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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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探析 摘要: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开展的同时,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也持续高发,波及各个领域,形势严峻。这既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侵害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从而导致社会秩序产生动荡,团结和谐安宁的社会气氛被打破。针对现在社会实践上发生的各类非法集资的犯罪事件,相关法律的规定上仍然存在缺陷,表现为不够明确、具体,政策法律界限不易把握,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较多。笔者浅作分析下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政策界限和法律适用。关键词: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众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其所指的是用不恰当的伎俩

2、对公众存款进行吸收。这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是通过不正当的伎俩如传单、短消息、各类媒体等向社会大众吸取资金,然后再许诺在短期内用其他方式如实际物品、股份、现金等进行回报或者还款。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76和?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01对此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列举了十一种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具体情形。(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点第一,由于犯罪对象为公众存款这一特殊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往往波及人数

3、众多、犯罪金额较大.以2022年宣判的重庆德恒证券案为例,重庆德恒证券公司在未获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专项批准的情况下,以支付一定数额的固定收益为诱饵,面向一千余名不特定的单位和个人非法展幵资产管理业务,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高达208亿元,直至案发仍尚有68亿余元客户资金没有兑付,使国家、人民财产遭受了巨大的损失。第二,非法吸收公众财产罪的犯罪行为通常不易发觉,要发现需要很长时间,犯罪分子借助公司之合法地位,假借投资理财之名,实那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现在城市中大量存在的投资公司、债券发行公司、证券公司等,都是如此第三,量刑不足统一的规范,各地法院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易因量刑尺度不一,造成了人为的

4、司法不平等,从而产生某些混乱。司法实践中应努力保证司法统一、法院正确裁量、保证法律平等这一难题.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及探析(一)如何认定和理解公众这二字有好些地方仅以有多少集资对象作为公众的评定规范,各地规范不一,颇具争义,笔者认为,公众包括个人和单位。如果行为人在客户的数量和范围上都比拟狭小的话就很难界定他是否存在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所谓的公众指的是那些来自多方面的储户,不过,不论行为人最后吸收的存款数量是多少,只要其已经向大众传播了吸收存款的声明、消息,便都可以将这种行为视为是违法的。这是因为,对这种违法行为的界定并不仅仅是只有像公众吸收了大量的资金才构成犯罪的,对此我国的相关法

5、律法规中都有一定的数额规范可供参照。行为人进行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对象是社会公众,进行这种非法活动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其中,利用多种伎俩向公众宣布消息为其一,示例张贴告示、发短消息这样的行为;向周围的亲朋好友进行劝说、游说为其二,通过这两种方式进而到达他们吸收他人存款的目的。吸收存款面向的人群具有开放性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必要条件.随时可能向不特定人群扩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社会伤害性主要表现在:吸收存款所指向的人群不确定且范围宽泛;也就是说不特定性和广泛性是本罪具有的特征:所谓不特定性,是指吸收资金的对象任何时候都有有增加的可能,任意个人和单位只要根据行为人的要约就能按其要求向其提供存款。通

6、俗的讲就是对存款人是来者不拒。刑法上对本罪处分就是因为其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公众参与非法吸收存款更容易扰乱金融秩序,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公众的“不特定性表明只是向特定的人吸收存款那么不会构本钱罪,如公司、企业在不足资金时,为了扩大或维持生产经营,在职工内部做发动或者行政摊派,面向本单位职工或者职工家属吸收存款,因为吸收存款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即使存款人众多,存款数额巨大,也不能构本钱罪。但是,不能一概的认为向本单位内部职工吸收存款就不能构本钱罪,我国的单位是个很大的概念,单位与单位有很大的区别,有的单位只有几十人,和外界联系不多,而有的单位却有几十万人,和外界联系密切。如一些煤炭集团公司、钢铁集

7、团公司,内部机构众多,完全具备社会的功能,就是一个大社会。如果行为人向这样的大单位吸收存款,和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性质完全一样,就具备了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同样可以构本钱罪。所谓广泛性,“即存款人的多数性,单单吸收几个存款人的存款,即使给予存款人远远高于央行的利率或者高于央行利率的其它财产权益,也不能够扰乱金融秩序,不会构本钱罪。于2022年11月22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查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

8、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根据法条的规定,单单从本罪犯罪对象的数量上看,只有存款人到达三十人时才构本钱罪。由此可见,对“公众不能够简单的理解为多数人,也不能够泛化的理解为全部人,所以本罪中的“公众具有犯罪对象广泛性的内涵。(二)金融机构能否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本节针对金融机构能否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展开讨论.当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金融机构不能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主张此种看法的认为:这些金融主体本身具备了严格的法定条件,其经济实力雄厚,账目健全,资金流向受人民

