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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聯合徵信中心委託計畫報告書(簡易版)信用風險模型效力檢驗以台灣市場為例執行單位:東吳大學商學院商學研究室主持人:沈大白教授協同主持人:張大成副教授顧問:馬君梅院長邱永和教授研究助理:陳漢沖、薛人瑞、楊佳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東吳大學商學院商學研究室第1章 前言金融界即將於2006年起大規模實施新巴塞爾資本協定,授信對象信用評等取自外部信用評等公司者,稱之為標準法(The Standardised Approach);利用內建評等機制自行進行評等者,稱之為內部評等法(The In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IRB)。標準法可視為目前資本計提方法的修正,引進外部信用
2、評等公司的評等資訊,依據外部評等資料所給予不同的信用評等等級,而給予交易對手不同的風險權數,進而計算其應計提之資本,於實際應用時問題較小;然而在IRB下,銀行需自行設計內部評等方法,進而推估相關的風險參數,諸如違約機率(Probability of Default,PD)、違約損失率(Loss Given Default,LGD)等。因為銀行將利用其所估計出來的風險參數,套用新資本協定規範的公式,計算信用風險下應計提之資本。此時便存有疑慮,即一旦銀行自行推估的風險參數有誤,則之後衍生的應計提資本的數字也會產生偏差,所以我們如何確認銀行其自建的內部評等系統所推估出來的風險參數是正確合理的,則顯得
3、相當重要。在2003年4月巴塞爾委員會發布的新版巴塞爾協定-第三次諮詢文件(Third Consultative Paper,CP3)中,對於銀行套用IRB來評估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時,即要求銀行需符合相關特定標準且持續維持該水準。而所謂的特定標準即為適用內部評等法之最低要求(Minimum Requirement) 關於最低要求之規範,計分以下十一項:1.最低要求之成分因子;2.最低要求之遵循;3.評等系統之設計;4.風險評等系統之應用;5.公司治理與監督;6.內部評等之運用;7.風險量化;8.內部估計之驗證;9.違約損失率(LGD)與暴險額(EAD)估計之監督;10.權益暴險之資本計提之計算
4、;11.揭露之要求。本研究即配合新資本協定的相關規範,並針對前述的疑慮,對銀行利用IRB自行估算信用風險之應計提資本時,進行效力驗證的動作。綜觀其他先進國家金融監理機關對於銀行信用風險的相關規範,所謂的效力驗證並非僅針對評等系統產出的結果進行驗證動作而已,而是要就整個信用風險系統的建置、運作及產出結果,持續的進行驗證等相關動作。所以本研究由信用風險系統的建置開始進行討論,另外驗證的方法亦會隨著所採用的評等方法的不同而有差異,所以本研究並不打算提供一內部評等系統驗證的標準程序,而是對於信用評等系統的建置以及效力驗證的設計,針對其相關架構進行討論及說明。本研究計分五章,第一章為前言,簡述本研究的研
5、究目的以及本研究的架構;第二章為監理機關相關規範,針對目前各國主管機關對於新資本協定的執行,相關的因應措施進行簡介;第三章為監理觀點之信用風險模型架構,由監理機關的角度,討論監理機關對於銀行建置信用風險模型時應有的相關要求,依此設計一由監理機關觀點出發的信用風險模型規範架構;第四章為銀行觀點之信用風險模型架構,針對本研究所設計的規範架構,討論銀行於遵循相關規定來架構內部信用風險模型時,相關的程序及注意事項;第五章為結論,針對本研究進行總結並對未來發展提供相關建議。第2章 監理機關相關規範本研究以下述各國為例,說明目前其他國家的發展狀況。2.1 美國美國的聯邦儲備委員會(Federal Rese
6、rve,Fed)對於新資本協定實施的因應之道,依Roger W. Ferguson, Jr.的說法 Roger W. Ferguson, Jr.目前為聯邦準備理事會(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副主席,參考其在2003/6/17於Basel Sessions 2003,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Finance, New York之演講資料參考網址:http:/www.federalreserve.gov/boarddocs/speeches/2003/20030617/default.htm ,
7、關於信用風險部分,美國僅針對跨國性的大銀行採取進階的IRB法(Advanced IRB,AIRB),至於其他銀行則仍維持目前規範。其之所以採取如此的措施,其原因如下:重要性原則:依預期符合要求需採AIRB的銀行約10家;另外符合AIRB的要求,而預期將自願採取AIRB的銀行亦約10家。而這20家銀行的海外資產約佔全美國銀行海外資產的99%,總資產則約佔66%。國際競爭力的考量:採用IRB法的銀行僅侷限AIRB,而不採用其他的資本計提方式(如標準法或FIRB),理由在於提昇銀行的國際競爭力。利用較複雜的方式來計算其資本適足率,如此所計提的資本亦較具風險敏感性,較易反映出管理改善的好處。成本效益考
8、量:主管機關認為對於小銀行而言,其套用新資本協定的成本,將超過其所帶來的效益。2.2 英國英國的金融服務管理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FSA),於2002年發布了Discussion Paper,其焦點主要則放在採用進階法來計算信用風險與作業風險的相關議題上面,FSA目前對新資本協定的實行,成立專案小組來進行規劃,相關的工作規劃,分為以下三個階段:第一階段:針對進階法下的信用風險與作業風險的應用,公布諮詢文件進行討論。第二階段:FSA預於2005年初,在新資本協定確定之後,公布關於新資本協定指導方針草案,其內容則包含新資本協定的所有構面相關規範。第三階段:與實
