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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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第一条 为了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推动传统物流业转型,建立社会化、专业 化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现代物流业规划、建设、管理及物流经营活动, 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现代物流业是指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 的复合型服务产业。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现代物流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将现 代物流业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健全相关 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现代物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物流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物流主

2、管部门 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对物流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其他有关 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鼓励成立物流行业协会,支持物流行业协会开展工作。物流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在物流规划、政策建议、行业自律、统计与信息、 技术合作、人才培训、咨询服务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的作用。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 物流主管部门,根据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物流专项规划。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省级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组织制定本地 区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交通运输规划、 港口规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3、他有关规划相衔接。第七条 根据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加强物流节点城市和物流园区、物流配送 中心建设,完善农村物流基础设施,发展生鲜农产品物流和冷链物流,提高城 乡流通效率。第八条 结合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要求,完善综合运输体系,实现水路、铁路、 公路、航空、管道等运输方式的对接。第九条加强应急物流设施设备建设,选择和培育一批具有应急能力的物流企 业,建立应急物流体系,提高应急反应能力。积极推动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和陆地港建设,大力发 展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以及适应国际中转、采购、配送、转口贸易业务要求的 国际物流。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对涉及物流业发展

4、的各项资金进行统筹使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安排现 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以补助、奖励、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支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 物流园区建设、工业企业物流外包、重点培育和扶持的物流企业发展、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引进、国际海运新航线开辟、物流技术改造升级、物流人才教育 培训、物流发展研究以及现代物流业发展需要重点扶持的其他项目。第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城乡规划中应当表达物流业用地布局。纳入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等的物流企业物流项目 用地、为生产配套的仓储物流项目用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物流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

5、,在本地区土 地储备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内安排。第十二条 经贸、金融、税务、海关、邮政、检验检疫、交通运输、工商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快物流管理与服务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企业信 息系统、行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同物流管理与服务公共信息平台以及其他应用 信息平台对接。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流信息化系统建设的协调和指导,负责做好物 流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相关的信息管理、信息安全、共享范围、数据保密、信 用认证等制度标准工作。第十三条 物流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推进物流业标准化建设,引 导物流企业使用先进的物流技术和设施设备,采用现代物流管理方式。第十四条 科技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

6、应当加强对物流技术、物流管理研究开发 的投入,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物流企业开展先进的物流技术、物流设施 设备、物流管理的研究和开发,推进物联网技术的运用,促进物流科研成果的 产业化。第十五条教育、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物流学科专业和人才 培养基地建设,建立产学研合作培养物流人才的机制,培养物流业发展急需的 专门人才。第十六条 供电部门对从事鲜活农产品储藏、加工的物流企业的用电,优先给 予保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在市区通行、停靠提供便 利。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部门应当建立便捷的通关方式,为物流企业通关提供 优质服务。对闽台直航货物通关,可以根据口岸实际,设立专

7、用通道、专用窗 口和专用查验区。第十七条 工业、商贸、物流企业应当建立物流统计台帐,填报物流统计及核 算报表,及时报送物流统计数据。统计部门负责社会物流统计核算与报表制度的审批,核算结果的审核。物流 主管部门负责社会物流统计核算与报表制度的组织实施,会同统计部门定期公 布物流统计信息,具体工作可以委托物流行业协会承担。第十八条积极发展第三方物流。鼓励工贸企业外包原材料采购供给、运输、 仓储等物流业务,推动生产和商贸企业与物流企业联动发展,对接成功的项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加快发展产品与包装物回收物流和废弃物物流,促进资源 节约与循环利用。物流企业应当开展节能

8、减排,发展绿色物流。第二十条鼓励和扶持物流企业建立信息系统,行业协会及有条件的企业投资 建设行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提高物流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鼓励物流企业引进现代物流高级技术、管理人才。引进符合条件的物流人才 享受本省引进人才的有关政策待遇。鼓励、引导物流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联合、合资、合作等形式进行 资产重组,加强与境内外先进物流企业的合资、合作与交流,发展多种形式的 合作联盟。第二十一条积极发展货代、船代、报关、报检等物流中介服务组织,为物流 企业的发展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第二十二条 鼓励台湾企业来闽投资建设、经营物流基础设施,设立地区总部、 配套基地、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营运中