9、银行监管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所以能够取得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所以,为了竞争,商业银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的确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一般不宜作为犯罪处理.金融机构就算吸收公众存款中有抬高利率等不正当的竞争一行为,社会危害性也不是很大.因此,以此罪论处不适宜. 二是金融机构能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主张此种看法的认为:本罪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银行同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只要实施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就同样构本钱罪,刑罚的对象正在于有权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机构及其工

10、作人员的非法行为.对此,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肯定说,金融机构能成够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理由是:首先,持第一种观点者,也即否认者认为:银行有实力保证存款人的利益,合法设立的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向受到人民银行的有效监管,此时,这些已经流入某些金融机构的存款还不会受到威胁,对社会也不会造成严重的影响。但是,对于这一观点笔者却有不同的理解,很大程度上,这种非法行为是一种能够对金融秩序造成严重干扰的行为,不论最后所吸取的资金是多是少,他都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危害性强。作为犯罪者,其可以对国家两个方面造成侵犯,即金融管理制度与秩序,这类行为,无论在言语上怎样向群众保证存款的平安系数,但是其违法行为都将

11、暴露无遗,对国家在金融管理上的危害是无法隐藏的。金融在运行与准入上的制度就是金融管理秩序,它是以收到管制的利率为前提,自作主张的对利率进行提高来加入竞争,像这种不正当的伎俩一旦参与到其中,就会给金融制度造成不同程度的不利影响,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还妨碍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开展。其次我国的相关法律中明确指出,银行作为可以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必须以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为前提对公众的资金进行吸取,不可以擅自利用其他违法行为对利率进行提高。但是尽管如此,仍然有些金融机构钻法律的空子,在得到了能够办理贷款的权利后进行变相吸取公众资金。这种行为主要体现在,绕开吸取公众存款的名号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这种行为虽然不是明显

12、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但是一经发现依旧需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对其查究法律责任。通常他们会以植树、为保证生态平衡或者开展绿色产业等为名对公众进行吸取存款。再次,在相关法律法规当中,对金融机构吸取公众资金的行为定义为是一种行政责任,其非法行为只能构成行政发最,而并没有明确其刑事责任。所以说,刑法无法对金融机构变相对公众吸收存款的行为予以调整。针对这一观点,我们有着不同的看法,具体可分为三种:第一,刑罚权的动员不以行政法、经济法对金融违法行为在规定行政责任的同时,明确指出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为必要条件。金融机构的这种违法行为在行政法和经济法的规定上都有所波及,明确的指出了其无法躲避自身因变相

13、吸取公众存款所应该负的刑事责任。第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字面上理解那么可确定为,一些金融机构在拥有存款业务权利的条件下,对公众的存款进行违法吸收的行为。第三,金融机构与其他形式的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性质相等同,都是一种违法行为,对金融秩序和相关管理制度都造成了触犯。但需要引起我们注意的是,我们不能盲目的去界定金融机构吸取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违法,只有当其对金融秩序以及社会经济安定造成了一定的干扰时,才足以被定义为犯罪。因为,吸收存款业务本身就是一项非常特殊的业务,应该从科学的角度分析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同时不仅要严格要求,而且对其经营合理的局部应予以重视,情节比拟轻的可以只对其进行行政处分。(

14、三)非法集资犯罪的防备针对社会公众辨认和防备非法集资,检察机关认为应注意下列五个方面:第一,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标准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许多大众投资风险意识单薄,法制观念淡薄,加之投资理财知识欠缺,对此类犯罪的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往往难以辨认违法投资方式。他们抱着强烈的投机心理,梦想着“一夜暴富,被犯罪分子所利用;甚至知道落入了陷阱,也铤而走险,心存侥幸,不但成了违法者,又成为了受害者。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爱护自身权益。第二,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一是增加民事责任规定。纠纷的民事性质占主导地位,所以应完善民事赔偿责任加强对受害人财产权的爱护,其

15、原因主要是由民间融资的内生性与民事性质决定的.二是制定民间融资根本法律。国家需尽快标准民间融资运作和经营,出台有关民间融资的专门法律,使其尽快实现.“阳光化操作。三是健全相关刑事法律规定。为遏制社会公众追求高利率的投机心理,国家应具体规定非法吸收存款罪的定罪量刑规范,辨别罪与非罪。规定追缴的赃款应全部予以没收.只要有确切证据证明其支配的资金系非法所得,即可无条件追缴.对犯罪人实施终生追缴非法所得,完善对犯罪人的后续处置制度。第三,加大宣传,增强辨认能力。要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大众的法制观念,使大众警惕一些诱惑性极强的虚假宣传攻势,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鉴别能力,自觉抵抗各种诱惑。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工程进行冷静分析,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防止上当受骗。第四,各相关部门加强合作,使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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