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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章、法规,特制定本制度。一、基本原则1、本会执行国家财政部颁发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实际发生的事项记录和反映本会的各项业务活动。2、本会资金由理事会集中管理,归口使用。3、本会资金使用实行年度预算制度。每年的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的资金收支预算,经理事会审议综合平衡,报民政局、区红会批准后由基金会理事会按预算实施,次年第一季度进行决算。本会应严格按照预算专款专用,使用预算外的资金须报理事会议讨论并经理事会、区民政局批准追加资金后方能使用。4、本会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任职资格证书,
2、并根据会计的有关规定依法建账,保证本会会计工作秩序和会计信息质量。5、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不相容的职责应严格实行分离,并按本会实际工作情况,对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进行轮换。6、每月10日前须编报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季度需另报基金收支统计报表、半年度编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年终编报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并报财务状况分析报告和年度决算报告。7、本会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接受监事会监督检查、接受税务部门税务监督、接受捐赠人查询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二、收入管理1、向本会捐赠的单位和个人应办理捐款登记手续,及时建立捐赠人信息库;通过银行向我会的捐赠,应将银行汇款单复印留做备查
3、。2、凡收到的现金、支票、汇票等银行票据,应及时开具合法“收据”,并及时解交银行。现金不得超过库存限额,不得私设小金库,并且做到日清月结,月末与库存现金、银行对账单、总分类账核对无误。3、因印戳、日期、金额有误等原因造成退票,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予以调换。4、定向捐赠须根据捐赠协议、捐赠意向书等书面依据确定;各类专项基金的设立应制订管理办法并报区民政局或区红会备案。5、捐赠人中途改变捐赠用途的,须由捐赠人提供书面凭据确认。6、各街道和部门的捐赠收入须直接汇入本会账户。三、支出管理1、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依法治会、勤俭办会,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严格预、决算制度,保持合理的支出结构。2、各
4、类资金的使用,应建立资金使用登记制度,严格按照预算规定使用。使用时须将“登记簿”与有关凭证一起交财务核实并付款,及时反映各类资金使用和结余的情况,年末与区民政局或区红会核对有关资金使用数据。3、本会召开各种会议、组织有关大型活动等,应先编制经费预算,报经有关政府部门领导审批后交基金会理事会,理事会原则上按预算执行。4、政府部门使用年度预算资金,须提交资金使用书面申请,经区政府批准后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拨付。5、每季度进行资金收支平衡分析,通报资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实行资金使用总量控制。 6、本会工作人员公出交通费,由理事会申报预算,限额使用。 7、本会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异地出差,经理事长同意后,
5、按有关规定按实报销。四、审批权限与程序1、本会年度预算内或有追加资金额度的,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财务开支凭证由理事长审批;政府部门的季度帮困补助金和其它项目资金由区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审批。2、预算外的支出,应报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或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审批。3、社区困难群体的大病帮困补助金由街道核实后上报,由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审核后在理事会会议批准的预算内支付;使用预算外的资金,应另递交申请报告。五、资产管理(一)、资金管理1、基金管理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2、基金会应及时、准确反映本会的资产运作情况,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6、和确保本会资产的安全完整。3、对本会资助的项目,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跟踪检查、监督,评估资金使用的合理、合法、合规。对受助人未按规定使用或违反使用规定的,须减少、停止或收回资助金。4、以基金会名义对外签订的协议且需支付经费的,应经有关会签程序审核并按规定批准后才能支付。5、本会应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6、资金运作和资产保值增值事项,须由基金会理事会提出方案,经会计、秘书长审核报理事会批准后付诸实施。监事会应对资产运作实行监督以规避金融风险,确保基金会资产安全且保值增值。7、本会应于每年年终对各项投资进行检查,如发生减值,需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二)、资产管理建立本会无形资产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各种有关资料,防止基金会资产流失。六、本制度经理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属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