9、心和研发中心。鼓励台湾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依托临港工业和台资企业集中区 建设物流配送或专业配送中心,依托沿海对台贸易市场和主要批发市场以及海 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商品货物集散中心。支持在台商投资区和台资企业集中区设立海关保税物流中心。第二十三条 鼓励、支持本省物流企业与台湾物流企业开展运输、代理、包装、 配送等物流环节的分工与协作,引进先进的物流管理技术、人才和资金,扩大 经营范围,参与国际竞争。鼓励、支持本省物流企业赴台湾设立办事机构及营业性机构。省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应当简化物流企业赴台投资的审批手续,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四条 鼓励、支持闽台物流行业协会、物流企业和教育科研

10、机构加强沟 通交流,建立联系协商机制,在物流标准化建设、科技研发、教育培训、人才交 流等方面开展合作。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我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委托,现就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 (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根据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财政经济委员会于2008年8月成立了 物流业立法工作组,由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法工委以及省经贸委、发改委、 交通运输厅、福州大学、物流协会的有关人员和部分专家学者参加,着手起草工 作,同时委托福州大学起草一份专家建议稿作参考。一年多来,立法工作组到6 个设区的市开展调研,召开了 13场座谈会,广泛征求了政府有

11、关部门和企业的 意见。考察了部分港区、保税物流园区、商品集散地和福建电子口岸。结合贯彻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假设干意见、物流业调 整和振兴规划和我省的实施意见,对物流业立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并先后召开了省直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参加的条例(草案)框架论证会、立法 协调会和立法论证会,拟订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省人大网站向社 会征求意见,同时印送省人民政府和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根据各方 面反馈的意见进行研究修改,形成条例(草案。这个草案已经省人大财经 委第14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一、关于制定条例的必要性物流业是融合运输业、

12、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的复合型服务产业。大力 发展物流业,对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产业集聚、提升产业发 展水平、增强国民经济竞争力和提升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地位有着十分重要的 意义。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假设干意见明确提出 “建设海峡西岸物流中心”,赋予我省发展闽台物流业的先行先试政策;国务院 出台的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在优化物流业发展的区域布局中,明确发展以 厦门为中心的东南沿海物流区域,并将厦门定为全国性物流节点城市,将福州定 为区域性物流节点城市,为我省物流业提供了发展机遇和发展条件。近几年来,随着我省产业的发展壮大,物流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物流

13、 信息化基础建设的不断完善,服务中西部地区发展的物流通道逐步形成,物流业 呈现快速发展的势头。2008年,全省社会物流总额达2汁33万亿元,增长11 讣9%;物流业实现增加值713汁19亿元,增长9:4%;社会物流总费用1963 讣21亿元,与GDP的比率下降到18汁1%;完成港口货物吞吐量2汁71亿吨, 增长14: | 8%;港口集装箱吞吐量742讣52万标箱,增长8讣2%;完成邮电 业务总量899讣36亿元,增长12汁1%。2008年,我省进入中国百强物流企业 的有11家。但是,我省物流业发展仍然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管理体制不够 健全;物流企业规模比较小,实力偏弱,向现代物流企业

14、转型较慢;生产企业外 包物流业务的程度较低,制约着物流规模效益和专业化社会化的生产供给链的形 成;物流业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不高,物流技术和物流标准的推广应用有待加强; 物流设施配套建设、各种运输方式的无缝衔接需要进一步完善;物流相关行业固 定资产投资额增长率、物流增加值增长速度较慢;高级物流人才缺乏等。因此,制定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是抓住发展机遇,完善法制 环境,促进我省现代物流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二、条例(草案)中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一)关于物流管理体制现代物流业涉及领域广,牵涉部门多,发展现代物流业,必须加强政府的组 织领导和协调。目前,为了加强各部门相互间的协作与配合,省人民政府

15、建立了 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相关协调机制,实践证明对于统筹协调现代物流业发展起到了 积极的作用。因此,条例(草案)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现代物流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协调机制,协调解 决现代物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为了保证各项促进措施的落实,应当明确政府主管物流的部门以及其他相关 部门在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方面的职责分工。目前,国家主管物流的行政管理部 门是国家发改委。从我省情况看,省人民政府主管物流的行政管理部门是省经贸 部门;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的由经贸部门主管,有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根 据我省目前的物流管理体制现状,条例(草案)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

16、级以 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物流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 织实施现代物流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对物流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其他有关部门根 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二)关于物流业发展规划对物流业发展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是加快我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前提, 这也是国际上现代物流业发达国家的经验做法。编制物流业发展规划,应当坚持 大市场、大通关、大物流的理念,树立全省一盘棋的思想,要有利于整合社会物 流资源,有利于形成物流业发展的规模效应,防止重复建设。因此,条例(草 案)第七条规定,“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省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会同物流主管部门,根据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物流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省级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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