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硕士论文

上传人:枫** 文档编号:552737161 上传时间:2022-08-24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19.2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刑法学硕士论文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刑法学硕士论文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刑法学硕士论文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刑法学硕士论文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刑法学硕士论文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刑法学硕士论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法学硕士论文(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刑法学硕士论文 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 一、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概述(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基本概念从基本概念进行分析的话,首先,个人信息的主体是公民,根据我国宪法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 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通过法律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个人信息的主体并不仅限于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 民,还包括获得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在这些人的个人信息权受到不 法分子侵害时,一律享有我国刑法的保护。其次,关于个人信息的解读,各学派一直存在着争议,无论哪种观点,都没办 法准确涵盖个人信息的全部。笔者

2、认为,公民个人信息是公民个人所拥有的,能 够直接或间接的识别本人的特定资料所反映出的内容。如姓名、性别、年龄、身 高、体重、肖像、身份证号码、职业、教育状况、联系方式、家庭背景等等和本 人人身密切相关的信息,还包括着隐私范畴内的如既往病史、财产收入等信息。 与此同时,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还需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在日后的立法过程中 进一步完善。(二)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中,其法律属性一直颇具争议,成为法学界研究的重点。 就目前来说,关于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所有权学客体说, 他们认为个人信息具有实际利用价值,所有者对其具有支配权,可以作为商品买 卖出售,从而

3、为信息的所有者带来经济上的收益,具备财产属性,因此被列入所 有权范畴;二是以隐私权客体说,认为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个人隐私包含个 人信息,在这方面美国是最早将个人信息纳入隐私范畴进行立法的国家,比如隐 私权法和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权法案中对个人信息都有详尽的保护措施;三 是人格权客体说,将个人信息划分到人格权中,认为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就 是维护公民作为人最基本的尊严,体现的是公民个人的人格利益,因此应该受宪 法和其他法律的严格保护。(三)公民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和联系公民的个人信息涉及内容较广,和很多专有名词的概念都有着相似之处,通过 分析,笔者主要将目光集中在个人隐私上面。个人隐私指私

4、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 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比如我国 在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 号码以及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 开等行为,都属于侵犯公民的隐私权。由此可见,个人隐私大多是公民不希望被 外人所知的、敏感的信息,而个人信息不仅包括禁止他人干涉的敏感信息,还包 括可以向大众公开的信息。因此,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是两个相互交叉,又在外 延方面相互区别的名词概念。就对公民的立法保护工作来说,个人信息的保护比 个人隐私的保护更加全面。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现状(一)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5、受侵害的具体表现当今社会,互联网的使用,让人们的生活被手机、电脑等各种电子产品包绕, 在这种大环境下,人们在从事购物、交友、出行、入住宾馆等各种社会活动时, 很多情况下都会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告知与商家,进行登记,这就造成了个人信息 泄露的可能和隐患。对于商家而言,信息就是资源,信息就是商机,那么利用信 息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就应运而生了。一些机构疏于管理再加上一些不法分子的 违法犯罪行为,致使我国公民信息泄露的情况非常严重,大量兜售车主房主信息、 大学毕业生应聘人员信息、商务人士信息、患者信息、电信用户信息的现象在社 会上层出不穷,一些商家将自己搜集到的客户信息进行出售,甚至形成了一个新 兴的信息

6、倒卖产业。商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推销,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这些信息进 行诈骗,甚至通过人肉搜索对当事人进行名誉侵害,通过某些编程窃取网银密码 盗取用户存款等等,这些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应当给予 严厉的打击和制裁。(二)现有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宪法、民法、行政法和刑法是构建我国法律框架的四个关键部位,对于公民个 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应该由这四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是国家的 根本大法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个人尊严不容侵犯,任何侵犯公民的行为都要受到 法律制裁。这一规定虽然没有出现个人信息的字眼,但个人尊严与个人信息紧密 相关,从此种意义上来讲,宪法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提

7、供了原则性的保护;其 次是民法,对与公民的个人信息有关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和荣誉权做出了 相关的司法解释,任何人如果侵害公民的这四项权益,都将受到民法的制裁;另 外,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法近些年才开始颁布施行,有居民身份证法、 物业管理法、电信条例等等;直到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才首次将 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定罪入刑,填充了我国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空 白。(三)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必要性刑法作为法律的最底线,只有在其他法律都无效的前提下,才会实行刑事处罚, 给予犯罪分子最沉重的打击。在我国现有阶段,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的相关法 律的制定还不到位,虽然宪法、民法以及行政

8、法都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有 所涉及,但通过施行效果可知,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中的法律条文尽是 原则性的规定,没有触及到根本,仅仅提供了一些原则性的间接性的保护;民法 虽然明确提出了对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以及名誉权的保护,但公民的个人信 息涉及的内容远远不止于此,过于零散的法律规定,削弱了民法的可操作性,针 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行政法对于破坏公民个人信息安 全的实施主体限制范围相对狭小,主要针对行政机关人员,而且处罚力度较小, 不能对公民的个人信息提供全方位的保护。因此,加强刑事立法,对公民的个人 信息安全保护有着显著的现实意义。三、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完善建

