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普通程序审理前的工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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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民事诉讼普通程序审理前的工作是什么 (一)在法定期间内送达诉讼文书(二)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三)确定举证期限(四)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整理争议焦点(五)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六)追加当事人(七)选择审理案件适用的程序。 民事诉状提交到了法庭以后工作人员也不是说在没有开庭审理之前就无事可做了,实际上接收到每一种民事诉讼状工作人员就开始了紧锣密鼓的准备状态。并且民事诉讼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非常少,大多数还是要通过普通的庭审程序来审理的,那么,关于民事诉讼普通程序审理前的工作是什么?关于民事诉讼普通程序审理前的工作是什么?(一)在法定期间内送达诉讼文书根据民事诉讼

2、法第125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审理前准备工作的内容之一是在法定期间向当事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首先,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向原告、被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另外,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其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答辩。被告答辩的,人民法院在收到被告答辩状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

3、在法定期间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二)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也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如果当事人不了解自己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哪些,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人民法院审判的正常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或者口头告知。普通程序的审判组织必须采用合议制,为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权的充分行使,审理案件的合议庭组成后,法院应当在3日内把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三)确定举证期限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内容即是对

4、证据材料的准备,为保证诉讼公正以及程序有序、高效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根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是人民法院指定,二是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同意。在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0天。(四)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整理争议焦点证据的交换有利于实现诉讼的公平进行,避免“证据突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证据交换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证据交换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或特定情况下由法院依职权组织当事人进行。(2)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

5、由人民法院直接指定。(3)证据交换应当由审判人员主持,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4)交换证据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对于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法律 教育网在证据交换的基础上,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整理和归纳争议焦点。当事人双方争议焦点的整理,是审前准备程序的重要内容之一。争点,包括事实上的争点和法律上的争点。争点的确定,为庭审集中审理创造了条件。(五)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审理前准备阶段的诉讼材料主要包括原告的起诉状和被告提交的答辩状,

6、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对这些材料,审判人员应当进行认真审核,以便归纳、明确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以及确定应当由人民法院自己收集调查的证据的范围。值得注意的是,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由当事人承担的,大量的或主要的证据应当由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自行收集,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受诉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收集证据,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的范围、程序,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l条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受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

7、完成的,也应在30日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六)追加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中,如果人民法院发现在共同诉讼中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或者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其他当事人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对追加后的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此外,本案的处理结果如果与第三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当事人是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而设立的诉讼制度。(七)选择审理案件适用的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33条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形规定了多种程序选择:1、转为督促程序。对于当事人没有实质性争议的案件,如

8、果符合督促程序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将案件转为督促程序。督促程序为非讼程序,其审理程序简便、迅速,可以及时实现当事人的权利主张。2、庭前调解。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开庭前人民法院可以主持调解,及时解决纠纷。3、确定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如果受诉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时,对于第一审案件的审理存在选择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的问题。对于简单民事案件或当事人协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他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庭审之前工作人员会将传票全部都送到和案件相关的当事人手中,然后组成对民事纠纷审理的合议庭的具体人选,确认过了相关的举证期限,理清了了案件当中存在争议的关键问题,法庭进行过必要的调查取证以后才会正式开庭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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