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标准的失衡与失落 5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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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离婚标准的失衡与失落 5500字 内容摘要诉讼离婚规范,是指离婚诉讼中法律所规定的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性元素,是法官审理离婚案件时据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和判决予以援用的依据,具有适用一切离婚条件的普遍效力。我国现行婚姻法中所确立的诉讼离婚法定规范,在法学界还存在着不少争议。规定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主要衡量指标,并辅以例举性规定,从而把精神性质的感情作为诉讼离婚的唯一实体规范,不便实践操作,难以反映夫妻关系的全貌,也不能涵盖夫妻离婚的全部原因。由此,在司法实践中,该规范出现不同程度的失衡和失落。关键词婚姻关系、诉讼离婚、法定规范、感情破裂许多人都知道这样的比喻:婚姻就像一双鞋子,是

2、否合脚只有自己知道。由此可以看出,婚姻的幸福指数很大程度是内心感受的描述,从法律角度来讲,属于私领域中比拟隐秘的范畴。诉讼离婚,实质上在于如何用公共的视角来评判私领域婚姻的成功与否。这就必须十分谨慎了,因为法律本身的笼统性和标准性,就像一件衣服,不可能成为每个新娘美丽嫁衣一样,我们无法肯定它能够对每一桩婚姻给予十分准确的评价。由此,当诉讼离婚案件不断增加的时候,诉讼离婚规范也经历着深刻的检验,并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同程度的失衡和失落。一、对我国诉讼离婚规范的评价在我国婚姻立法的开展过程中,诉讼离婚规范经历了从只作概括性规定到以概括性规定为主,并辅之以例举性规定的演变,并最终确立以“夫妻感情确已破

3、裂为根底性规范。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同时,通过第三款列举了具有常见性、多发性的四类离婚原因或理由,作为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客观参照物,然后又增列一项“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情形,以穷尽前四项列举不全。在第四款又单列“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作为感情破裂的例外情况。这样直接通过?婚姻法概括规定和例举方式并举的立法模式,到达了原那么性和实际性的有机统一。首先,感情规范是婚姻道德化的体现。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写道:“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根底的婚姻才是符合道德如果感情确已毁灭或被新的热烈

4、的爱情所排挤,则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一方都会成为幸事。由此,把婚姻是否符合良心和道德,主要看当事人是否存在诚挚的感情。我们不难理解其中对婚姻问题认识的深化,反映了人类脱离横蛮世界进入文明世界的重要标志。性,尽管是婚姻的生理根底,但是人类的婚姻更注重在满足生理需要的同时也注重精神的愉悦。其次,感情不是婚姻唯一的要件。当我们赞赏对于感情的重视的时候,又不能把它作为我们唯一的指向。我们感动于患难夫妻的诚挚情感的时候,也不能否认多数的普通婚姻的合理性、道德性。法律是对现实社会关系和行为的评价工具,所以不能离开对现实情形的考量。可以发现,现实当中人们考虑婚姻的成立、推测婚姻的前景的时候,除了感情,还

5、有更多的现实因素。如果仅仅因为考虑了这些因素,而把这些因素评价为不道德的,似乎有欠公平。第三,婚姻的本质是生活共同体。感情规范由其合理的一面,至少是婚姻成为神圣的东西。走进婚姻礼堂成为一个人深刻而浪漫的经历,为人生增添了丰盛的颜色。歌颂美好的爱情和婚姻生活,成为人类精神家园的重要组成局部。但是,法律是浪漫主义的吗不,法律更注重的是对现实问题的解决。尽管法律试图以自己的视角去评价感情,而感情这种隐秘的东西无法找到客观地衡量规范,我国婚姻法提到的几种感情破裂的情形,实际上只是比拟外表化得描述,无法深入到感情的内部因素中去。我们认为,有必要打破婚姻的神圣面纱,还其本来的面目。从婚姻的起源来看,婚姻的

