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在我国的存与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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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死刑在我国的存与废 内容提要死刑的存、废问题,在世界范围内争议较大。我国现阶段仍然保留死刑,并是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有学者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趋势,提出应当废除死刑。本文从国际和我国的现状出发以及我国和外国死刑制度的沿革,结合意大利著名学者贝卡里亚的观点,认为应当限制和减少死刑,但要对情节严重的犯罪保留死刑。 关 键 词死刑,沿革,贝卡里亚 正文 一、世界与中国的死刑现状 关于死刑的存与废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已经争论了200余年。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里亚提出废止死刑的见解以后,人们从尊重生存权和天赋人权的角度,对是否废止死刑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论证。由于死刑是一个古老而又

2、被视为最具威慑力的刑罚,因此人们对死刑存与废的观点产生重大分歧,始终未能得出一个统一的认识。 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6条规定,不得任意剥夺人的生命,并强调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只能对犯有“最严重罪行”的人判处死刑。1989年,联合国又通过了联合国废除死刑公约(第二选择议定书),要求每一个缔约国应采取一切措施在其管辖的范围内废除实行。就世界范围的情况来看,目前全世界已有111个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其中包括欧盟各国和我国的香港、澳门地区。自1990年起,平均每年有3个国家废除死刑。在发达国家中仍执行死刑的现在仅剩美、日两国。 在仍然执行死刑的国家中,很大一部分国家仅对谋杀

3、罪等几个特别严重的罪名规定死刑,美国保留死刑的州,仅将死刑适用对象局限于谋杀罪中最严重的罪行一级谋杀。对大多数恶性案件实行终身刑或者15、2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我国是世界上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每年处决的犯人数量超过全球其他国家总和。从 1979年的第一部刑法典到1997年刑法修订,我国死刑立法没有减少反而扩大到一些非暴力的经济和财产案件中。我国刑法在42个条文中规定了69个死刑罪名,使我国成为世界上规定死刑最多的国家。 二、我国和外国死刑制度的沿革 我国是一个死刑历史悠久的国家也是一个死刑行刑方式多又残酷的国家。据尚书皋陶漠记载,五帝时共有“有邦”、“一日”、“二日”、“兢兢”、“业业”等五种

4、死刑。“有邦”即用火将犯人烤熟以供人食之。“一日” 为将犯人绑缚在十字架上砍下头颅和四肢。“二日”即把犯人捆绑在十字架上任其死去。“兢兢”则是用矛刺刻犯人之喉致死。“业业”则是削碎犯人全身的肌肉。淮南子真训记载:“夏桀殷纣,燔生人,辜谏者,为炮烙,铸金柱,剖贤人之心,析才士之胫,醢鬼侯之女,菹梅伯之骸”,“刳谏者,剔孕妇,攘天下,虐百姓”,其残酷程度令人不忍卒读。到了汉唐盛世,死刑大有减轻。根据九朝律考,汉朝死刑刑名有三,为枭首、腰斩和弃市。到唐律,死刑刑名减为两种,为绞、斩。而且“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从主体上限制死刑的适用。据史籍记载,唐朝贞观四年,断死罪29人,开元二十五年

5、,断死罪58 人。虽然死刑制度在宋、元、明时代时有反复,但自清末大清新刑律后,死刑就变为枪决一种,且均规定执行死刑必须秘密进行而不能示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确定了我国“不废除死刑,但要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比北洋政府时期和国民党统治时期,我国在死刑制度的轻缓化方面又有了大的进步。到目前为止,我国坚持不废除死刑,其中还浸透着毛泽东的法律思想。对于死刑问题,1951年毛泽东在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送审的会议决议中专有批示:“对于罪大恶极民愤甚深非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必须处死,以平民愤。”又批示道:“对于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虽然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但尚未达到最严重的程度,而又罪该处死者,应当

