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货物运输合同70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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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货物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模板集锦六篇随着广阔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无视,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办公室王秘书为大家整理的货物运输合同6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爱。货物运输合同 篇1鉴于缔约国相识到须要制约国际马路货物运输合同,特殊是有关此种运输所运用的单证和承运人责任的统一条件,特协议如下: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1.以营运车辆的马路货物运输的每一合同,不管缔约方住地和国籍,凡合同中规定的接管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位于两个不同国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缔约国者,本公约均适用之。2.在本公约中,“车辆是指在1949年9月19日马路交

2、通公约第四条中所规定的机动车、拖挂车、拖车和半拖车。3.本公约也适用于属本公约范围内而由国家或政府机构组织所从事的运输。4.本公约不适用于:(a)根据任何国际邮运公约条款而履行的运输;(b)丧葬运输;(c)家俱搬迁。5.除使本公约规定不适用于缔约国的边疆运输或授权在运输活动中公约的运用完全限于代表物权之运单的缔约国区域外,缔约国同意不以双边或多边的特别协议来修改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其次条1.除适用第十四条规定外,当载货车辆上的货物没有从车辆上卸下,而其局部路程由海上、铁路、内河或航空接运,那么本公约应依旧适用于全程。假设经证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货物所发生的任何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不是由于马

3、路承运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而仅由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和由于其它运输方式承运的缘由而发生的某事务所造成,假设货物运输合同本身是依据该运输方式货物运输法规定的条件由发货人和该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所签订的,那么马路承运人的责任不应由本公约确定,而应根据其它运输承运人责任的方式来确定。但如无所述条件,马路承运人的责任应由本公约确定。2.假设马路承运人同时也是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那么他的责任也应按本条第款规定来确定,但就其以马路承运人和其它运输方式承运人的身份应作为两个不同当事人看待。其次章承运人负责的对象第三条在本公约中,当承运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承运人应对这些代理

4、人、受雇人和为履行运输而运用其效劳的任何其它人的行为和不行为一如他本人的行为或不行为一样负责。第三章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四条运输合同应以签发运单来确认。无运单、运单不正规或丧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仍受本公约规定所制约。第五条1.运单应签发有发货人和承运人签字的三份正本,这些签字可以是印刷的或如运单签发国的法律允许,可由发货人和承运人以盖章代替。第一份应交付发货人,其次份应交付跟随货物,第三份应由承运人留存。2.当待装货物在不同车内或装有不同种类货物或数票货物,发货人或承运人有权要求对运用的每辆车、每种货或每票货分别签发运单。第六条1.运单应包括以下事项:(a)运单签发日期和地点;(

5、b)发货人名称和地址;(c)承运人名称和地址;(d)货物接管的地点及日期和指定的交付地点;(e)收货人名称和地址;(f)一般常用的货物品名和包装方法,如属危急货物,说明通常认可的性能;(g)件数和其特别标记和号码;(h)货物毛重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的数量;(i)与运输有关的费用(运输费用、附加费用、关税和从签订合同到交货期间发生的其它费用);(j)办理海关和其它手续所必需的通知;(k)不管有任何相反条款,该运输必需遵照本公约各项规定的说明。2.如可适用,运单也应包括以下事项:(a)不允许转运的说明;(b)发货人负责支付的费用;(c)“现款交货费用的金额;(d)货物价值和交货实惠利息金额的声明;(e

6、)发货人关于货物保险所赐予承运人的指示;(f)议定的履行运输的时效期限;(g)交付承运人的单据清单。3.缔约国可在运单上列上他们认为有用的其它事项。第七条1.发货人应对由于以下事项不准确或不当致使承运人所遭遇的全部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a)在第六条第1款()()()()()()和()项所列事项;(b)第六条第2款所列事项;(c)发货人为使运单签发或目的在于将其列入运单而赐予的任何其它事项或指示。2.假设应发货人要求,承运人将本条第款所述事项列入运单,除非有相反证明,那么承运人应被视为他已代表发货人如此办理。3.假设运单未包含第六条第1款()项所列的说明,承运人应对由于有权处置货物者的不行为所

7、遭遇的全部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第八条1.当接管货物时,承运人应核对:(a)在运单中对件数及其标记和号码申报的精确性;(b)货物的外表状况及其包装。2.当承运人对本条第一款()项所述的精确性无合理的核对方法,他应将他的保存条件连同其理由记入运单。同样,他应对货物外表状况及其包装所作出的任何保存说明理由。除非发货人在运单上明确同意受此种保存所制约,否那么此种保存对发货人不应有约束力。3.发货人应有权要求承运人核对货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他也可要求对货物的内容进行核对。承运人应有权对此种核对产生的费用提出索赔。核对结果应记入运单中。第九条1.运单应是运输合同成立、合同条件和承运人收到货物

8、的初步证据。2.如运单中未包含承运人的特别保存条件,除非有相反证明,那么应认为当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货物和包装外表状况良好,件数、标记和号码与在运单中的说明相符。第十条除非承运人接管货物时其包装不良是明显的或承运人知道其缺陷却未对此作出保存,否那么由于货物包装不良对人员、设备或其它因素不予负责,他仅应对本条中造成灭失、损坏或延迟他应负责范围内的.那些因素负责。第十一条1.为在交付货物前办妥海关或其它手续,发货人应在运单后随附必需单证或将其交承运人支配和供应承运人所需全部状况。2.承运人无责任调查这些单证和状况是否精确或适当。除非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对由于这些单证和状况的短缺或不正规所引