6、缔结对人类个体来讲是生存和繁衍的需要,这些形而下的东西往往成为法律刻意回避的方面,甚至有意无意的为之打上不道德的标签。二、我国诉讼离婚规范的失衡我们要充沛肯定我国诉讼离婚规范制定的美好愿望,但是,美好的愿望不能代替现实的失落和失衡。感情本身的形而上特点,使我们无法评价一段感情的有无和深浅,深知,更无法探知感情背后的动机是什么。因为动机的道德性如何,也往往影响感情本身的道德性。这就给感情规范增加了更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因素。首先,感情不是婚姻解体的全部原因。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诉讼离婚法定规范,将无形的精神性质的感情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容易产生盲目性和随意性,不利于实践审判活动,

7、也不能涵盖婚姻解体的全部原因。婚姻是社会开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具有自然与社会双重属性。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不仅仅是夫妻感情,而是由夫妻感情生活、物质生活、性生活和其它社会关系所构成的统一体。感情只是构成夫妻关系的内容之一,它只能在一定层面和程度上来反映夫妻关系的内容,不能完全来代替夫妻关系的整体,除了感情因素,物质生活的不称心和性生活的不和谐都可以成为离婚的原因。夫妻感情还只是夫妻生活的主要方面,没有包括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将夫妻关系内容之一的感情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规范,难免以偏概全,而将感情以外的其他因素排除诉讼离婚规范之外,条件显然过于苛刻。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开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8、社会生活的选择性增大,个体权利意识增强,家庭赡养功能逐渐削弱,而随之离婚率也不断回升。我国当前离婚主要原因包括:(1)性格志趣不同,这是当前最主要的离婚原因,文化程度与这原因成明显的正向相关关系,文化程度越高,因为这一原因离婚的比重越大。(2)家庭矛盾,包括经济开支、子女教育、老人赡养、家庭成员间人际关系等方面的矛盾,是我国当前第二位的离婚原因。(3)草率结婚。(4)第三者插足和性生活不协调。(5)一方残疾或者犯罪。(6)其他还有因生女孩、一方患不治之病而离婚等等原因。可以看出,感情并不是离婚的唯一因素。其次,感情确已破裂规范难以界定,不便实践操作。有一现实案例:1997年,陈某和季某经人介绍

9、相识,恋爱两年后,两人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并在1998年8月生育了儿子。虽然两人恋爱时间不算短,然而两人似乎都对婚姻现状有所保存,矛盾日渐增多。2022年11月30日,两人来到婚姻登记机关,结束了这段婚姻。可仅仅事隔19天,两人就重新办理了复婚手续。然而,两人共同生活了不到10天,妻子陈某再次作出了离婚决定。12月29日,陈某向法院提交了诉状,要求法院判准两人离婚。启东法院审理该案后,发现两人都已没有了真正和好的想法。于是,法院对案件进行了调解,在原、被告对孩子抚育、财产等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后,法院准许了两人的离婚请求。以上事件生动反映了作为精神性质的感情存在着较强的主观性和隐秘性,即使是当事人自

10、己,本身亦往往只能意会不能言传,并受时间、环境、利益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致使当事人在短短一个月内,历经离婚、复婚、离婚的反复。感情作为人们对事物的关怀、喜爱之情,是一种人的内心所思,当事人对情感尚且随势波动而难以把握,包括法官在内的外人更难以界定,只能通过表现在外的婚姻关系来进行价值判断。三、我国诉讼离婚规范的失落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除了家务事的繁琐特点以外,还在于家务事本身往往没有是非之分。而法律在解决问题的时候,更主要的建立在理清是非的根底上。婚姻中有对错之分吗尤其是当把感情作为衡量婚姻质量的主要规范的时候,就更加使这个问题变得扑朔迷离。因为,爱与不爱都是主观感受,甚至是思想的东西。法律

11、对思想的东西是不应该过分的评价的,刑事领域是如此,在民事领域也要谨慎对待。感情规范的失落,首先在于和婚姻本质有现实性的差距。正如前面所言,婚姻是生活的共同体,这才是能够从法律角度对婚姻中的法律关系予以准确描述,进而提出权利和义务的要求。而从感情的层次,我们无法知道感情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内容,人们应该如何去履行“感情债。所以,我们重视婚姻中的感情因素,但是,如果从法律角度去描述感情的具体状态就有些困难了。婚姻法第32条列举的几种具体情形,在我们看来不是对感情的评价,而是对婚姻进入法律视野之后形成的权利义务的评价,这无涉情感的问题。其次,感情规范的失落,表现在审判实践中的虚空。据对株洲市中级人民法

