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权案件特别审查程序的理解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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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权案件特别审査程序的理解与运用发布时间:2013-06-13 09:11:48作者:任中枢、向亮打印字号:大|中|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6条(以 下简称意见第26条)建立的确权案件特别审查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 确权案件时,对当事人诉请确权的标的物的权属状况进行审查,并根据查明的事 实作出相应司法处断的程序。其主要内容为:人民法院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 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经审查发现所要确权的财产已被执行法院查封、扣押、 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诉请确权的财产已被执行法院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 件;在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

2、调解书。确 权案件特别审查程序是司法经验的总结,目前尚无法律或司法解释依据,而意 见第26条的规定又较为原则。正确理解并妥当运用该程序,对于充分发挥其 防止程序错乱和矛盾裁判、规制权利滥用和规避执行的功能,节约司法资源、维 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一、确权案件特别审查程序的独立价值通常情况下,民事主体就特定标的物的权属发生争议,可提起确认之诉。但 是,当具有权属争议的财物已被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时,“就意味着该财 产已处于非正常状态,就该项财产所发生的争议,应当通过特殊程序处理。”特 殊程序即是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程序和案外人异议 之诉的制度安排。案外人异议之诉

3、具有排除强制执行和确定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 义务关系的双重功能,故确认之诉与案外人异议之诉均具有确权的功能。但是, 两者之间是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而不是可由当事人任选其一的关系。问 题在于:法院在受理确认之诉时,难以知悉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物是否已属另案 执行标的。如当事人基于法律知识欠缺或拖延执行等原因就已属另案执行标的的 财物向非执行法院提出确权诉讼,在缺乏相应“识别”程序的情况下,受诉法院将 会做出相应的确权裁判。此种情形之下,一方面,受理确权诉讼的法院受理、审 理该确权案件的程序正当性受到质疑,确权裁判可能被撤销;另一方面,如确权 裁判与执行法院对该执行标的的审查处理结果相冲突(如确

4、权裁判认定争议财物 归甲所有,而执行法院认定争议财物属被执行人乙的财产并执行给丙),后续的 司法处理将因此而变得非常繁琐而复杂。确权案件特别审查程序的价值在于“避 免人民法院就同一事项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防止案外人和被执行人恶意利用其 他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对抗执行法院的执行”,防止纠纷解决程序发生错乱, 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维护司法的高效和权威。二、审查财产权属状况是人民法院的职责审查确权案件的财产权属情况不是指审查争议财产是否已有明确的权利人, 而是审查争议财产是否已被其他法院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争议 财产是否已成为另案执行标的,需相关证据材料加以证明,这就涉及调查收集相

5、关证据的责任主体问题。就不动产和需要登记的特殊动产而言,其是否已经成为执行标的,通过在相 关登记部门进行查询即可明确,但审查尚未进行产权登记的不动产尤其是一般动 产是否已经成为另案执行标的则较为困难。但无论是不动产或需要登记的特殊动 产,还是尚未进行产权登记的不动产或一般动产,执行法院在米取查圭寸、扣押等 执行措施时,均会通过送达执行裁定、协助通知书、张贴封条、告示等方式向社 会公示,故证明争议财产是否已成为另案执行标的的证据收集工作在事实上能够 开展。无论当事人是否向受诉法院提出审查请求和证据收集申请抑或是否按要求 提供相应证据,因诉请确权财产的权属情况与诉的类型或纠纷解决的程序选择直 接相

6、关,法院均应依职权调查收集此类证据。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4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的规定,审查确权案 件中财产权属所需证据是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甚至撤销 案件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属于法院应当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故 收集相关证据并审查诉请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是受理确权诉讼的人民法院的职 责或义务。三、确权案件特别审查程序的具体运用(一)中止诉讼及其后继处理根据意见第2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发现所要确权的财产已被执行 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中止诉讼后,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可向 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当事人提出案外人异议的,

