淀粉工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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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淀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核要点排污单位各项申请材料和生态环境部门补充信息应完 整、规范。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 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 工业一淀粉工业(HJ 860.2-2018 )“1适用范围”中规定 “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 施或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 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 术规范 锅炉(HJ 953-2018)已于2018年7月31日由生 态环境部发布实施。因此,对于2018年7月31日前已经取 得排污许可证的淀粉工业排污单位,有执

2、行锅炉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的,在排污 许可证有效期内无需变更,许可证到期换证时再按照HJ 953 对其生产设施和排放口进行管理;对于2018年7月31日前 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执行GB 13271的生产设 施或排放口,应统一按照HJ 953对其进行管理,申报时选择 “热力生产和供应”进行该设施和排放口的排污许可申报。 本要点不再涵盖锅炉有关的内容。一、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排污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2)自行监测方案;(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 盖章的承诺书;(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3、(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 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 求的相关证明材料;(6)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需要注意,仅实施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提交;(7)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2018年 1月10日及之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 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 相关材料;(8)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 流程图和平面布

4、置图;(9)排污许可证副本。此外,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 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二)明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形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核发的生态环境部门不予 核发排污许可证: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如根据水 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 排污口。”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给出了饮用水水源一级、 二级和准保护区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但各条规定有所差异, 实施中需要注意。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部分规定节选第六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第六十五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

5、 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 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第六十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 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 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第六十七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2、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部门发布

6、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 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对于淀粉工业,有两种情形属 于淘汰类装备或工艺,一是年处理10万吨以下、总干物收 率97%以下的湿法玉米淀粉生产线属于淘汰类装备或工艺; 二是淀粉糖酸法生产工艺设备。国家发布的淀粉工业相关产业政策节选(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版类别具体内容鼓励类十九、轻工35、薯类变性淀粉限制类十二、轻工31、年加工玉米30万吨以下、绝干收率在98%以下玉米淀粉湿法生产线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十二)轻工29、年处理10万吨以下、总干物收率97%以下的湿法玉米淀粉生产线(2)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7、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三、化工45、淀粉糖酸法生产工艺设备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一)申请前信息公开1、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在申请前信息公开, 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重点管 理的淀粉工业排污单位是指年加工能力15万吨玉米或者1.5 万吨薯类及以上的淀粉生产或者年产能1万吨及以上的淀粉 制品(淀粉糖、变性淀粉以及粉丝、粉条、粉皮、凉粉、凉 皮等)生产(含发酵工艺的淀粉制品除外)的排污单位。2、申请前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3、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 许可事项,各公开内容的具体含义见排污许可管理办

8、法(试 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第二章。承诺书样式从全 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下载最新版本,注意不要使用以 往旧的版本。4、信息公开方式应当选择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 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5、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应填写完整,包括信息公开的 具体起止日期。有法定代表人的排污单位,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且应 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没有法定代表人 的排污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可由主要负责 人签字。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 公司,也可由主要负责人签字。6、排污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 见并逐条答复。没有收到意见的,填写“无”,

9、不可不填。(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 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 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信息,申请的排放 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信息,排放污染物种类 和执行的排放标准信息,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申请的污染 物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信息,以及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 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信息等,以及 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1、封面单位名称、注册地址需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中一致。行业类别选择“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应填写排污单位实际地址。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可不填写

10、。法定代表人与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保持 一致。电子版与纸质版申请表的条形码应保持一致。2、表1分期投运的,投产日期以先期投运时间为准。填写大气重点控制区域的,应结合生态环境部相关公告 文件,核实是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目前主要是关于执行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 年第14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 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关于京津冀 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 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9号)。填写总磷总氮控制区的,应结合“十三五”生态环境 保护规划及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的相关文件,核实是否填 报

11、正确,目前主要是“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规定 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应如实填写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 工业园区名称。原则上,排污单位应具备环评批复或者地方政府对违规 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如两者全无,应核实排污单位具体 情况,填写申请书中“九、改正规定”。对于法律法规要求建 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1998年11月29日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之前已经建成且之后 未实施改、扩建的排污单位,可不要求。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文 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确 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 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

12、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 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 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应具体到 污染物类型及其指标,并注意相应单位,同时应与后续许可 量计算过程及许可量申请数据进行对比,按技术规范确定许 可量。关于主要污染控制因子,指应控制许可排放量限值的污 染因子。系统默认水污染控制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不 用再做选择;对于位于总磷或总氮控制区的重点管理排污单 位,应选择总磷或总氮作为污染控制因子。此外,对于受纳 环境水体年均值超标且列入GB 25461的污染控制因子,根 据具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是否需 要规定许可排放量限值

13、,如需要,则此处也需要选择列入。 系统默认大气污染控制因子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和VOCs,不用再做选择。3、表2及表2-1生产线类型、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及生产设施按技 术规范填报。其中生产线可以参照技术规范中表1的第一列 填写,排污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全面申报。有多个相同或相 似生产线的,应分别编号,如葡萄糖1、葡萄糖2等。多个 相同型号的生产设施应分行填报,并分别编号,不应采取备 注数量的方式。生产多种产品的同一生产设施只填报一次, 在“其他信息”中注明产品情况。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 可仅填报技术规范表1中标有“*且排污单位具有的生产设 施。生产能力指的是主要产品产能,不包括

14、国家或地方政府 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生产能力计量单位为t (最终产品, 以商品计)/a。4、表3原辅料应按技术规范填写完整,辅料应包含污水处理投 加药剂。简化管理单位的辅料可仅填报硫磺(如有使用)。除锅炉以外的设施(如活性炭再生炉,排放执行 GB 9078)用到的燃料信息应如实填报相关各项信息。无相关成 分(如有毒有害成分),划“/”。5、表4有组织排放的产排污环节必须填写,并应按技术规范填 写完整。无组织排放可填可不填,表9-1为所有无组织排放 的统一必填表。若技术规范中列为无组织排放,但排污单位 实际已将无组织变成有组织收集并处理的,应按照有组织排 放进行填报,相应的无组织排放环节无需再

15、填报,如厂内污 水综合处理站恶臭污染物经收集处理后进行有组织排放。污染物种类应按技术规范填写准确,不得丢项。有组织排放应填报污染治理设施相关信息,包括编号、 名称和工艺,并与技术规范中的表8进行对比,判断是否为 可行技术。对于未采用技术规范中推荐的最佳可行技术的, 应填写“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采用环境 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的污染治理技术的,应在“污染治理 设施其他信息”中注明为“环评审批要求技术”。既未采用 可行技术,新改扩建项目也未采用环评审批要求技术的,应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 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 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确无污染治理 设施的,相关信息划“/”。采用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措施不能 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在“其他信息”中备 注“待改”,并填写“九、改正规定”。因锅炉已单独填报, 本要点中所有有组织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填报无组织排放的,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名称、工艺和 是否为可行技术均填“/”,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一列填 写排污单位采取的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并应与表9-1中填 报内容保持一致。技术规范中列为有组织排放,而排污单位 仍为无组织排放的,申报时按无组织排放填写,在“其他信 息”中注明“待改”,并填写“九、改正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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