12、院2022、2022年50宗离婚上诉案件做出的司法判决考察分析,77.3%的案件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18.2%是案件判决的依据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二者之和占95%。从以上数据分析,占据绝对多数离婚案件有赖于法官的自由心证,而法官的判断能力易受其法律知识水平、生活经验、个人道德涵养等综合因素影响,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在法官认定感情确已破裂时带有主观随意性,从而导致司法的不公道。四、对我国诉讼离婚规范的完善把感情规范引进婚姻,是人类对婚姻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没有感情的婚姻真的就成为了坟墓了。但是,我们要注意的是,必须把感情规范放在道德层次来评价婚姻,在法律的层次,尽管我

13、们无法回避感情对婚姻质量的影响,但是,感情的有无和深浅不能成为人们享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至少不是唯一依据。婚姻应该成为美好爱情的归宿,但是法律在探究婚姻的时候,不是询问你婚姻的容器里有没有爱情,而是询问你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得到维护和履行。所以,对诉讼离婚规范的完善,我认为应该考虑这样几个因素:第一,感情是重要的参照规范。这一原那么确实立,首先是合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也适应我国传统道德心理。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要从感情角度来评价婚姻缔结根底的牢靠性,当婚姻出现危机的时候,是否有感情危机的因素在里面。因为,婚姻毕竟不是简单的两性的结合,感情因素,对于多数婚姻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局部。尽管感情不好进行

14、法律层次的衡量,但是,确实为法律的判断提供道德指引,为审判结果提供道德支持。第二,权利和义务是婚姻关系的基本。婚姻不是儿戏。法律的制定也是建立在对人具有相当的理性的若上的,我们首先相信婚姻的当事人对婚姻有足够理性的认识,特别是对结合成生活共同体以后的权利义务有清醒认识。当你走进婚姻殿堂,就个体而言,当事人可能考虑更多的是双方如何的相爱,而法律对此不予以过分关注,法律所看到的你们结合成为了特殊的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里,你们要互相承当权利义务。一旦有人违反了“婚约,不履行或瑕疵履行自己的义务,另一方就有权利提出查究“违约责任,甚至解除婚姻。第三,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婚姻首先是私领域问题,法律的介

15、入是当事人的最后的不得已的选择。由此,司法在婚姻案件中的被动性要比其他案件更加明显,也更加重要。婚姻能够继续存在,每桩婚姻都有不同的因素在起作用,除了感情因素外,经济、亲情等,也往往左右当事人的想法。我们相信当事人的理性,他们对自己的幸福来源有更分明地认识。从审判人员角度,始终应该是局外人的调解和倡议角色。审判人员所要判断的是在现存的婚姻关系中双方是否在履行权利义务方面存在问题,通过这一方面的引导,使当事人更加分明认识自己的婚姻状态,从而做出理性的选择。诉讼离婚规范是法官对离婚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予以维持或解体进行价值判断的标尺,采取何种规范直接影响着离婚率的上下,但其共同目的都是提供法律上的救济

16、为当事人不幸婚姻提供解脱,以提高当事人的婚姻质量。本文的主要观点是:1.婚姻的本质是当事人的生活共同体;2.感情规范是婚姻关系的重要参照;3.权利义务是评价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因此,通过我国婚姻法的进一步完善,使之更加合乎婚姻的本质,既有利于指导人们正确对待婚姻问题,又有利于审判人员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参考文献:1、王德意、李明舜主编:?新婚姻法的理解与运用,中国致公出版社2022年版2、杨大文、马忆南编著:?婚姻家庭法(一),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3、叶英萍:?婚姻法学新探,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4、王丽萍:?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5、肖爱树:?20世纪中国婚姻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22年版6、王春东:?离婚规范的法理审视,?山西省政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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