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南县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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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阜南县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一、 行政审批 共2项 (一)项目名称 商品房预售许可1、子项 无2、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建设部令第95号、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第六条第一款:“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0项:“商品房预售许可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

2、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3、实施对象 房地产开发企业4、前置条件 无5、承办机构 阜南县行政服务中心房产局窗口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备注 无 8、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县城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商品房预售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到实地现场勘查,提出是否同意颁发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

3、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9、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

4、权的;(8)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二)项目名称 物业服务企业三级以下资质核准1、子项:无2、实施依据(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04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发布、建设部令第164号修订)第四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

5、条:“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第十五条:“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十六条:“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3、实施对象:物业服务企业4、前置条件:无5、承办机构:阜南县房地产管理局物业股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7、备注:8、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

6、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县城房地产物业服务规范和物业企业资质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到实地现场勘查,提出是否同意颁发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9、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7、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三级以下资质核准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物业服务企业三级以下资质办理、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二、行政确认 共 4 项(一)项目名称 : 房屋登记1.子项:无2.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8、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第六十三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3)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3.实施对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4.前置条件:无。5.承办机构:阜南县政务中心房地产窗口6.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7.备注:(1)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892

10、4号、皖政办200924号、皖价费200876号;(2)收费标准:房屋登记费标准:住房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10元/本;房屋交易手续费:商品房住宅3元/,非住宅成交额0.4%,存量房住房6元/,非住宅成交额1%;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费。8、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收件,并发送受理通知单。(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

11、阶段责任:通过确认的,发放房屋权属登记证书。(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9、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房屋登记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房屋登记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二)项目名称 房产测绘成果审核1.子项:无2.实施依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

12、号)第十八条:“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3.实施对象:房地产测绘机构4.前置条件:无5.承办机构:阜南县政务中心房地产窗口6.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7.备注:无8、责任事项(1)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测绘面积是否按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测量的房屋。房屋测绘机构是否有测绘资格证。(2)决定阶段责任:测绘机构是否通过面积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测绘机构。(3)送达阶段责任:通过确认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

13、统一管理。(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9、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测绘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测绘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三)项目名称 房屋安全鉴定1.子项:(1)房屋安全鉴定处理意见的发布;(2)房屋安全等级评定。2.实施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

14、号发布、建设部令第129号修正)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应使用统一术语,填写鉴定文书,提出处理意见。”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发布、建设部令第129号修正)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3.实施对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4.前置条件:无5.承办机构:阜南县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6.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7、 备注:无8、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

15、的,予以收件,并发送受理通知单。(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阶段责任:通过确认的,发放房屋安全鉴定报告。(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9、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四)项目名称 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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