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律中的伦理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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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伦理简析内容摘要: 法伦理学是一门应用伦理学,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本文从法伦理学的含义说起,沿着它的思路对国内古代法律所体现出来的伦理或者说是老式伦理在古代法律中的体现特点供出了简要分析。核心词:法伦理学 宗法伦理 伦理法特点一、 法伦理学的含义法伦理学,也有人叫作法律伦理学,从学科划分的角度上来说是法学和伦理学的交叉,属于边沿学科。在伦理学被划分为理论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两大部类时,法律伦理学不是研究伦理与道德的一般,而是以通过人的法律行为而体现出来的具体的、特殊伦理与道德为重要对象。在这一意义上,法律伦理学与政治伦理学、经济伦理学、医学伦理学、教育伦理学、环境伦理学等处在同一

2、学科层次,具有应用性的实践品格。华东政法学院何勤华专家于上世纪80年代初在文报告上撰文,初次提出“法学伦理学”概念,随后在法律伦理学体系总论等文中用“法律伦理学”取代了法学伦理学,西南政法大学的文正邦专家则提出了法伦理学概念。目前学术界觉得法律伦理学与法伦理学基本是一种含义,所研究的对象都同步波及到法与道德,至于究竟是研究法律中的道德现象问题,法律和道德的互相交叉、关联的内容还是其她内容则是学者们各有不同见解。文正邦专家觉得,法律伦理学是以解决法与道德的关系为中心,研究在整个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护法过程中所涉及和波及的多种伦理关系和道德问题,揭示其本质和规律性,从而为法律的创制和实行过程提

3、供价值评价的根据和原则,对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所予以人们的道德意识和社会伦理关系的影响进行分析阐明。让我们遵循这一思路探讨一下国内古代的法伦理思想。二、 国内古代法的伦理特点儒家文化是国内老式文化的集大成者,因此儒家伦理是国内古代法之价值准则。当它体现于法律中时就体现出如下性质和特性:“第一,儒家伦理法是把宗法家族伦理作为大经大法的法文化体系;因此,第二,在这个体系中,宗法家族伦理被视为法的渊源、法的最高价值,伦理凌驾于法律之上,伦理价值替代法律价值,伦理评价统率法律评价,立法、司法悉以伦理为转移,由伦理决定其弃取;并且,第三,在现实的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以伦理替代法律,伦理与法律之间没有明

4、确界线,宗法伦理道德直接被赋予法的性质,具有法的效力,从而形成法律伦理化和伦理法律化的双向强化运动”1。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古代的法是以血缘家庭为根基,以家族伦理为逻辑起点的,其内容以儒家伦理思想为现实载体。孝、贞与忠,三纲五常、宗族法、礼教顺从、血缘观念是儒家文化的重要内容,在这种文化的指引下国内古代的法(被俞荣根先生称为“伦理法”)呈现出如下特点:1、级别性。儒家的三纲五常:“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2是儒家伦理的基本骨架,而三纲五常的主线目的就在于维护以君权、父权、夫权为核心的级别制度。“乃教人忠君、孝父、从夫。无论政治伦理,都不外这种重阶级尊卑三纲主义”3。“父

5、为子纲,夫为妻纲,君为臣纲”,是先家族要有级别然后国家亦应有级别。儒家是以“礼”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规范,老式社会是礼治社会,“以礼入法”,“一准乎礼”是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性。而礼强调的仍然是等差之爱,尊卑有序,“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4,爱亲人要有亲疏之分,尊贤人要有级别之别。儒家反对兼爱、博爱、平等之爱,孟子觉得“忠臣不危其君,孝子不非其亲”,“君不仁,臣不可以不忠”,毫无公平、正义可言,规定臣子片面尽忠、孝的绝对义务。对封建君主的忠是儒家文化最本质的目的所在,但这一目的的实现仍然也是由对家庭、家族的伦理问题的规定开始或为基本的。一方面要亲其亲者,才也许忠其忠者,先是“长幼有序

6、”然后才是“君臣有义”。在这种家族宗法为基本的级别伦理之下,个人毫无权利可言,没有公平正义,只有绝对的服从,社会提成命令和服从两个级别。从家庭和宗族层面看,尊卑长幼、夫与妻妾级别森严;从国家和社会层面看,官民分殊,良贱有别。这种级别分明的伦理在法律上的体现也分外明显,“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官当”和“八议”制度绵延不绝。官当是指官员犯罪时可以按其官品的大小也就是级别减罪,例如唐律.名例:“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当。以官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所谓“八议”,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亦即按皇亲贵故或