9、议(一)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和犯罪主体范围要解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刑事立法问题,首先要明确个人信息的基本概念和 犯罪主体范围。现阶段,我国在这方面的刑事法律还不够完善,新出台的刑法 修正案(七)中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 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 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虽然指出犯罪对象是公民的个人信息,但同宪法、民法、行 政法一样,没有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做出具体的解释,不管是公开信息还是属于个 人隐私的信息,在量刑规定中没有针对不同的犯罪情节做出清晰

10、的界定,以至于 不法分子得不到相应的惩罚。同时,在条文规定中使用等字,也让犯罪主体模糊 化。为了避免法律上的漏洞,给犯罪分子以严厉的打击,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概 念以及犯罪主体的范围,是当前完善刑法的重中之重。(二)根据犯罪的行为和情节细致刑罚刑法修正案(七)中,第七条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及非法 获取公民信息罪,根据刑法规定,区别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就是情节是否严重。 而根据我国的立法情况来看,当前并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对情节是否严重划分出明 确的界定范围。因此,在裁判过程中,对于罪与非罪就存在争论,司法机关必须 根据案情酌情评判情节的轻重,给司法机关的案件处理带来不小的难度。如果出 台

11、的法律能够将犯罪行为细致量化,司法机关审判案件的压力将会大大减小,比 如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公民个人信息被出售的份额,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所 得利益对刑事处罚的幅度进行划分,份额由小到大对应犯罪情节由轻到重,相应 的刑罚也会逐渐增加,尤其是给当事人带来重大人身或财产损失时,犯罪行为更 不可姑息。如此一来,犯罪主体都能够得到与之犯罪情节相对应的惩罚,不会出 现钻法律漏洞的现象,实现司法的公平性。(三)构建立法司法执法部门工作一体化机制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过程中,必须要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 严、违法必究的基本要求。因此,首先从立法层面上讲,立法机关要深入社会调 查,根据实际情况构建法

12、律条文,尤其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刑法 的完善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其次从执法层面而言,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 定处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侵害的犯罪分子,绝不姑息养奸,让犯罪分子有机会 逃脱法网;从司法层面来说,法院及检察院在裁定犯罪结果的过程中,要秉承公 平公正的原则,给受害者一个满意的答复。同时,立法、执法、司法机构要互相 监督,互相制约,才能有效打击此类犯罪。(四)借鉴学习国外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经验在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中,不仅要完善刑法,宪法、民法、行政法都要同 时完善,只有构建完备的法律体系,才能为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提供坚实的堡垒。 将来随着立法的逐步完善和条件的

13、逐步成熟,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无疑是明智的 选择。从立法模式上,笔者比较倾向于以德国为代表的统一交叉立法模式,制定 专门的法律条案,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整体归类,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 处罚措施,避免了法律零散化带来的不便。四、结语综上所述,刑法作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它的完善对于公 民个人权益的保护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对于刑法涉及到的国家机关或者金融、 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要切实做好法律宣传,对核心的工 作人员做好监督工作。同时,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对公民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宣传 教育,只有提高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 行为的产生

14、。 刑法谦抑性与侵犯著作权论文 一、刑法谦抑性与侵犯著作权犯罪构成从整体上看,我国著作权犯罪构成与世界著作权犯罪构成的趋势是一致的,但 是,以刑法谦抑性观之,仍有以下问题值得探讨。(一)商业规模是否需要进行全新界定从根本上说,著作权犯罪侵权行为不仅要求达到商业规模,而且造成危害的结 果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否则极有可能以刑法谦抑性为由不认定为犯罪。例如, 侵权人以较低的价格将大量盗版作品销售到市场,造成了著作权人很大的利益损 害,然而侵权人并不一定达到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有其他严重情节等构罪情节, 这就可能使其逍遥法外。TRIPS第41条规定的商业规模是指侵权商品的数量达 到一定的规模,具备一定

15、的商业规模即可认定为犯罪行为。然而,有些国家和地区将商业规模排除在认定犯罪的构成要件之外,只是将其 作为量刑轻重的依据之一。如美国法典第18编第2318条规定:(a)在本条(c) 款所述的任何情况下,任何人有意地拿贴在或企图贴在录音制品或影片或其他音 像作品上的伪造标记进行交易应罚款最多可达25万美元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 既罚款又监禁。联邦德国著作权及有关保护权的法律第106条规定:对于在法定许可情况外 不经权利人允许即复制、传播或公开再现著作或著作的改编物或改动物者,处1 年以内监禁或课以罚款。日本著作权法第119条规定:侵犯作者人格权、著作权、 出版权或作品关系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

16、十万以下罚金。类似的第120 条和 121 条也对侵犯著作权行为处以罚金刑或有期徒刑。韩国著作权法第 136 条规定:为了营利以复制等方式习惯性地侵犯知识产权等权利的人,单处或并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五千万元以下的罚金。韩国根据形势的发展于1986年颁布了计算机程序保护法,对计算机程序著 作权的侵权犯罪进行了具体规定,第29条对程序著作权的侵犯行为单处或并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五千万元以下的罚金。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也对侵犯著 作权犯罪作出了相应规定,例如,第91条规定: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 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 金。笔者建议,依据刑法的谦抑性,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 TRIPS 协议商业规模入罪标准,但也不能照搬其他国家只要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入罪的立 法例。(二)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是否取消根据刑法第217条的规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