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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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管理办法等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邮政编码:。第四条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财产、合法权

2、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五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六条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际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广东省、市、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七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为县(市、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以及小型企业发展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积极支持“三农”和小型企业的发展。第八条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

3、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第九条公司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行政规定。第十条经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二)其他经批准业务。第十一条公司不得开展以下经营活动:(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集资活动;(二)向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提供担保;(四)跨县域经营业务;(五)经营未经批准和法律、法规不允许经营的业务。第三章公司设立方式、注册资本和股份第十二条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由发起人认购

4、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第十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全部为货币资本,由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第十四条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公司股份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股同责。第十五条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审批机关规定的上限,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第十六条公司的法人发起人及持股金额和比例如下:名称法人类型及注册号持股金额(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公司自然人发起人及持股金额和比例如下:姓名身份证号持股金额(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第十七条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报

5、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可以变更注册资本。第十八条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应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本公司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自本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2年内不得转让,审批机关审批同意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其他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份。第二十条公司印发记名股票,作为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第二十一条公司不得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公司股东所持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为本人或他人提供担保的,

6、应经董事会决议通过。第二十二条股东的股票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权证失效后,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第二十三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载明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二)股东所持股份数、投票权确认数;(三)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五)股权质押情况。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股东依其所持有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二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对

7、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四)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优先认购股份;(六)依照法律法规、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1免费索取本章程;2缴付成本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1)本人持股资料;(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3)年度财务报告;(4)管理制度。(七)公司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六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董事

8、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的诉讼。第二十八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一)承认并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二)按其所认购的股数缴纳股款;(三)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四)维护公司的利益和信誉,支持公司合法开展各项经营活动;(五)服从和履行股东大会决议;(六)公司法人股东如发生法定代表人、名称、住所、经营(业务)范围、法人类型等重大事项变更,以及解散、被撤销时,法人股东应在30天内书面通知公司;(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九条股东大会是公司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9、二)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三)选举和更换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发展规划,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七)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八)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之内召开。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会人数不足

10、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公司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前述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将会议日期、地点及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股东。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第三十四条股东可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委

11、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委托人为法人的,委托书应加盖法人印章。第三十五条自然人股东出席会议,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第三十六条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董事会应按规定对提案进行审议。对不能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提案,董事会应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解释和说明。第三十七条股东(包括代理人)出

12、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代表应回避,不参与表决。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采取不记名方式表决,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应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第四十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对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修改章程,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及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作为公司档

13、案由董事会永久保存。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第四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第四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入股及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六)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七)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八)聘任和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和财务、信贷、稽核部门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九)拟订公司的解散方案;(十)审议批准公司重大

14、贷款、重大资产处置方案及重大关联交易。(十一)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权利。第四十四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任职资格后行使职责。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如有职工代表董事的,应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四十五条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被政府主管部门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禁入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第四十六条董事应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股东利益相冲突时,应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

15、不得越权;(二)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四)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五)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六)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七)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八)不得恶意损害公司利益。第四十七条董事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以保证:(一)公司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经营活动不得超越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第四十八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行事;董事以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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