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的价值内蕴与法律规制.docx

上传人:hs****ma 文档编号:552758102 上传时间:2023-12-28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1.6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姓名权的价值内蕴与法律规制.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姓名权的价值内蕴与法律规制.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姓名权的价值内蕴与法律规制.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姓名权的价值内蕴与法律规制.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姓名权的价值内蕴与法律规制.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姓名权的价值内蕴与法律规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姓名权的价值内蕴与法律规制.docx(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姓名权的价值内蕴与法律规制 关键词: 姓名权/价值内蕴/法律规制 内容提要: 姓名权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姓名权不仅具有社会价值和人文价值,而且具有一定的物质价值。为确保姓名权能的有序实现,全面、科学地规制姓名权,是姓名权立法必须思考的问题。 姓名权是人格权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然人的基本人权。自然人因姓名而与他人相区别,自然人又因姓名权的行使而使其人格利益及非人格利益得以维系和延展。自然人是否享有独立的姓名权以及姓名权能否在吻合公序良俗的基础上自由行使,直接关涉自然人的人格平等与人格尊严。因为,姓名乃人的符号标记,是自然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延伸,是自然人的存在方式。由于自然人是社会属性与自然属

2、性的统一,故自然人与其姓名相同一。姓名是自然人重要的人格利益,姓名权是自然人重要的人格权。 一、 姓名权的近现代审视 近现代的生活场景以工业文明为标志,以个人主义的最终确立为依皈,个人主义衍生出人格的独立、平等与自由。个人主义之下的“姓名是公民特定的人身专用的文字符号,是公民自身人格特征的重要标志,是区别于其他公民的文字符号。”1姓名中的“姓”虽然表达了血缘遗传关系,但名则体现了人格的独立。故姓名权是“公民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2 近现代关于姓名的法律规定,经历了一个缓慢的发展过程,且姓名的权利性质也在发生演变。最初的姓名权表现为公法性质,且权利内容以姓名的变更、取得为限。

3、如“17世纪始见关于姓名的公法规定,但其内容不过规定姓名不得任意变更,变更须得政府的许可。这并不是关于姓名权属人格权的规定,尚未认姓名权为一种私权”。3即便是19世纪初期的立法,如奥地利民法、萨克逊民法等,也仅规定了姓名的取得方法,未将姓名权定位为私法性质。及至20世纪初期,姓名权才被定位为私法性质。私法性质的姓名权的出现,以“平等、民主、博爱”的人文精神为立法基础。基于人格的独立平等,姓名权不再具有身份箝制的色彩,即不再以身份的高低、性别的差异、辈份的尊卑等决定姓名的有无及行使,姓名权成为人人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只要是自然人,就有姓名权,姓名权演化为一项人格权。伴随姓名权由公法范畴向私法范畴的

4、移位,由身份权向人格权的演化,由实然的权利转化为应然的权利,姓名权也由最初的取得、变更的权能,拓展为使用和救济的权能。如德国民法典第12条规定了姓名的使用及姓名利益的维护,瑞士民法典第29条规定了姓名被冒用时诉请损害赔偿的权利。上述规定使姓名权的内容日臻丰富与完善,对姓名权人利益的维护更为具体和充分。 中国的近现代是姓名权得以规制的时代。在近代,基于变法维新、变法图强的思考,先进的中国人在学习国外器物文明的同时,开始学习国外的制度文明。其中,法律的学习与移植是重要内容。伴随“天赋人权”、“民主政治”、“人本主义”精神在中国的传播,人格的独立、平等与自由成为学习和移植外国法律的前提和基础。尤其在

5、仿效外国相关立法例的同时,植入了人格平等与人格尊严的理念。如大清民律草案关于姓名权的规定就摒弃了古代身份法的特点,体现出权益平等救济的内涵。民国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民法也就姓名权的被侵害提起侵害之诉进行了界定。上述规定使我国的姓名权开始纳入民法保护的范畴,体现出私法的性质。1986年4月通过的民法通则则将姓名权纳入了人格权的保护范畴,从而使姓名权成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姓名权由实然向应然的转变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中承载了观念的变革、法律的更新、习俗的超越及人格的解放。但就其实质意义而言,姓名权由最初的基于风俗习惯的调整到近现代的基于法律规范的调整,演绎着由身份到人格的转变过程,是身份权向人格权的

6、衍生与蜕变。4 二、 价值内蕴 姓名权近现代的转变,实质上是由身份权向人格权的转向。无论是作为身份权的姓名权,还是作为人格权的姓名权,均承载着一定的社会价值和人文价值,是社会价值和人文价值的统一。 (一)姓名权的社会价值 姓名权的社会价值,可表述为姓名权在行使过程中所具有的功能和效用。即行使姓名权所引起的社会效果。从宏观角度看,姓名权的社会价值集中表现在四方面:一是社会交际的功能。姓名权包括命名权、用名权和更名权。行使姓名权,即是对姓名利益的支配。不论是命名、用名抑或是更名,均是社会交际的需要。即通过命名、用名或更名,使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予以区分,并通过姓名间接地认知人、社会和自然,从

7、而把握被认知对象的特性。二是社会定位的功能。人是社会的人。当人被命名后,其姓名便通过户籍管理、身份证件、人事档案等进入社会管理体系,从而完成自然人的社会定位和社会化转型。即自然人通过姓名的使用,使姓名涵盖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得以明确和定型,进而使自然人在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下,平等、自由地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彰显人格的独立与尊严。三是社会记忆的功能。姓名权的社会记忆功能既表现为现实或当下的社会记忆,也表现为历史或久远的社会记忆。即社会中人既可记忆生者的姓名,又可记忆逝者的姓名。对逝者姓名的记忆是对逝者身份、地位、价值和贡献的盖棺界定,牵涉逝者的名誉。故逝者姓名利益

