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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预售) (合同编号: ) 正本 二八年九月版 单元编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以作为签约文本。签约之前,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买受人应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名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佛山市顺德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本合同所称现房是指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商品房,本合同所称预售商品房是指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 3、中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4、为体现合同双方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
2、款后都有空白横线,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本合同必须经网上销售系统打印,打印后手写修改无效,复印文本无效。 5、签订本合同时,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出示本合同提及的出卖人有关证书、证明文件和物业管理规定;买受人的身份由出卖人核实。用于境外销售或买受人是境外法人(组织)、自然人的,在签订本合同后必须办理合同公证,方能申请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手续。 6、关于合同第三条所述双方应书面确认的事项,其确认协议示范文本可登录http:/下载。7、本合同条款由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局负责解释。本合同版本由2008年4月1日起开始使用。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合同
3、双方当事人甲方(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地址: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买受人): 【权属人】姓名(或名称): 国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共有人】姓名: 国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共有人】姓名: 国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共有人】姓名: 国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共有人】姓名: 国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共有人】姓名: 国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法定监护人】姓名: 国籍:
4、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甲方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顺德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顺府国用( )字第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顺国出让( )字第 号。 土地证记载面积为 平方米。地块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年限: 甲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经顺德区地名管理部门批准命名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乙方向甲方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已具备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规定的预售条件,已取得商品房预售
5、许可证,编号: 。 第三条 乙方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该幢商品房的主要用途为 ,属 结构,建筑层数为地上 层,地下 层。乙方所购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为该项目的 单元,所购商品房的用途为 ,本楼层高度 米。该商品房封闭式阳台 个,非封闭式阳台 个。商业用房的使用要求必须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自用/分摊/ 平方米(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另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故该商品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上述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如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面积为准。该商品房交付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己经佛山市顺德区测绘产品质量
6、监督管理所审核确认实测面积的证据,并根据此实测面积与乙方用书面形式确认本合同第六条的执行结果及第十六条约定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金额。乙方应根据经佛山市顺德区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所审核确认的实测面积如实确认上述事项,不得无故拒绝,否则由乙方承担不能如期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责任。本项目中的总公建面积的权属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 第四条 该商品房的价格甲、乙双方约定按下述方式确定该商品房的价格,价格以人民币结算。该商品房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为每平方米 元,按建筑面积计算,为每平方米 元, 总金额 元,大写: 仟万 佰万 拾万 万 仟 佰 拾 元整。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
7、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第五条 费用与费用调整的约定该商品房售价不含政府规定在商品房交易登记时缴交的有关税费。乙方同意/不同意/甲方依据有关规定暂代政府收取税费合计人民币 拾万 万 仟 佰 拾 元整。上述代收取的税费以政府有关部门开出的票据为准。预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代政府收取的税费标准调整时,按实际发生额多退少补。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该商品房以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若本套商品房属别墅式商品房,当事人可另外约定土地自用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
8、,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的,双方同意按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1双方自行约定:(1) ;(2) ;(3) ;(4)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以内(含0.6%)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以上(不含0.6%)至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3)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不含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年利率 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