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亲属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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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亲属回避制度为了进一步强化信用社内部制约机制,加大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预防和克服亲属关系带来的不利因素,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回避对象:凡在信用联社及辖内机构工作的所有职工(含临时工、代办员),一律实行亲属回避。第二条 回避关系:夫妻关系、父母(含岳父母)关系、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第三条 回避要求:1、岗位回避。凡有第二条亲属关系的信用社职工一律不得在同一单位或部门工作;已在同一单位或部门工作的,必须限期调离。2、业务回避。在各项业务经营活动中,凡涉及到有亲属关系的,一律不得审批另一方的信贷、财务等有关事宜;联社领导分管的业务需要回避时,领导之间交叉代审;凡主管业务的工作人员需回避时由分管领导审批。3、会议回避。在研究职工录用、调配、奖惩及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等重要问题时,凡涉及到亲属的与会者,应主动提出阶段性回避,并载入会议记录,回避者必须执行会议决定。4、在调查、处理职工违章违纪违法行为过程中,涉及到有亲属关系时,应主动向有关领导阐明清楚,自觉回避,并不的背后参于到事件中,把问题复杂化。5、联社在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严把亲属关系,各信用社对工作人员中所形成的亲属关系,要及时向联社反映,以便随时调配。第四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第五条 本制度的修订、解释权归县农村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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