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江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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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崇左市江州区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 1 号崇左市江州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为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公平税负,减轻纳税人负担,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现就江州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从事生产经营,且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规定设置账簿标准;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以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二、本公告由崇左市江州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2、。三、执行时间。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公告相抵触的,以本公告为准。原发布崇左市江州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同时停止执行。附件:崇左市江州区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崇左市江州区地方税务局2012年12月1日附件崇左市江州区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经营项目月营业额或销售额附征率(%)经营项目月营业额或销售额附征率(%)工业、加工、修理修配20000元至50000元0.5饮食、服务业20000元至40000元0.550000元以上至80000元140000元以上至60000元180000元以上1.560000元以上至8

3、0000元1.5交通运输业(公路、内河货物运输除外)20000元至50000元0.580000元以上至1000000元250000元以上至80000元1100000元以上2.580000元以上2娱乐业20000元至50000元2商业(批发、零售)20000元至50000元0.550000元以上至80000元350000元以上至80000元180000元以上480000元以上1.5其他行业20000元至50000元0.5建筑业(建筑、装饰装潢、安装)20000元(含)以上250000元以上至80000元1房屋租赁10000元(含)以上180000元以上1.5说明:1、公路、内河货物运输按国家税务

4、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执行;2、个人转让应税房产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和出租房屋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116号)执行;3、根据关于调整我区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桂财税201242号)的规定,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销售额或营业额500元至对应经营项目第一级距上限,按第一级距附征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项目销售额或营业额大于对应经营项目第一级距以上,按对应级距的附征率计征个人所得税;4、如与新政策相抵触的,按新政策执行;5、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崇左市江州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

5、得税附征率公告解读稿为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的有关规定,崇左市江州区地方税务局发布崇左市江州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2011年第4号)公告,在崇左市江州区范围内适用征收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经过近一年时间的运行,特别是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已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要求。一、制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必要性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特别是随着以按劳分配为主、多

6、种分配形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的逐步确立,国民收入分配逐步向个人倾斜,越来越多的个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规模也随着增加,在税制结构中的地位不断提升,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不断修订完善。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并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应用应税所得率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对应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率是按年设计的。而对个体工商业户进行税额核定时,要把月定额换算成年收入以适用应税所得率计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在完成个体工商业户年个人所得税计算后还要折算成月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核定计算过程较为复杂。二、

7、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6第16号令)、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字200915号)、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201242号)。三、特别规定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规

8、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对从事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改按1.5%执行。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文件规定“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个体工商户鉴证类中介机构个人所得税全部实行查账征收。3、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和出租房屋税收政策问题的

9、公告(桂地税公告201116号)规定,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纳税人可选择以下方式计算缴纳相关的税费:(1)分税种计算缴纳: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分税种计算缴纳各种税费。(2)按综合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转让住宅房屋统一按6.5%的综合征收率征税。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个人所得税1%。对个人转让商铺和非住宅房屋统一按7.5%的综合征收率征税。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个人所得税2%。纳税人一经确定上述计算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4、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涉农政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

10、669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字200915号)规定:对我区达不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和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仅适用于纳税人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的收入。纳税人取得的非适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的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城市、县(市、区)、乡(镇)农贸市场内按有关规定未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人以及市场周边的流动商贩,凡是销售农产品、家禽及猪、牛、羊肉的,如无证据证明其不属于农民自产自销或无证据核实其计税所得,不得对其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取得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

11、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四、附征率的测算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6第16号令)、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201242号)的规定,按照下列步骤进行测算:1、通过采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内容、经营路段、行业特点、月营业额、经营成本费用、经营面积、房屋租金、从业

12、人数等数据。2、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九条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行业应税所得率(%)工业、交通运输、商业5-20建筑、房地产开发业7-20饮食服务业7-25娱乐业20-40其他行业10-30上述计算公式的应税所得率,结合当地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确定行业应税所得率工业、修理修配10%;交通运输业(除内河、公路货物运输)10%;商业8%;建筑业18%;饮食服务业10%;娱乐业20%;其他行业10%和上下限含税级距计算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2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上(下)限3、填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换算表。4、根据测算结果和行业特点及经营情况,确定行业级距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五、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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