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赠与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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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赠与成功案例篇一:债权人申请划归赠与之诉的案例债权人申请撤销转赠之诉濒为的案例中新网重庆1月28日电 (郝绍彬屈冬梅 刘贤)开办个人独资公司虽然开办无力偿还债务,餽赠更有甚者将个人 名下两套房屋赠与女儿,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老赖”的暴力行为 已经损害债权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28日记者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 院获悉,该院不久前作出以下对此起撤销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 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合法利益,依法撤销被告与第三人蔡某某 之间的房屋赠与行为。服务处重庆市某海外投资咨询服务中心(以下 简称“服务中心”)系蔡某捐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2021年5月15日,服务中心向刘某出示出具借条一份,

2、备注蔡某 今借刘某现金20万元整。借条有刘某的签名和服务中心的公章。蔡某 以服务中心投资人的欠条名义在借条上签名。2021年,刘某将上述款项蓝马治服务站给服务中心,同时全新追 加部分款项交给服务中心。2021年6月1日,服务中心向刘某出具承诺书,载明蔡某借周某 现金50万元。该承诺书由刘某签名,服务中心加盖公章,蔡某以投资 人的名义在承诺书上签名。2021年12月23日,蔡某与母亲蔡某某签订赠与协议,约定 将重庆市渝中区的房产赠与蔡某某。同日,蔡某与蔡某某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赠与登记具结保证书一份, 载明房屋权利人蔡某自愿将位于渝中区的土地房屋赠与蔡某某,双方同意认可不受赠办理赠与公证手续,但保证

3、本赠送给行 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随后,蔡某与蔡某某填写并了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现该房屋权利人为蔡某某。2021年5月21日,因服务中心未按约还款,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驳回上诉服务中心请求偿还刘某借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法院依 法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2021年2月24日,法院在执行刘某申请执行咨询中心民间借贷纠 纷案中查明,服务中心被执行人服务中心企业名称已迁移,去向不明, 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刘某胡某申请附带蔡某为被执 行人。法院在执行中所查明,被执行人服务中心无财产可供执行,其 投资人蔡某也并无银行存款,名下两套房屋,已赠与女儿郭某某,故 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4、被执行人蔡某无固定职业及收入,法院未证物发 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权利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下落的财产 线索,故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刘某认为,蔡某将物业赠与蔡蕨科瓶某某系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 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决定撤销赠与。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刘某与服务中心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 有效。刘某作为合法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服务中心按约还本付息, 服务中心应遵循遵循诚实信用主张,积极履行偿还义务。服务中心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由机构投资人蔡某投资,财产为 赵某个人所有,蔡某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蔡某在明知服务中心尚欠刘某借款未偿还的情况下,将其所有某 某个人房屋赠与其

5、女儿蔡的属于逃避债务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恶意, 客观上对债权人刘某造成了损害,致其债权难以实现,故依债权人刘 某的请求,依法予以撤销赠给。法官解析成,利害关系人有权对以债务为目的的赠与申请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 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主造成损害的,债权人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投资人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内事由之日起一年撤销行使。自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一案蔡某作为债务人,为逃避将其个人所有的房屋赠与女儿蔡某 某,损害了债权人的自身利益。刘某作为投资人在法定

6、期限赠与内向 法院提出撤销赠与的申请,依法应予以支持。篇二:赠与案例继母子关系恶化法院判决解除因遗产继承,继子和继母发生纠纷,此后形同陌路,继母走上法 庭要求解除继母子关系,并要求继子给付2 万元抚养费。近日,赤峰 市林西县人民法院判决解除了原告葛某与被告武某的继母子关系,对 主张赡养费的请求不予支援支持。据了解,2021 年农历3 月 26 日,葛某某家与被告之父武某某离婚 双方均系再婚,再婚时被告武某8 周岁,葛某与武某某将被告抚养成 人。2021年8 月武某参加工作,2021年 5 月9 日武某某因病去世。武 某某去世后,葛某跟被告武某说道说等处理好后事再分遗产,武某不 同意,将葛某告上

7、法庭,后来就再也不去葛某家了。此后,葛某认为 保持这种关系已经不来了,葛某要求解除关系,得到相应的补偿,要 求被告武某给付抚养费22788 元。而武某则认为,继母子关系存在,是基于继母与父亲再婚已经形 成的,现在父亲已经逝于,无法解除继母子关系。同时也没有习惯法 规定,解除继母子关系后继子向继母给付金钱的义务。法院认为:原、被告系形成抚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继子受继母 抚养教育的事实不能消失,他们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 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 否的批复(1987)民他字第44 号“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 利义务关系不能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

8、义务关系的,人民 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扫除解除的调解或判决。”的规定, 被告之父武某某去世后,被告因财产与原告产生纠纷并提起诉讼,纠 纷解决后,被告与原告断绝来往,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已形同陌路, 原、被告弟继母子关系已经无维持必要,作为继母的原告要求解除继 母子形成的婚姻自由关系请求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继子补偿 抚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30条 第 1 款“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 力又缺乏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收 留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育养子女补偿收养期 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9、。”本案中,原告贫乏是并不缺乏劳动能力 又未必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被告亦没有虐待、遗弃父母的行为, 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形成的子权利义务关系; 暂缓执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据红山晚报)公证后没过户,所赠房屋还有效吗?年过民企七旬的周老先生是某企业的一名退休职工。因为没有儿 女,两人“老来伴”的感觉比起他人,就显得愈加浓重。俩老人身体 还可以的时候,日子虽有些孤单,但是因每天忙著出外溜达、收拾家 务、买菜做饭等,过得却也不算冷清。只是近年来,周先生与老伴的 年龄愈加越来越大,身体也越来越不好,日子就费劲了很多。不过, 他们感到庆幸的是,邻居对他们都非常照顾,尤其是周先生原来

