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纠纷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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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纠纷处理规定总则一、为有效处理法律纠纷事件,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 规定。二、公司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由法务部组织法务人员负责处理, 其他有关部门给予工作配合,重大疑难案件可报请总经理寻求外部协 助。三、法务部对各类案件建立台账登记、定期统计并实行归口治理, 对案件发生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定期向 总经理汇报法律纠纷案件情况。四、相关说明如下1、特别法律事务是指公司为解决法律纠纷案件而进行的仲裁、 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处分听证等特别事务。2、诉讼是指以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 采纳诉讼方法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3、非诉讼是指以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

2、取协商、调解、仲裁、 复议等方法解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五、诉讼与非诉讼案件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 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纠纷上报与分析一、相关部门负责人于各纠纷案件发生当天及时填写公司案件 发生情况汇报表,说明案件发生的详细情况,提交法务部。二、法务部对案件进行分析,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公司总经理或 主管副总审批。三、公司总经理确定案件处理原则后,由法务部组织协调各相关 部门对案件的有关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并搜集相关资料,确定纠纷处 理对策,预估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相关情况上报总经理审批。四、公司实行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各部门必须及时上报发生的 案件,对隐案不报或严峻失职

3、、致使公司权益受损的直接责任人,将 给予验收处理。特别法律事务治理一、涉及以下法律纠纷的案件,法务部应在起诉或应诉前及时将 诉讼事实和诉讼应对方案概要报总经理备案,并在诉讼过程中及时向 总经理汇报诉讼进展情况。1、涉及侵犯公司注册商标、名誉权等类型的诉讼、仲裁案件。2、诉讼案件审理结果或执行结果可能会给公司利益带来严峻不 利影响的案件。3、单笔诉讼标的在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到达公司净资产10% 以上的案件。4、涉及刑事问题的民事、经济案件。5、其他对公司由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案件。二、对公司主动提起起诉、仲裁的案件的处理。1、法务部作好起诉前打算,搜集整理各种有利和不利的证据。2、在起诉

4、前10 日内,法务部向总经理提出书面汇报,拟定起诉 书和法律建议。3、法务部依据总经理的意见进行庭外和解或提出诉讼、仲裁。三、公司法务部接到对方的律师函或接到法院或仲裁机构的 应诉通知的,依据案件性质、可能受到的损失和危机程度实行分 级治理。四、属于解除业务、效劳合约性质的纠纷,或标的金额在 10 万 元以上的纠纷,或已被媒体曝光的纠纷,法务部必须及时上报总经理, 并在 7 日内上交书面汇报,附所聘律师的法律意见书、辩论书。五、属于一般民事合约的纠纷或标的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纠纷, 法务部在 7 日内上交书面汇报,附拟聘律师及其法律意见书、辩论书。六、法务部接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和行政处分决定书 时,必须马上上报总经理,决定是否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七、法务部接到行政机关作出的将给予重大行政处分的口头或书 面听证告知书时,必须在次总经理,决定是否聘请代理人,打算 参加听证。八、案件处理完后,法务部应在 15 日内上交结案汇报,内容包 含纠纷的产生、争议事项和金额、案件结果、总结分析,并附和解协 议、调解书、裁定或判决书等复印件。九、如纠纷事件有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法务部需作出处理意见。 十、法务部应建立特别法律事务的案件档案,包含各种法律文书、 证据、内部汇报和批复。附则一、本规定由公司法务部制定,解释权归法务部全部。二、本规定经总经理审批后于公布之日起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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