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广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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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售楼广告的效力 案情简介原告:张女士被告: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案件简介:原告称其于5月,原告到被告售楼处拟购买一套商品房,被告售楼人员向原告简介了其拟购楼号的状况及社区的公用设施。提到在原告所购楼号的北侧有一种网球场周边是绿地,通过原告实地在社区考察后觉得与销售人员及提供的楼书描述的一致,于是第二天与被告签订了购房合同。在同年下半年,被告将网球场擅自向北挪取消了周边的绿地,改建成小型停车场且仅距原告所在的楼10几米。原告规定被告将停车场拆除恢复绿地。被告称原告的诉讼祈求无法律根据及事实根据,原告于5月底入住,而停车场是在底修建的,在社区规划图的位置上有此规划,且停车场的位置与原告居住的房屋距

2、离符合规划规定,如支持原告的诉讼祈求将违背设计规划,并损害其她业主的利益,停车场的存在不影响原告的合法权益。本案通过法院审理觉得原告与被告所签定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被告所发放的售楼楼书广告上虽无停车场的规划,但是原告凭此规定被告拆除停车场理由、证据不充足。从被告的规划图上确有停车场的规划且该停车场属于社区公共设施。故驳回原告规定拆除停车场恢复绿地的诉讼祈求。案件评析原告在此案中有无撤销权。合同的撤销是指因当事人意思表达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并将依合同关系而获得的财产答复到合同签订时的状态。据此概念撤销应当具有下列法律特性:1,所撤销的合同应当是已经成立并生效的合

3、同。当事人意思表达不真实是导致合同也许被撤销的前提。意思表达不真实应当是发生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意思表达不真实导致的因素法律规定为五种即欺诈、胁迫、重大误解、乘人之危、显失公平。2,合同的撤销应当由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来行使撤销权实现。对于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并生效后发现合同撤销的事由存在与否通过行事撤销权来消灭合同关系,还是继续合同关系的存在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决定之。3,撤销权的行使将会产生合同自始无效的后果。4,撤销权的行使具有时限,当事人不行使或迨于形式该权利,期限届满时则丧失该权利。不因法定事由中断。5,撤销权人须祈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撤销合同的裁决。本案中被告存在欺诈的行为。它重要表目前被

4、告在楼书广告及售楼人员的简介中均掩盖了规划设计中停车场存在的事实,将其描述为绿地。使得原告觉得所购买的房屋的居住环境符合自己的内心的盼望而作出了购买的意思表达。基于此种因素,原告在发现实际生活空间环境发生变化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此合同。但是提出撤销的规定应当在懂得上述情形后1年内。欺诈,是指以使她人陷于错误并因而为意思表达为目的,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隐瞒事实状况的行为。它的构成涉及有欺诈的行为、受诈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受诈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而为意思表达不真实、欺诈违背法律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被告的欺诈行为重要体目前楼书广告中。而双方的纠纷也产生于此。按照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对房地产广告的具体

5、内容作了规范,具体为:1,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下列事项,即开发公司的名称、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载明该机构的名称、预售、销售许可证编号;2,房地产广告中波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达的,应当清晰的表达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6,房地产广告波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她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建设中的,应当在广告中加以注明;10,房地产广告中不得运用其她项目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房地产广告中使用的建筑设计效果图或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予以注明。本案被告在其楼书广告中有违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那么,楼书广告与否应当成为购房合同构成部分呢?我们觉得,楼书广告中波及有关房屋、居住环境、作为公共分摊部分、与生活有关的设施等可以构成交易条件的事项理应成为合同的构成部分。若合同双方未在合同中形成对广告所波及的且应当构成交易条件的内容予以排除的,则就构成对缔约方之有效的要约。在事实上,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条款外的对交易条件所做的陈述、承诺、阐明等与合同条款内容构成一种完整的交易条件。不可以由于没有写入合同条款就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梁桦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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