7、对统治者有功等八项条件减罪。官当和八议的优待对一般百姓是没有的,这是级别观念在法律上最赤裸裸的体现。2、由家到国。宗法伦理至今仍然是世俗社会行事的基本准则,它在民间对百姓的规制作用在许多层面上要超过国家法律。宗法家族意识是老式文化、儒家伦理的基本内核,“儒家以孝悌二字为千年来专制政治,与家族制度联结之根干,而不可动摇”5。“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6,“亲亲,仁也;敬长,义也;无她,达之天下也7”。源起的五教囊括的则全是家庭血缘关系。史记.五帝本纪:“舜举八元,使布五教于四方: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血缘关系是联结家族社会的基本纽带。背离它,则是不仁、不义,则会礼崩乐坏,社会失序。在法

8、律制度中,就有了维护这种伦理关系的相应法律制度,例如亲亲相为隐的规定。人们一般觉得,亲亲相为隐是中国封建宗法主义法律老式的特有原则之一,是中国老式法律伦理的最大体现。唐律名例中规定,诸同居,若干功以上亲及外祖爸爸、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孔子觉得,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也就是说,作为证人时,爸爸隐瞒对儿子不利的状况,或儿子隐瞒对爸爸不利的状况,是人之常情,法律不应因此惩罚她们,而应当尊重她们的情感,免除直系亲属间作证的义务。这种直系亲属间作证义务的特免制度,就强调了家庭这一特殊的社会细胞的稳定。在与国家的层面上,君臣关系,官民关系以及多种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都采

9、用着家长制下的父子关系形态,于是孝弟也就成了忠君的基本观念8。政治专制乃是以家庭专制为基本,国是家的扩展,忠是孝的延伸,“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讲的就是这个逻辑。唐太宗讲,“君臣之义,同于父子”。亦是这个道理。孝可以移作忠,在家要孝,对国要忠,从家到国是同样的。3、封闭性。宗法伦理在现今社会对封建社会构造,规范社会秩序所起的作用体现为它的封闭性。这种封闭性不是指法律仅合用于某些地区或人,但是古代法律的内容总体看来体现为仅调节一种小圈子中人与人的关系。虽然是刑法的规定,一种人在小圈子内犯罪和在圈子外犯罪受到的惩罚也将是不同的。宗法伦理从孝出发,以孝推出弟,继而推出信,由里及表,通过血

10、缘关系以已为中心扩展成一种有亲疏远近之分的伦理圈。费孝通先生把这种社会构造称为“差序格局”,她说,中国社会以已为中心,像石子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象团队中的分子一般人们全在一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愈推愈薄。9一切社会关系都是家庭关系的放大与延伸,一方面是父子,然后是近亲,继而是远亲、朋友,远至同窗、战友、老乡都可以拉入这个圈子,成为自家人,自家人可以包罗任何要拉入自己的圈子,表达亲热的人物。符合以自我为中心的圈子内利益则支持、保护,否则就漠不关怀,明哲保身乃至反对、破坏。宗法伦理不是一种开放的体系,伦理圈的半径到朋友、熟人为止,儒家的五伦也只讲到

11、朋友为止。例如上文中提到的“亲亲相为隐”制度,其中可以容隐的亲属范畴,是不断变化的,汉宣帝诏书规定,“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无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10。其容隐亲属仅限于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夫妻之间。到唐朝,容隐范畴有所扩大,在名例律(相称于唐律总则)中明确规定“同居相为隐”的总原则。到明清律,容隐范畴又扩大到了岳父母女婿。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无论容隐亲属的范畴扩大到什么限度,总归是有一种限度的。正如在水中投入了一粒石子同样,可以荡漾开来的水波纹终不能及于整个江湖。由于长期的全封闭的自给自足的小农自然经济中,人们不需要也没有机会和陌生人发

12、生往来。圈内人全是低头不见昂首见的亲戚朋友,所有的伦理规定只是在这个圈子里,从本质上看是排斥外面的一切的,是封闭的。固然,以上特点是从国内的宗法家族伦理的角度来看而得出的结论,从不同的角度也许会有其她结论。但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内古代的法是与儒家的道德观紧密相联的,是世界初期道德法的基本形态之一。它在立法、执法、守法、法律意识方面都严重依附于宗法的道德伦理,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律意识形式,既体现出了法律相对于道德的明显的非独立状态,又因这种联系的紧密性和稳定性而与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形态相区别。参照文献:1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34页2孟子滕文公上3陈独秀:旧思想与国体问题,新青年第2卷第2号,1910月1日4礼记中庸5蔡尚思:孔子思想体系,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76页。6论语学而7孟子尽心上8 蔡尚思:孔子思想体系,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76页。9论语学而10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5月第1版第27页。11汉书宣帝纪。淄博市 法理学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伦理简析山东成涛律师事务所 朱泰平 秦宗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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