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汉山矿运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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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古汉山矿运输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井运输管理,保障运输质量,确保矿井运输安全,结合古汉山矿运输实际情况,特制定古汉山矿运输管理制度(试行)。第二条 机电运输科对运输管理工作负业务管理责任,在机电矿长和机电副总的领导下,机电运输科负责轨道运输的设计、计划、技术改造与组织检查验收等工作;负责组织对运输设备、轨道线路、斜巷安全设施、运输车辆与连接装置等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设备设施的完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第三条 安检科对运输管理各项标准与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负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对运输设备、轨道线路、安全设施、运输车辆与连接装置等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第四

2、条 调度室负责运输车辆的调度、运行管理、监督管理、检查和考核等工作。第五条 机电运输科、安检科、调度室要明确分管斜巷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以便与时沟通、解决日常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第六条 每月由机电运输科、安检科、调度室与各相关区队对全矿运输系统进行一次系统检查。第七条 机电运输科、安检科、调度室对事故隐患出具隐患整改通知单并提出处理意见,有权对多次通知仍未整改的相关责任单位罚款和停止作业。第八条 主要运输巷道的轨道由运输队负责使用、维护和管理,各采掘与辅助生产单位的轨道由各区队自行维护和管理。对运输安全工作实行按工作围(包括本单位人员在外单位围违章)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九条 所有运输设备

3、、设施、安全保护装置等必须做到运行有制度、安装有标准、管理有办法,坚持做到谁使用、谁管理,责任落实到人。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主要试验项目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机电运输科负责监督工作。运输设备性能和结构有较大变化时,必须报矿分管领导批准。第十条 有关区队要建立运输管理台帐和提升系统图,对运输设备、设施实行网络化管理,建立健全各种基础技术资料和各种规章制度。第十一条 操作各种运输设备、设施的特殊工种都必须经过培训且考试合格,方能持证上岗,严禁无证顶岗。第十二条 采煤和掘进工作面采用轨道运输时,其作业规程必须包括以下容,并经机电运输部门审批:1、运输设备、设施与安全设施的安装位置和形式;2、运输设

4、备的基本参数,安装和使用方式与相关计算;3、轨道中心线位置、轨道铺设标准和方式;4、运输巷道的各项参数等。第二章 平巷运输第一条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巷道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5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巷道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备

5、的最突出部分,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3m。第二条 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本条第十三条的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严禁堆积物料。在刮板输送机和胶带输送机机头处必须开凿司机操作室,禁止在轨道侧进行操作。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第三条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车辆最突出

6、部分与巷道两侧距离,必须符合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要求。第四条 轨道运输巷中,对运行7t与其以上机车或3t与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30kg/m的钢轨,其他地点轨型不得低于24kg/m。使用转轴式单摆尖道岔代替夹板式单摆尖道岔。第五条 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轨道的铺设质量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mm。2、直线段2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与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轨顶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3、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mm,下偏差为-2mm。4、在曲线段应设置轨距拉杆。5、轨枕的规格与数量应符合

7、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mm。道碴的粒度与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6、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矿井轨道使用期间应加强检查,定期检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每处罚款50元。7、道岔、扳道器必须齐全完好,转动部分必须用专用的销子并加开口销闭锁,大巷严格使用简易道岔,每发现一处简易道岔罚200元。第六条 井下轨道大巷,道岔应铺设标准道岔,并采用司控道岔控制,挂牌管理。其他地点可使用转轴式道岔,严禁使用非标准道岔,未按要求设置的,每处罚款100元。第七条 与轨道大巷连通的运行车辆的各通道口与沿途车场的两端,应要安设阻车器,以防车辆溜入。未按

8、要求安设或使用非标准阻车器的,每处罚款100元。第八条 矿井轨道沿线车场必须设置车场管理牌板,明确允许停放车辆的种类、数量与管理责任人,未按要求设置的,每处罚款100元。第九条 井下电机车应装备速度保护装置,容量指示器、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未按要求设置的,每台罚款200元。第十条 电机车应采用逆变电源或其他新型电机车照明,要求警示距离不小于100m,且有发出红光的标准红尾灯,禁止使用矿灯作为红尾灯使用,未按要求使用的,每处罚款100元。第十一条 电机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第十二条 使用机车运输的矿井,要有井下机车检

9、修硐室,并有相关检修设备。第十三条 蓄电池电机车充电房,必须采用防爆电气设备,用普通电压表测量电压时,要在蓄电池大盖揭开口10min后进行,防止有氢气溢出,未按规定操作的,每次罚款100元。第十四条 井底车场、弯道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地点,必须安装能够同时发出声、光的预警信号装置,未按要求设置的,每处罚款200元。第十五条 井下人车车场应悬挂明显的停车位置指示牌、列车时刻表,未按要求设置的,每处罚款200元。第十六条 同一水平同时行驶3台以上机车时,使用带有电气闭锁的信号装置,行驶5台与以上机车的巷道需使用“信集闭”系统,使用不正常的罚款200元。第十七条 电机车运行的巷道必须设有路标、警标和机车

