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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 七、养殖场向场外出售、转移或运输动物应提前向动物防疫检疫部门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要求动物产地检疫率应达到100%。养殖场不得擅自屠宰畜禽。八、充分发挥防疫主体作用,密切配合县动物防疫监督站做好日常监督和免疫抗体、药残监测和检疫净化等具体工作,对检疫不合格动物配合政府做好处置工作。九、严禁使用违禁药物及原料药,兽用生物制品必须由正规渠道供应。十、建立健全各项登记制度,完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消毒记录、免疫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等官方登记记录。十一、严禁使用宾馆、饭店、餐厅、食堂的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动物。十二、发现疑似疫情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站上报,同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并做好自身防护。不得私自公布疫情信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盖章) 养殖场(盖章)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