9、起的损坏,发货人应向承运人负责。3.承运人对运单所规定的和跟随运单的或交存承运人的这些单证,由于灭失或不正确的运用所引起的后果担当一个代理所负的责任,但承运人所支付的赔偿以不超过如货物灭失所支付的赔偿为条件。第十二条1.发货人有权处置货物,特殊是以要求承运人停止在途货物运输的方式来变更货物交付地点或将货物交付给非运单所指定的收货人。2.当其次份运单交给收货人时或当收货人按第十三条第款行使其权利时,那么该权利即告终止。此自以后,承运人应听从收货人的指令。3.收货人有权自运单签发之时起处置货物,假设发货人在运单中注明有如此说明。4.如收货人在行使其处置货物的权利时,已指示将货物交给另一方,那末其它

10、人无权再指定其它收货人。5.行使处置权应遵照以下条件:(a)发货人或如在本条第款所述状况下拟行使权利的收货人出示上面已列明对承运人的新指示的第一份运单和向承运人赔偿由于执行该指示所涉及的全部费用、灭失或损坏。(b)当指示到达执行人手中时执行该指示是可能的,同时既不干扰承运人的正常工作的进行,也不阻碍其它货物的发货人或收货人;(c)该指示并不造成货物的分票。6.由于本条第5款()项的规定,当承运人不能执行收到的指示时,他应马上通知给他该指示的人。7.未执行本条规定的条件中所赐予的指示,或已执行指示而未要求出示第一份运单的承运人,应对由此而引起的任何灭失或损坏向有权提赔人负责。第十三条1.当货物到

11、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后,收货人有权凭收据要求承运人将其次份运单和货物交给他。假设货物灭失已成立或在第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货物并未到达,收货人对承运人有权以其自己名义享受运输合同产生的任何权利。2.援引本条第1款所授权利的收货人应支付运单中所应支付的费用,但就此事如有争吵,除非收货人已担保,否那么不应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第十四条1.假设由于某种缘由或者依据运单规定的条件,在货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前执行合同已经或成为不行能,承运人应按第十二条规定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取得指示。2.但是,假设状况允许按不同于运单规定的条件进行运输和假设承运人不能依据第十二条规定在合理时间内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取得指示,他应实

12、行他认为对有权处置货物者最有利的措施。第十五条1.假设货物到达指定交付地点后的状况阻碍货物交付,承运人应要求发货人赐予指示。假设收货人拒绝接货,发货人应有权处置货物而无需出示第一份运单。2.即使收货人已拒绝接货,但只要承运人未从发货人处收到相反的指示,收货人仍可要求交货。3.当收货人行使第十二条第3款的权利而指示将货物交付另一人后发生交货受阻的状况,本条第1、2款应适用,一如该收货人是发货人,另一人是收货人。第十六条1.除非要求得到指示和执行该项指示而发生的费用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疏忽所引起,否那么承运人应有权享受归还该费用的权利。2.在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十五条所述的状况下,承运人可为有权

13、处置货物者马上卸货,自此以后运输应视作终结。然后,承运人应代表有权处置货物者掌管货物。但承运人也可将货物托付给第三方掌管,在那种状况下,他除履行合理谨慎选择第三方的责任外,不负任何其它责任。在运单中应付的费用和全部其它费用应以货物担保。3.假设货物易腐或货物的状况证明如此、或当栈租费将超过货物的价值,承运人可出售货物而无需等待有权处置货物者的指示。在其它状况下,假设在合同期限届满后,承运人未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收到要求他合理执行的相反的指示,他也可将货物进行出售。4.如货物已根据本条被出售,在出售的货款中扣除由货方担当之费用后的余额应归有权处置货物者所支配。假设这些费用超过货款,承运人应有享受其

14、差额的权利。5.出售货物的手续应由货物所在地的法律或习惯来确定。第四章承运人的责任第十七条1.承运人应对自货物接管之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全部或局部灭失和损坏以及货物交付中的任何延迟负责。2.但假设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是由于索赔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是由于索赔人的指示而不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由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或承运人不能避开的状况和承运人不能防止的结果所造成,承运人应免除责任。3.对由于为履行运输而运用之车辆的不良状况或由于承运人已租用其车辆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承运人不应免除责任。4.遵照第十八条第至第款,当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在下述一种或一种以上状况中产生的特别

15、风险所引起的,承运人应予免责:(a)当已在运单中明确议定和规定运用无盖敞车。(b)如货物依据其性质,在无包装或未予妥当包装时易于损耗或损坏的状况下,无包装或包装不良;(c)由发货人、收货人或代表发货人或收货人所从事的货物搬运、装载、积载和卸载;(d)特殊是由于断裂、生锈、腐烂、枯燥、渗漏、正常损耗或虫蛀特易造成全部灭失或局部灭失或损坏的某些货物的性质;(e)包装上标记或号码缺乏或不当;(f)承运活动物。5.依据本条,承运人对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的某些因其它货物的损坏以及由此所引的任何费用,发货人应对承运人负责。第十八条1.对第十七条第2款所规定的缘由之一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承运人应负举证责任。2.当承运人确定案情中的灭失或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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