10、的徒 弟小刘夫妻,对村里人的生活非常关心。从2021 年开始,他们做饭就 经常利用周末时间帮老人打扫卫生,做些可口的饭菜。这让两位老人 感到很温暖,一天也不再孤单冷清。然而,好景不长。3 年前,老伴走了,只剩下周老先生一人,每日 对着有线电视打发日子,时间不长,老人患病了轻微脑血栓,虽然能够自理,却已有点行动不便。不过,让他欣慰的是,小刘夫妻俩还是 一如既往地照顾他。万分感动的周老先生决定将自己的一间房赠给小刘夫妇,自己只保留居住权。两年前, 双方签订了赠与协议,之后还对协议进行了公证。但是,一直没有办 理过户相关手续。就是在这段时间里,事情发生了变化。在对赠与协议进行公证后 才,小刘夫妇到周

11、老先生家里照顾他的次数渐渐少了。一开始说是党 务工作忙,自此说家里事情多,再后来干脆连过年过节都很难看到他 们的影子了。“今年3 月份过后,他们连个电话都没有打来过,对我 已经不闻不问,我真的很伤心。”老人说,所以他想问一问,目前这 种情况,他可不可以撤销那个赠与协议?针对周老先生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内蒙古源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张新慧。她说,这个赠与协议是可以撤销的。因为我国司法部赠与 公证细则中规定:办理债权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及时应及时到 有关单位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这些行为无效。由此可 以看出,对所赠与之物进行公证,只是完成了赠与提前完成行为的一 部分。上文中,周先生与小刘夫

12、妇之间,竭力没继续进行房屋所有权 的迁移登记,所以他们的赠与没法行为还没完成,也就是说赠与服务 合同未成立,自然能够撤销。在此,张新慧提醒说,为避免周先生遇 到的也许情形出现,赠与人可以与受赠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并进行 公证。即受赠人只有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才能获得转赠的财产, 以保障孤寡老人的权益。(据红山晚报)案例:分清“居间”与“委托”郝女士生意繁忙,为图省心,她找了一家找来中介公司代办买房 商谈。2021年 11 月,经中介公司介绍,她买下了一处二手房。入住之 后,郝女士发现该房屋的供暖费没有结清。郝女士认为中介公司市场 监管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审查失职,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中介公司为其

13、支付拖欠的供暖费。中介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科东俄合同关系,郝女士签的是维齐尔县委托过户协议,仅委托中介公司代办房屋产 权过户。过户之外的事情,中介公司概不负责。法官审理查明,郝女士确实没有签过居间服务合同,只签了 一份原则上委托过户协议。该协议约定:中介公司为郝女士提供 服务权证代办服务,郝女士支付委托过户费用 37700 元。法官注意到 该房屋的交易价格是165 万元,按市场惯例,委托过户费一般不已经 超过 3000 元。37700 元的费用出现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占房屋成交价 的 2.28%,与居间服务费的收费标准颇为近似。对此,中介公司的说辞 是,双方签署了原则上委托过户协议,“一个愿打,

14、一个愿挨”。法官向郝女士解释,居间服务合同和单独委托过户条款 不同,二者对应的法律关系分别是居间合同关系与沃苏什卡委托合同 关系,中介公司承担的相应法律义务也不同。缺少了关键的居间服 务合同,郝女士很难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居间美苏合同关系。听罢, 郝女士对法官说:“我买房子的时候组织工作忙,就想用找中介公司 代理一下,不明白这?代理?二字是指居间还是委托。现在才知道,供 暖费没结清是吃了小亏,没签居间服务合同才是上了大当!”思 虑再三,郝女士准备继续马上搜集有力证据,另行起诉,于是弃守了 本案的诉讼。消费者买卖二手房前一天,常说要找中介公司“代理”一下,却 不知口语的“代理”一词在中介行业中对应着

15、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居间合同关系与委托合同关系。一些中介公司恰是充分利用利用了 消费者的这种无知,蓄意混淆上述两种法律隔阂,从而规避责任,牟 取不当利益。郝女士的遭遇,就是中介公司混淆概念、“偷梁换柱” 的典型案例。居间服务是中介公司的主营业务,需承担较多义务和较大并不大 的违约风险。在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是委托人,中介公司是居间 人。草签居间人不能以甲方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仅能调停 以自己的名义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积极作用。居间服务受到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特别法的约束,法律各个方面 掣肘较多,相关部门的初评把关也较为严格。委托业务仅是中介公司的“副业”,内容主要是代办产

16、权过户、 代为办理贷款等,收费条件是完成委托的其他事项。行政监察委托服 务没有专门的行政法规、规章予以约束。实践中,中介公司混淆居间 合同关系与委托合同关系的手段有两种,一种是通过签约的方法:中 介公司将上述抄写代办业务写进居间服务合同,使买房人产生误 解,以为代办业务是居间业务的必要附随,二者属于同一种法律关系。 二是个别中介公司个别欺骗大众以桑利县委托过户协议代替居 间服务合同,一旦产生诉讼,就以“意思自治原则”(法院的判决应 尊重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为盾进行答辩。篇三:怎样裁撤赠与合同-南京房产律师成功案例指导-附下关法 院判决书更多离婚案件的申诉技巧、应诉策略、司法政策、最新判决文书 等,可江苏精英律师网查看庄荣华律师发布的最新文章。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下民初字第 129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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