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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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下是整理的法律案例分析报告,欢迎大家观看。法律案例分析报告【一】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人张某(爱害人),男,汉族,1976年9月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 .被告人陈某(肇事方),男,汉族,1972年3月 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沙门 村 .二、案情简介:年5月27 日,陈某驾驶豫AB888号广州雅阁小型轿车沿国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国基路 163路()公交站牌处,与张某驾驶的轻骑牌电动车相撞,致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造成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陈某不旦没有求助受伤者(张某),反而驾车逃逸。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张某被120送入河南省煤炭总医院(以下简称煤炭医院)进行治 疗,诊断

2、为:1、创伤性失血性休克;2、脑外伤;3、左侧第6肋骨骨折;4、脾破裂;5、左腘窝 处皮肤挫裂伤,肌腱断裂;6、面部皮肤裂伤;7、肠粘连,肠系膜裂伤等。治疗至年 6月 8 日,因受害者张某无钱继续治疗而被迫出院。出院证上显示:1、建议继续治疗;2、加强左下 肢腘窝处伤口换药;3、延期吸查血小板,加强下肢活动预防血栓形成等。年6月18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五大队(以下简称交警五大队)依法出 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事故认定书),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 任。年6月23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以下简称事故鉴定所)依法对受害者张某 伤情程度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

3、定书(以下简称损伤鉴定书),结论为“张某伤情程 度评定为重伤”。年6月16日,陈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被刑事拘留,年(批捕没)。即将被移送郑州 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三、本案争议焦点:1、交警五大队依法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否有瑕疵2、事故鉴定所依法作出的损伤鉴定书是否有瑕疵。3、误工费的的赔偿期间是多久4、陪护费的赔偿时限及陪护人数(病历不明确)的确定问题。5、交通费赔偿多少的问题(我方有没有票据)。6、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时限(因需要二次住院)。7、受害者出院后所卖的药有无票据及医嘱单(?没有显示)上的内容是什么8、残疾赔偿金该赔偿的数额是什么(对受害者没有进行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

4、无 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9、精神抚慰金如何主张(些问题是个难题,因当前法律不予支持)10、后期治疗费用是否应该赔付,数额如何计算?四、争议焦点分析:1、交警五大队依法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否有瑕疵?该事故认定书从形式角度讲,载明了:交通事故时间,交通事故地点,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意外原因,以及落款,基本符合法律构成要件。如没有 相反的证据证明存在瑕疵,该认定书是应该被司法机关所采纳。2、事故鉴定所依法作出的损伤鉴定书是否有瑕疵?。该鉴定书是依据煤炭医院住院病历和辅助检查(?沿未看到)所作出的鉴定

5、,而且形式要件 基本符合要求。即使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该鉴定书被推翻的可能性不大,但不排除意外情况 的发生。3、误工费的的赔偿数额及期限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 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 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但 从煤炭医院的病历上没有显示误工情况亦未单独出具误工证明,需与煤炭医院方面进行沟补 正(?现今已出院,医院配合与否?)因此该部分损失额暂时无法计算。4、陪护费的赔偿时限及陪护人数(?病历不明确)的确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

6、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 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 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 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但从煤炭医院的病历上没有显示误工情况亦未单独出具误工证明,需与煤炭医院方面进行沟补正(?现今已出院,医院配合与否?)因此该部分损失额暂时难以计5、交通费赔偿多少的问题(我方有没有票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 通费

7、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 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因此,受害方应就该 部分提供适当的票据加以证明方可。6、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时限(因需要二次住院)。据河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的规定1 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 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30元:期间为从入院到出院(目前13天),数额大约为(30X15= 450)450 元。说明:住院期间较短,所以数额较底。7、受害者出院后所卖的药有无票据及医嘱单(?没有显示)上的内容是什么?受害者出院后购买四千元药物继续用药进行治疗,但没有正式票据。诉讼是以

8、证据为基础的,如没有证据则对负有举证责任方是不利的,本案中受害者应提 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该部分费用将不被支持。8、残疾赔偿金该赔偿的数额是什么(对受害者没有进行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 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受害者还没有做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9、精神抚慰金如何主张(些问题是个难题,因当前法律不予支持)?纯粹从民事角度讲精神抚慰金是应该得到司法部门的支持,但本案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 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 为能力的

9、,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 法院不予受理。所以精神抚慰金争议较大,如判决难以获得支持,但是我们应抓住在判决前的机会力争 通过调解得到较大的赔偿。10、后期治疗费用是否应该赔付,数额如何计算?在第一次受害者住院 13 天后被迫出院是因没钱治疗而且肇事都驾车逃逸亦未给任何治 疗费用(?)。后期治疗费用可通过鉴定或待二次手术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五、相关法律法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 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

10、机构出具 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 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 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 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交 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 以正式票据为

11、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4、山东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的规定1 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 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在县境内出差3 元;在省辖地级市、行署辖区内出差 6 元;在省内其他地区出差 元;5、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 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 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 法院不予受理。报告分析人:黄少春律师年七月五日法律

12、案例分析报告 【二】论转化型抢劫的构成一、案情被告:林某,男,17 岁。林某初中毕业后,经常到某面粉厂其姨家中居住,并帮姨做早点。一天,林某向其母亲 提出要到外地打工,但遭其母拒绝。为了筹集路费,林某产生盗窃邪念。3年7月间,林某 从其表弟丁某口中得知,在某面粉厂宿舍4栋401室只住一个女人,而且可以从楼下爬上去。 同年12月23日下午,林某到丁某家玩时,林某问丁某住401室的女人几点钟睡觉,丁某告 诉林某差不多11点多到12点就会睡着“。当晚11时许,林某携带水果刀并戴上毛线帽蒙面 爬围墙进入面粉厂职工宿舍区,沿卧室欲行窃时被陈某发现,林某见状,即将陈某推倒在卧 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

13、脖子威胁说:”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陈某害怕并表示不 叫,林某即按原路逃离现场。案发后,林某被公安机关捉捕归案。 4年3月5日,检察机关 以林某涉嫌犯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被告人林某的辩护律师为被告 人作无罪辩护。二、分岐法院在审理中,对案件的定性存在两种分岐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理由:被告人林某所实施的行为属盗窃未遂而非既遂,不存在转化问题。被告人林某在 被害人发现后有拿小刀指着受害人的后背并威胁“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但从其所使用的 是一把其表弟从街上买的而被告人原本计划用来撬窗户的小水果刀,并且在受害人发现有人 进入房间喝问后就赶快躲到阳台上,在将受

14、害人推进房间后便迅速从原路逃离,这一系列举 动来看,被告人的行为仅仅是为了能逃离现场,这里一些过激的行为更多的是出于自身的恐 惧。根据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 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尚未构成盗窃罪,而 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被告人林某不 构成抢劫罪(未遂),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理由: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胁方法拒捕, 其行为已经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

15、者其他方法抢 劫公私财物的,处。”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 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 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是对抢劫罪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 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显著 特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是关于犯盗窃、 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按抢劫罪 定罪处罚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因使用暴 力或者以暴

16、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罪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 行为人犯盗窃等罪,行为人不仅实施了盗窃等行为,而且已构成犯罪;二是必须具有抗拒抓捕 等目的;三是必须具有当场使有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本案中林某不仅实施了盗窃行 为,具有抗拒抓捕的目的,也具有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再之,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已 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规定。“,本 案中被告人已着手实行了犯罪,由于陈某喊叫,即由于林某意识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而, 林某整个犯罪行为中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及我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的犯罪构成要件。为此,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三、评析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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