6、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从此,在中国产生了“死缓”的刑事政策。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的我国现行刑法,将毛泽东关于“死缓”的法律思想,落实为由刑事政策提升为刑罚制度。 外国死刑的历史也是古老而漫长的,每一个国家都经过了一个由滥用到慎用、由苛酷到轻缓的沿革过程,并且在为数不少的国家已经完全退出了历史舞台。德国的加洛林纳刑法典,是中世纪欧洲国家滥用死刑的典范。根据该法典,连在池塘捕鱼和堕胎也要处死刑而且死刑的执行方法十分残忍,包括火烧、车裂、四马分尸、尖物刺死等。但是1780年至1790年执政的德国皇帝约瑟夫二世、由于受到贝卡里亚的启蒙主义思想影响,于1786年宣布在

7、他统治下的奥地利各邦废除死刑。他的弟弟托斯卡纳大公利奥波德也在其领地里采取了同样的做法。后来的德国又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恢复适用死刑,尤其在希特勒法西斯主义统治时代达到了惨虐的高峰。但德国最终废除了死刑,而且这一改革是在德国分裂时期实现的: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于1945年仅对谋杀罪保留了死刑,1949年基本法宣布对一切犯罪废除死刑,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于1987年发布命令,声明“遵照联合国关于逐步从国家生活中消除死刑的建议,立即废除一切死刑”。 三、意大利学者贝卡里亚对废除死刑的论证 意大利著名学者贝卡里亚认为“烂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 他认为死刑是不可逆转的,死

8、刑会让人对被执行者产生怜悯之情并且死刑并不能减少犯罪甚至会引发更多的犯罪。贝卡里亚接受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学说,认为人生来是完全平等与自由的,只是由于生存斗争日益尖锐,才为了平安地享受自己的自由而将部分自由交给社会统一掌握,这些自由便形成立法权和惩罚权。他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只有根据两个理由,才可以把处死一个公民看作是必要的。第一个理由: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种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安全;或者他的存在可能会在既定的政府体制中引起危险的动乱。再者,当一个国家正在恢复自由的时候,当一个国家的自由已经消失或者陷入无政府状态的时候,这时混乱取代了法律,因而处死某些公民就变得必要了。如

9、果一个举国拥戴的政府,无论对内还是对外,都拥有力量和比力量更有效的舆论作保护,如果在那里发号施令的只是真正的君主,财富买来的只是享受而不是权势,那么,我看不出这个安宁的法律王国有什么必要去消灭一个公民,除非处死他是预防他人犯罪的根本的和唯一的防范手段。这是死刑据以被视为争议和必要刑罚的第二个理由。” 他认为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在大部分人眼里,死刑已变成了一场表演,而且,某些人对它怀有一种忿忿不平的怜悯感。一种正确的刑法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因此,他赞成用终身苦役取代死刑。 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贝卡里亚用了将近1/10的篇幅来宣传自己关于限制

10、以至废除死刑的观点,他将死刑的弊端归纳为五点。第一,死刑的威吓作用是多余的。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发挥其效用。第二,死刑容易引起旁观者对受刑人的怜悯。统治者为了加强死刑的威慑作用,一般都公开以残酷的手段执行死刑。因而在大部分人眼里,死刑等酷刑已成为一种表演。第三,死刑的影响是暂时的。贝卡里亚从心理效应的角度论证说:“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暂时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 第四,死刑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环境。他认为,很多人犯罪是由于缺乏起码的人道主义情感,心灵很残酷,

11、而这同社会环境的影响有着直接的关系。死刑起着纵容人们流血、树立残暴的榜样的作用。以暴行镇压暴行,只能造成暴行的恶性循环。第五,死刑的错误是不可挽回的。如果死刑执行完毕以后发现案情又有新发现,犯罪人其实另有其人,那么这个错误是无法挽回的。 四、我国各界对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议 前段时间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邱兴隆提出全面废除死刑观点,备受各界关注,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争论。 有的学者从保障人权角度出发,认为应当立即废止死刑。邱兴隆认为,“主要承认罪犯是人,罪犯便拥有国家和法律都不得剥夺的生命权,因此应当全面废止死刑。” 笔者认为从罪犯和受害者的人权矛盾来看,他们其实是一对难以调和的矛盾,尤其当受害者的生