9、行進階法的實務界合作,以確保實務的運作與FSA的要求一致。2.3 香港香港的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自2001年起發布監管政策手冊,列述金管局的監管政策及執行手法、預期認可機構為符合銀行業條例的規定而應遵守的最低標準,以及建議認可機構應致力達到的最佳經營手法的建議。惟截至目前為止仍處於發展中,金管局尚未訂出明確的規範。不過在信貸管理、評估及監察監管政策手冊編號CR-G-3個貸管理、評估及監察參考網址:http:/www.info.gov.hk/hkma/chi/bank/spm/attach/CR-G-3-Ch.pdf中,則約略提到相關的規範。
10、本研究就目前金管局目前的規範狀況,概述如下。金管局係鼓勵認可機構就信用風險管理使用內部風險評等制度,且評等範圍應包含資產負債表內及表外的所有信貸風險。信用風險評等考量的因素,包含交易對手的信譽、財力、抵押品及某些特定交易的風險。信用風險評等系統有多種形式,金管局於現階段並不打算訂出任何標準。不過建議認可機構就尚未出現不正常情況的貸款採用多種級別,並應能根據貸款級別變動的情況,以及早發現品質惡化的貸款,進而採取修正措施以減低虧損。認可機構應定期檢討其內部評等系統是否合適,分級準則是否正確有效。2.4 新加坡新加坡的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MAS
11、)於2002年發布健全風險管理實務指導方針(Guidelines on Sound Risk Management Practices),其目的讓銀行於MAS的規範下,建構健全的風險管理制度。該Guidelines規範的重心包含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及流動性風險等,提供一指導方針以達到有效的風險管理及健全的內部控制。我們僅針對其於信用風險中對於內部信用評等相關規範,進行討論。除了在建構系統階段時需要適當的驗證測試外,在系統的存續期間,亦要持續的驗證測試以確保該系統對銀行的投資組合的可用性。銀行的評等系統若採主觀判斷法,則需確保各等級間可以明確區分並有良好的定義規範。至於在評等方法中相關的風險因子及
12、其權重,應配合銀行各不同性質的交易對手來設計。銀行若採用複雜的統計模型來計算違約機率或進行分等,則需確保統計模型適用於其投資組合的狀況。然而即使統計模型出來的結果是令人滿意的,銀行仍不應單純只依模型的結果來進行分等或決定其違約機率,而需考量其他相關因素來做最後的決定。對於交易對手進行評等、給等始於放款的審核,而且其更新的程度至少為每年一次。然而,一旦出現不利的狀況,銀行即需複核其所給予的等級是否合適。評等的複核應由組織中獨立的個體來進行。如同投資組合管理的一部分,銀行需依不同的評等等級產生關於信用暴險額的相關報告。合適的透過適當的趨勢與變動分析以確認其信用品質是否有惡化的現象。銀行亦可能減少評
13、等等級以突顯部分較特殊的等級。各等級下的授信政策應予以明確定義,以確保等級分配及複核的一致性。授信政策需說明在將交易對手歸屬至某一等級的標準,亦需說明在評等流程中相關人員所需扮演的角色。關於消費性貸款,銀行可利用信用評分機制來處理貸款的核可及其授信品質的監督。風險評等模型需定期執行回顧測試。因為資料的缺乏可能會妨礙回顧測試的執行,所以銀行需採用其他的替代程序進行驗證。第3章 監理觀點之信用風險模型架構前章介紹各國金融監理機關因應新資本協定的實施,在信用風險部份的相關規範。我們可以發覺各監理機關對銀行的內部評等系統的評估並不單只是觀察其產出結果的正確性與一致性而已,而是由信用評等系統的整體架構角
14、度來做全面性的評估與考量。所以本章我們由監理機關的角度出發,參考各國的相關規範,討論在監理機關的角度下,銀行應如何建置內部信用風險模型、需考量的因素有哪些,始能達到監理機關冀求的水準。本研究參考Hirtle(2001) Hirtle, Beverly J., M. Levonian, M.Saidenberg, S. Walter, and D. Wright(2001), Using Credit Risk Models For Regulatory Capital: Issue and Options, FRBNY Economic Policy Review, Volume 7, No.
15、1,p. 19-36其中Beverly J Hirtle為紐約聯邦準備銀行副主席的研究,建置一監理機關對銀行預期的信用風險模型架構。另外,在新資本協定中對於銀行適用內部評等法時,訂有相關的最低要求(Minimum Requirement)。為確保我們所之架構符合新資本協定的相關規範(最低要求),於架構中我們所討論的各要素下另以灰框標示出新資本協定的相關規範條文,以供使用者對照之需。本研究所設計之信用風險模型架構如圖3.1,後續之討論亦遵循此架構進行之。圖3.1信用風險模型架構圖3.1 模型定義規範架構信用風險模型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估計銀行投資組合中,未來因信用風險所造成的可能損失,因此要架構信用風險模型的第一步就是要定義何謂信用損失,並規範未來某段期間下的信用損失是模型所欲估計的。3.1.1 信用損失定義就損失的定義而論,信用風險模型主要分成兩種類型,一種是估計未來某段期間,因債務人違約所引起的可能損失,此定義稱為違約觀點;另一種則是估計未來某段期間,因債務人信用品質改變所引起的可能損失,此定義則稱為等級觀點。在架構信用風險模型時,需事先定義模型是估計何種可能損失,不過新資本協定則是要求銀行建構以違約觀點為主,等級觀點為輔的信用風險模型。新資本協定會要求銀行以違約觀點為主、等級觀點為輔來建構信用風險模型的主要目的,是因為違約觀點是考量債務人違約後所造成的可能損失,而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