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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订政策促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重监管保高效用地落到实处 规范养殖业用地秩序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近几年来,农民发展畜禽养殖业的积极性日益高涨,畜牧业已成为农村的一大支柱产业。随着养殖业的迅速发展,农民的饲养方式和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畜禽养殖也由庭院分散养殖逐步向规模化养殖发展。畜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给国土资源执法带来了难题: 一是信访量比较大,养殖业用地信访案件呈上升趋势;二是镇村两级缺乏监管,处于无序状态;三是超标准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四是规划滞后,搞围村战略;五是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居住、加工、经营等;六是土地浪费现象严重,占地多、规模小;七是违反土地利用总
2、体规划,养殖业擅自占用基本农田等。形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农村干部群众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意识还比较淡薄,尤其对人多地少的国情和18亿亩耕地红线的严峻形势认识不足;二是疏于管理,乡(镇)村两级干部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职责还没有真正到位;三是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相关的法律知识普及还不够全面;四是规划还不尽科学合理,使养殖业用地无法选址;五是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体制制约,有的农民想发展养殖业村集体无法调整土地,只有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六是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属农业结构调整范畴,使界定和执行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政策出现了偏差等等。 针对当前农村养殖业用地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各级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3、从实际出发,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规范养殖业用地秩序,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建议如下: 一、加强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采取多种形式,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广泛普及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知识,切实增强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忧患意识和自觉性。 二、统筹规划畜禽养殖用地。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把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规划控制,尽量利用废弃地和未利用地发展养殖业,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或借机圈占土地进行其它非农业建设,严格控制畜禽用地乱扩张、乱用地、无序发展的格局,实现国土资源的可
4、持续利用。 三、严格合同管理。养殖业项目建设开工前,养殖业户必须先与所在村村委会签订用地复耕合同。合同上除约定用地位置、面积、范围外,还要明确土地使用条件、建设标准、使用期限、复耕时间、复耕标准和违约责任等。对违反合同管理规定的,一定要追究其违约责任,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四、明确监管责任。要把养殖业用地管理情况纳入乡(镇)村两级干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明确乡(镇)村两级干部是第一责任人的土地监管责任,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和完善上下联动、分级负责、齐抓共管的土地管理长效机制,对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真正使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到实处。 五、按程序办理养殖业用地。兴办规
5、模化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村村委会书面提出养殖用地申请,由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审查同意,报乡(镇)规划建设部门审查是否符合乡(镇)、村庄规划,再到乡(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报乡(镇)政府审核,由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进行 1项目审核备案,然后到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备案申请,最后到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落实项目用地选址。 六、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要加强动态巡查,将养殖用地作为重点巡查内容,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占用基本农田进行规模化畜禽养殖的要坚决拆除并责令恢复耕种,对因经营不善停业、倒闭的养殖棚舍要及时拆除并复垦。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造成耕地破坏的
6、行为要及时制止,限期改正,并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严肃查处到位。 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4号文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文 一、规模化养殖业用地,必须到我局办理备案手续。 二、使用养殖业用地,鼓励利用废弃地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三、办理备案手续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用地户提出的用地申请 2、用地户与被占地人的占地协议及村委会意见 3、畜牧局规模化养殖及备案证明 4、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5、基层中心所选址意见 6、环保局环境评价报告 7、发改委备案证明 四、我局进行用地预
7、审,审查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规划的实行一事一议,进行用地论证工作,论证其是否可以占用土地。 五、占用耕地的养殖户应签订复垦保证书,原则上不缴纳复垦保证金。(根据土地被破坏的面积和程度,按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收取复垦保证金)养殖户不再从事养殖时,应进行土地复 2垦,经我局验收复垦合格后,将复垦保证金退还给养殖户。如不能复垦或复垦验收不合格的,我局将不退还复垦保证金,用复垦保证金来实施复垦。 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 (一)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养殖所需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疾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办理农用地及未利用地转用需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报批。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未办理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用审批的,不得申请用地。 七、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国土资源局中心所严格批后监管,严禁占地户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防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