12、命被剥夺的时候,已经无法挽回。这时已经成了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因此,我们应该考虑的是,罪犯和受害者的人权,哪个更重要?是罪犯先剥夺了受害者的人权,我们再去剥夺罪犯的人权,其实只是法律在保障受害者的人权。这就好比每个人都有法律赋予的自由,但是没有绝对的自由,只有相对的。法律限制了罪犯的自由,只是为了保障其他的更多的人的自由。 有的学者认为死刑走向废止是历史的规律,是世界的潮流。并从中外死刑制度的沿革分析,每个国家死刑制度都是从滥用到慎用、由苛酷到轻缓的改革过程,并且死刑在不少国家已经完全退出了历史舞台,欧盟将死刑的废除作为成员资格的先决条件,并且在发达国家中仅有美、日两国保留死刑。但笔者认为这并

13、不是我国废除死刑的理由。我国是否废除死刑应当从我国的历史、传统、现状、实情来看。要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 有的学者表示,主张减少死刑,同时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尤其是不要通过人格羞辱的方式来执行死刑,比如在死刑前进行一些公开的,大庭广众以及人山人海的情况下,对这些人宣判。因为这种做法从人道主义角度讲存在缺陷。笔者赞同以上观点,并且结合意大利学者贝卡里亚的观点来看,公开宣判、人格羞辱不仅会使观众对这些人产生怜悯之心也可能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风气。 有的学者不赞同立即废除死刑。并且认为在当前经济转型、各种恶性犯罪频发的关头,这种要求废除死刑的声音很令人费解。指出:实践证明,贝卡利亚废除死刑的主张过于理

14、想化,在绝大多数国家、绝大多数情况下根本行不通。美国1967年一度停止执行死刑达10年之久,后来随着重大案件直线上升,在公众的强烈要求下又不得不恢复死刑。前苏联三次废除死刑又三次恢复。连贝卡利亚的故乡意大利也出现死刑反复存废的问题。台湾地区现在废除死刑,但据民意调查,的民众不赞成废除死刑。2017年,新浪网曾在我国网民中,就死刑存废问题发帖讨论一个星期,结果有的网民主张保留死刑,只有的网民支持废除死刑。 也有的学者认为现阶段不仅不能废除死刑,反而要加大刑罚力度。在人民网上关于废除死刑问题的讨论投票中有%的人赞同这一观点。认为当前对民愤极大的几种犯罪尤其要严惩不贷,包括行凶杀人犯、制造恶性事故摧

15、残人命和破坏公共财产犯、拐卖妇女儿童犯、制造贩卖毒品犯、制造假药犯、制造假货币犯、巨额贪污和行贿受贿犯。并称经过一个时期严厉执法,再加上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以及其它综合治理措施,各种重大犯罪的势头将得到遏制。 在“当代刑法与人权保障”全国杰出青年刑法学家论坛上,就湘谭大学法学院院长邱兴隆提出的全面废除死刑观点,司法部副部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军表示,我国当前要重点解决的是改革刑罚制度,设立更多的20年、30年以上的长期刑,以此逐渐减少死刑的适用。张军表示,在实践层面全面废止死刑在我国现阶段是很难的。我国的刑法要考虑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他觉得更可行的办法是改革我国的刑罚制度

16、,增设20年、30年的长期刑。他介绍,司法部最近对我国的刑罚执行效果进行了统计,发现很多判处无期徒刑的严重暴力犯罪,大多都只关押十五六年就释放出去了。他建议,今后涉及人身权利的犯罪,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的,至少应当关押25年以上。当罪犯55岁左右释放出来后,犯罪激情就没有了。设立了长期刑后,死刑在审判机关自然就会减少适用。今后在修改刑法时,立法机关也会考虑逐步减少死刑罪名。 五、笔者认为应当限制和减少死刑,但对情节严重的犯罪保留死刑 人民网上关于废除死刑问题投票中有%的人赞成立即全面废除死刑,尊重生存权;%赞同废除死刑,但要循序渐进,先限制、再废除;%认为限制和减少死刑,但要对情节严重的犯罪保留死刑;%反对废除死刑,要加大刑罚力度。笔者赞同限制和减少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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