8、被侵犯时,其近亲属可进行相应的法律救济。对生者姓名的记忆,是通过姓名这一自然人的自身符号和社会代码的明晰和界定,记忆某一自然人的自然面貌和社会身份,即记忆某一生物的人和社会的人。故姓名权的社会记忆功能表现为未成年人基于被命名而为社会记忆,成年人基于用名或更名而为社会记忆以及逝者基于后世的用名而为社会追忆的功能。四是社会整合的功能。姓名权的社会整合功能表现在三方面:首先,姓名权的行使,是社会分类的要求。姓名权的行使基础是姓名的存在。在历时态下,自然人有无姓名以及有着何种性质的姓名,是身份高低贵贱、人格平等与否的标志。如,基于姓名的有无及性质不同,奴隶与自由民、贵族与平民、皇亲国戚与黎民百姓、男人

9、与女人而被社会分类和定位。在人格平等的当代,基于姓名权能否独立行使,又可将自然人分类、定位为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非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非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在与自己的年龄、意识相吻合的前提下,或在监护人的监护下行使姓名权。其次,姓名权的行使,是社会统治的要求。行使姓名权,须符合公序良俗、法律规范及姓名标准化的要求。姓名标准化,是国家宏观调控姓名的途径和手段,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再次,姓名权的行使,是社会团结的要求。国度、民族及宗教信仰不同,姓名的标准化及姓名的行使模式也不同。尊重姓名习惯及姓名权的行使模式,是主权平等、民族平等、宗教信仰平等的体现,也是民族融合和文化融合的标志。 (二).

10、姓名权的人文价值 姓名权的行使对象是姓名。姓名不仅是个体或群体的符号,而且具有一定的人文价值。 1.人与姓名相同一。德国哲学家和逻辑学家弗雷格(Gottlob Frege)认为:专名既有所指,也表达意义。两个专名所指对象虽同,意义却不一定相同;而在两个专名的意义相同时,则其对象必同一。与弗雷格同时代的英国哲学家和逻辑学家罗素()在承认专名有意义的前提下,认为一个词义如果对指某种客体,就是代表这个客体;而被意指、被代表的客体,就是这个词的意义,即专名的意义即其所指称的客体。5基于前述研究结论,姓名与姓名指称和代表的人是同一的。即某一姓名指称代表某一人,某一人定会映衬出某一姓名。另据我国战国时期关

11、于“名实”的论争结论来看,名与实要统一。如管子九守篇载:“名生于实”、“循名而督矣”、“按实而定名”、“名实当则治,不当则乱”。公孙龙在名实论中认为:“夫名,实谓也。知此之非(此)也。知此之不在此在,则不谓也。知彼之非彼也。知彼之不在彼也,则不谓也。”姓名不仅具有分辨指称和代表自然人的功能,而且具有“循名责实”的功能,即姓名是自然人的身份象征,姓名之下蕴涵了自然人的自然风貌和社会定位。正如荀子在正名中所述:“名无固宜”,“约定俗成为之宜”。当姓名为社会认可和接受后,姓名即为人的代名词,是身份、能力、品行等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综合表征。故侵犯姓名权,即是对人的侵犯,是对人格尊严的侵犯。 2.其次

12、,人与姓名相同构。人如其名,名实相符,并非与生俱来,而是社会建构的结果。因为,姓名在最初建构时,融入了相应的人文追求:一是姓名的社会性别建构。自古至今,命名包含着性别差异,而用名包含着性别塑造。如汉族传统上的男女人名在意义上均有区别,即女性的人名多用阴柔委婉之字,如女性字、花鸟字、闺物字、粉艳字、柔景字、珍宝字、柔情字、女德字;男性的人名多用英武博大之字,以表抱负、意愿、操守、长生不老、生官发财、与众不同。6上述用词不仅表达了性别的差异,而且也表达了蕴涵于性别之内的不同价值追求和道德定位。二是姓名的深远寓义建构。姓名并非单纯的字词组合,而是具有符号意义和引申意义的结构。符号意义即姓名的直接意义

13、或概念意义,而引申意义则是姓名的潜在意义或实质意义。姓名的符号意义与引申意义通常是相互交织和相互转化的。尤其是当姓名的“直接意义随着时光流逝、空间推移而变得模糊,不经过一定的阐释、解读,尤其是联想,就不能达意时,它就成为引申意义。此外,由于姓名解读者文化背景的不同,姓名的直接意义和引申意义也会有不同表现。”7三是姓名的情感旨趣建构。姓名的情感旨趣建构在于姓名所具有的心理期待、情感表达、情绪反映及意志表露。命名者通过命名,表达了命名者的价值追求和期待愿望;用名者则通过用名,表达了用名者通过被命名所承接的价值追求和期待塑造。故命名、用名和改名,均是命名者、用名者、改名者在姓名载体上所进行的情感及心理表达、意志及价值定位。四是姓名的集体道德建构。姓名具有社会记忆的功能,一个人的姓名可以跨越时空、种族、文化等被久远记忆。凡被久远记忆的姓名具有“类名”或“准公名”的性质,它是特定的时代、道德、文化及评价标准的产物。例如,雷锋是特定时代的记忆符号,具有助人为乐、艰1 / 1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 思想汇报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