10、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噪声大等地段两侧都能接收到的声光报警装置,未按要求设置的,每处罚款100元。第十八条 电机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够接收到的声光信号装置。第十九条 井下主要行人平巷长度超过1.5km时,斜巷垂深超过50m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应使用专用人车运送人员,禁止使用其他非运人设备运送人员,采用非运人设备运送人员的,责任人停工学习,并罚款500元。第二十条 运输区队必须制定轨道运输车辆管理制度,明确车辆周转时间和容积利用系数。第二十一条 轨道运输车辆必须编号管理,并建立检查、检修台帐,在用矿车与其他车辆必须台台完好,未按要求建立管

11、理台帐的,罚款200元。第二十二条 矿车(包括材料车)要严格按照完好标准与检修标准进行管理,禁止带病运转,矿车完好标准:一、轮对:1、矿车运行平稳,在水平轨道上四个车轮有一个不与轨面接触时,其间隙不大于3mm。2、车轮不得有裂纹,轮缘磨损余厚不得小于13mm。踏面磨损余厚1t矿车以下不得小于6mm,2t矿车不得小于7mm,3t矿车不得小于8mm。3、车轮定期加油,新矿车车轮运行前加油一次,运行半年后加油一次,以后每三个月加油一次,加油应做好记录。4、轮转动灵活,车轮端面摆动量:滚动轴承不超过2mm,圆锥滚动轴承不超过3mm。车轮端盖螺栓齐全。二、连接装置:1、连接钩环和插销齐全,应采用专用的连

12、接环和插销,不得用其他物品代替:磨损量不超过原尺寸的15%,链环、插销弯曲值不超过链环直径的10%。2、车辆碰头齐全,不得变形。3、橡胶碰头完整,碰头固定销子和开口销齐全固定可靠。伸出槽外长度不小于30mm。三、车箱与车底:1、车箱无破洞,破洞尺寸不大于100cm2,各部凸凹深度不大于50mm,裂纹长度不超过100mm。上口对角长度差不大于50mm。2、底部不得有开焊和裂纹,碰头铆钉不得松动。其他部位铆钉、螺栓松动数不超过总数的10%。目视有无松动痕迹或用小锤敲打进行检查。发现在用一台矿车不完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第三章 电机车运输第一条 新购置和经过大修、中修的电机车,必须经过机电运

13、输科与调度室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没有经过验收投入使用的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二条 电机车使用单位必须编制电机车运行安全技术措施,并与时更新,未编制措施并与时更新的,按无措施施工处理。第三条 严禁电机车超过规定牵引能力运行,必须按经过安全核算后的牵引车数运行,超过规定挂车运输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第四条 电机车在轨道大巷运行时,必须随时查看前方路线上道岔的位置状况,道岔错位造成机车掉道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由此造成严重事故的,责任人罚款500元,并停工学习。第五条 电机车司机在把各车场的矸石或其他车辆运至轨道大巷时,必须提前发出红灯信号并鸣笛,当行至距与大巷交叉口或转弯处20m时

14、必须鸣笛示警,且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0m/s,违反规定者对司机罚款100元。第六条 弯道、井底车场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地点(包括顶车作业区)要使用声光语言信号装置,缺少一处或有一处不完好,罚100元。第七条 单独机车和列车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缺少或有一处不完好罚200元。第八条 电机车的闸、铃、灯、连装置和撒沙装置任何一项不完好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严禁使用该机车。第九条 电机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且必须随身携带。开车前要认真对机车进行安全检查;跟车把钩工对各矿车的连接装置、机车牵引情况、车辆的装载情况等进行检查,因检查不到位造成运输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100-500元的罚款。第十条 机车

15、运行时,跟车把钩工、司机必须精力集中,时刻注意车辆的运行状况,发现问题时必须立即处理,每发现一次不按规定执行罚款50元。第十一条 司机不得擅离工作岗位,电机车司机离开驾驶室时,必须司机离开机车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手把取下,并扳紧车闸,严禁关闭车灯;未按规定操作的,罚款100元。机车正常运行时,严禁顶车作业。在大巷顶车运行的,罚责任人200元;电机车与电机车之间,严禁以相互撞车的形式进行联络或做为联络信号,否则责任人停工学习。第十二条 车场调车作业时需要顶车的,必须将车辆与电机车连接好,严禁未连挂进行调车,未按要求操作的,罚款200元。第十三条 巷道必须有路标、警标和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噪声较大等地段两侧都能接收到的声光报警装置,当机车行近上述地点以与前面有人或视线有障碍时,机车司机必须减速慢行并鸣笛,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理,报警装置必须经常检查并保持完好,有一处不完好或不起作用,罚款100元。第十四条 2机车或2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区段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小于100m的安全距离,同向行驶距离过近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由此造成机车追尾、碰头等运输事故的,责任人停工学习,并对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处以500元和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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