含相关食品的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二)发证检验。发证检验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机构收到企业的样品后,应当检查包装、封条是否完好,样品是否符合规定。对符合规定的样品进行检验。不符合规定的样品,检验机构不予接收,并通知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发证检验的备用样品应当保存3个月以上(特殊情况除外)。在发证检验中,对于企业在食品标签上标注的所有明示指标,检验机构都要进行检验。在发证检验报告上,要详细列出食品标签

12、的具体检验内容。检验机构应当于收到样品之日起15日内完成检验任务,检验完成后需出具检验报告一式5份(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生产企业各1份,检验机构存档1份)。检验机构应当确保产品检验的各项工作(如样品的处理、保管、检验、判定和检验报告的编制、审核、批准、发送等)符合要求,并对检验报告负责。(三)发证检验判定。发证检验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判定,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可以按照地方标准进行判定,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核查组确认的企业标准判定。企业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应当按照企业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原产地域产品等应当按照相应的产品

13、标准进行检验判定。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规定的,判为符合发证条件;检验项目中有1项或者1项以上不符合规定的,判为不符合发证条件(审查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使用了某种食品添加剂,未按照食品标签标准规定在食品标签上注明的,判为不符合发证条件。(四)出厂检验。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并有符合要求的实验室和检验人员,能完成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企业应当按照生产批逐批进行出厂检验。企业同一批投料、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班次的产品为1个生产批。企业可以使用其他的检测设备、检验方法完成出厂检验,但必须能够证明其检验方法与标准检验方法间具有良好的一致性和相关性。自行出厂检验的企业

14、,应当每年参加1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出厂检验能力比对试验。(五)“*”号检验项目的检验。企业应当每年检验“*”号项目2次以上(审查细则中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有“*”号项目检验能力的可自行检验;没有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企业接受的监督检验中包括“*”号项目且检验结论为“合格”的,可相应减少对“*”号项目的自检或委托检验次数。七、本通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附表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示范文本)产品类别及申证单元 饮料(瓶装饮用水) 企业名称全称(应与营业执照严格一致。盖章,不盖章、复印章无效)注册地址(与营业执照上登记注册的住所一致) 生产地点(具体

15、生产地点的详细地址,有多个的要全部列出)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申请企业没有电子邮件的,可以不填)申请日期 年 月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监制填写说明1、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2、该申请书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填写附件时如纸张不够,可自行附页。3、企业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4、产品名称及其品种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或相应审查细则的有关规定填写。5、年总产值、销售额、缴税额、利润等经济指标均按上年度填写。6、企业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和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式三份; (2)企业厂区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需标注关键设备和参数)各一份; (3)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一份;(4)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份;(5)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如HACCP证书、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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