7、如异议成立且执行法院解 除了查扣措施的,受理确权之诉的法院应恢复对确权案件的审理并依法作出裁 判。如异议被执行法院驳回,受理确权诉讼的法院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当 事人未提出案外人异议的,如执行法院自行解除了查扣措施,受理确权之诉的法 院亦应恢复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如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法院处置的,受理确 权诉讼的法院亦应驳回当事人的起诉。之所以诉请确权的财产在被执行法院采取查扣措施后应当中止诉讼,是因为 受理确权诉讼的法院可能对确权争议没有管辖权。诉请确权的财产已经成为另案 执行标的时,确权诉请须建立在排除执行法院对该项财产强制执行的基础之上。 确认之诉具有确权功能,但不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

8、功能。为防止确权裁判与执行 裁定产生冲突,节约司法资源并有效解决民事争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 特别规定,在争议财产已经成为执行标的时,针对该财产提出的确权诉请须与排 除执行法院对该项财产强制执行的诉请一并解决,即通过案外人异议之诉解决, 而不能再通过普通的确认之诉寻求救济。此种情形之下,受理确权诉讼的法院对 案件的管辖权可能与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权属争议享有的专属管辖权产生冲突。 因执行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具有优先效力,故在确权争议是否属于执行法院专属管 辖这一事实明确之前,受理确权诉讼的法院应中止诉讼。之所以中止诉讼后存在恢复审理可能,是因为执行法院采取查扣措施后并非 必然会对该财产进行处置。如

9、案外人异议成立或者当事人虽未提出案外人异议但 执行法院发现查控财产不属应被执行的财产而自行解除查扣措施的,诉请确权的 财产可从“非正常状态”回复到“正常状态”,确权争议不再属于执行法院专属管辖 的范围,确权裁判可能与执行裁定产生冲突、受诉法院审查确权案件的程序障碍 均得已排除。但是,执行法院解除查控措施并不具有从实体上确定争议财产权属 的法律效果,为节省司法资源,此种情况之下,受理确权诉讼的法院应恢复对确 权诉讼的审理并作出确权裁判。之所以在案外人异议被驳回或执行标的被处置时受理确权诉讼的法院应裁 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是因为案外人异议被执行法院驳回,即表明诉请确权的财 产不能再从“非正常状态”

10、回复到“正常状态”,执行法院因其执行行为取得了涉及 执行标的实体争议的专属管辖权,确权须通过案外人异议之诉进行,而不能再通 过普通的确认之诉进行;如诉请确权的财产已被执行法院处置,受领执行标的的 主体已基于强制执行的公法行为原始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受领执行标的的主 体不是确权诉讼的当事人,故受理确权诉讼的法院作出的确权裁判,必然与执行 裁定相冲突。此种情形之下,当事人的确权诉求在撤销执行裁定和执行回转的基 础之上方可能实现,而受理确权诉讼的法院并无撤销执行裁定及执行回转的权 力,因对执行标的所涉实体争议属于执行法院专属管辖的范围,故确权诉求亦不 能再通过普通的确认之诉寻求解决。也即此种情形,

11、受理确权诉讼的法院对确权 案件没有管辖权。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的起诉应当符合受诉 人民法院管辖的条件。立案之后发现当事人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受诉法院应 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二)作出确权裁判之后的处理根据意见第26条的规定,审理确权诉讼的法院作出确权裁判之后,发 现是在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笔 者认为,在具体运用时,应当区分两种具体情形作不同的处理:一是执行法院采 取查扣措施之后,当事人提出的案外人异议被执行法院采纳或当事人虽未提出案 外人异议但执行法院解除查控措施的,人民法院进而作出确权裁判的,虽然确权 裁判是在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之后作出的,但属依法做出的裁判,不应撤 销;二是执行法院对采取查控措施后,当事人未提出案外人异议或虽提出案外人 异议但被执行法院驳回之后,受理确权诉讼的法院作出的确权裁判,才应当予以 撤销。此种情形之下,人民法院除应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确权判决或调解书之 外,亦应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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