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间距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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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封市高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开封市高层建筑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办法、开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 规范、住宅设计规范、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结合开封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对开封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高层建设工程及规划设计 项目,适用本规定。第二章日照分析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条 日照分析是指规划高层建筑对周边一定范围内的现 状及规划已经确定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产生的日照影响程度的分 析,以及其它高层建筑对规划建筑产生日照影响程度的分析。第四条 日照分析应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备案的日照分析 软件。日照分析报告应由具备乙级或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 甲级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咨询机构编制。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对其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的真实性 负责,提供的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责 任;设计单位或规划咨询机构应对编制或复核的日照分析报告成 果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 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或复核单位应承担相应 责任。具体负责日照分析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日照分析报告 承担技术责任。第二节日照标准第六条日照标准:(一)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有效日照2小时,有 效时段为9:00 15:00。(二)其它居住建

3、筑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2小时,有效 时段为 8:00 16:00。(三)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室达到日照标准,当一套住 宅中居室超过(含)四个的,应有两个居室达到日照标准。(四)托儿所、幼儿园的寝室、活动室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 日照3小时,有效时段为9:00 15:00。(五)中、小学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2 小时,有效时段为9:00 15:00。(六)医院、休(疗)养至少半数以上的病房、疗养室必须 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2小时,有效时段为9:00 15:00。(七)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的安置住宅的日照标 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第三节遮挡建筑及被遮

4、挡建筑的确定第七条被遮挡建筑的确定(一)在规划地块东、西及北侧为多、低层建筑时,日照分 析中东、西及北侧被遮挡建筑的分析范围是规划用地界线外60米 范围中的所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二)在规划地块东、西及北侧为高层建筑时,日照分析中 东、西及北侧被遮挡建筑的分析范围是规划用地界线外120米范 围中的所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第八条遮挡建筑的确定(一)日照分析中遮挡建筑物是: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高层建 筑及上述被遮挡建筑范围内的所有建(构)筑物应确认为遮挡建 筑。(二)上述被遮挡建筑范围内修建性详细规划已经批准的建 设项目,应纳入遮挡建筑范围。第九条周边规划地块日照分析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建设权益,体

5、现土地有效公平原则, 对未确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相邻地块,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下述要求进行模拟日照分析:(一)规划地块北侧为居住、教育、医疗卫生等用地时,北 侧为高层建设区域时拟建高层建筑的日照阴影区不得超过用地边 界线12.5米,北侧为多低层建设区域时拟建高层建筑的日照阴影 区不得超过用地边界线8米。(二)规划地块北侧为无日照标准要求的用地时,拟建高层 建筑日照阴影区不得超过规划地块的相邻用地边界线的一半。(三)拟建地块北侧为城市规划道路时,其日照阴影不得超过道路北侧红线。(四)规划地块东、西两侧均为居住用地时,应对东、西两 侧用地做镜像模拟分析。第四节 被遮挡建筑主朝向

6、第十条 日照分析只对分析对象的主朝向窗户进行分析;次 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做日照分析。第一条 分析对象的主朝向,应根据其建筑单体平面形状 及布置分别确定:(一)南北向布置的条式建筑,以南向为日照主朝向。(二)东西向布置的条式建筑,当东向偏南时,以东向为日 照主朝向;当西向偏南时,以西向为日照主朝向;正东西朝向的, 以居室较多的朝向为日照主朝向。第十二条文教卫生类分析对象及条状居住类分析对象只有 1个日照主朝向;点状居住类分析对象日照主朝向最多不应超过3 个,但一套住宅只设定一个日照主朝向。第十三条日照基准面的确定(一)以主墙窗洞开口为日照基准面。(二)当阳台进深小于等于1.8米,累积

7、长度超过建筑总长 的40%时,及阳台进深大于1.8米时,均以阳台面为日照基准面。(三)南外廊式中、小学教学楼,以外廊栏杆面为日照基准 面。(四)对于本技术规程未列举的建筑结构形式,可在确保分 析结果客观真实的前提下,确定日照基准面。第十四条日照分析参数的确定(一)地理位置:开封市区,河南开封,东经114。20,北 纬 34 50。(二)有效时间段:冬至日(当年)上午9时至下午15时/ 大寒日(当年)上午8时至下午16时。(三)时间统计方式:累计。(四)最小连续时间:10分钟。(五)时间间隔:5分钟。(六)采样点间距:采样点间距不超过1.0米。(七)计算高度:以已经确定的日照计算基准线为依据,计

8、 算高度(含落地门窗)均按距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第十五条日照分析主要资料(一)覆盖所有遮挡与被遮挡建筑范围的电子地形图。(二)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 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三)已确定的被遮挡建筑的平、立面图(含明确的底层标 高,必要时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四)已确定的遮挡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 屋顶详细标高)。(五)规划地块内的模拟日照分析遮挡建筑资料(室内地坪 标高、建筑控制高度)。第十六条 日照分析报告的内容与深度要求(一)文本内容1.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名称、地点、用地范围。2. 拟建日照分析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层数、高度

9、、 位置、室内地坪标咼等)。3. 根据拟建日照分析遮挡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日照分 析客体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室内 地坪标咼等)。4. 参与叠加遮挡的其它日照分析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 名称、层数、咼度、位置、室内地坪标咼等)。5. 上述日照分析遮挡、被遮挡建筑的资料来源说明(提供资 料的单位应盖章确认)。6. 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7. 日照分析的依据。8. 日照分析所采用的日照标准。9. 日照分析技术参数说明。10. 分析结论:列表说明不满足日照标准窗台的所属建筑、 层次、编号、受影响类型及受影响程度。对其中的现状日照分析 客体,还须列出建设前后的比较分

10、析表,分别载明各采样点建设 前后的日照时数及所处时段,并计算差值,对其中建设后不满足 日照标准的采样点,应按不同的受影响类型填充不同的颜色。(二)附图1. 日照分析遮挡、被遮挡建筑范围图(比例: 1:1000 1:2000)。应详细标明各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的位置(坐标、编 号、室内地坪标高)、檐口高度及有效时段的阴影范围。2. 窗台日照时数分布图。应标明各日照分析客体的各日照分 析采样点的日照时数,对受影响窗台则应按受影响类型分别标注 不同颜色的条状色带。第五节日照不足的救济第十七条 经日照分析,规划高层建筑对被遮挡范围内的现 状居住建筑,造成部分原满足日照标准的居住建筑不满足日照标 准或原

11、不满足日照标准的日照时数减少的,建设单位可以与上述 建筑物的所有人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以经济补偿 的方式作为日照损失救济。第三章建筑间距及退让第一节建筑间距第十八条 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抗灾、防灾、 消防、环保、管线敷设、国家安全、建筑节能、视觉卫生以及空 间环境和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在已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按照修建性详细规 划确定的建筑间距执行;在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 规划未经批准的,按本节之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高层住宅与高、多、低层住宅的间距(一)塔式高层住宅与塔式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 距应满足日照要求外,并不得小于表1所列要求:表1

12、塔式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高(米) 主朝向、24VHW4040VHW6060VHV100南北向(米)253540东西向(米)202530(二)单元式高层住宅与单元式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应按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不得小于表2所列要求:表2单元式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高 (米) 主朝向24VHW4040VHW6060VHV100南北向(米)303540东西向(米)253035面宽小于40米,进深小于16米的单元式高层住宅,最小控 制间距按塔式高层执行。(三)高层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满足上述要求同时 应满足大于等于南侧建筑0.6H;东西向平行布置时,满足上述要 求同

13、时应满足大于等于较高建筑0.5H。(四)高层单元式住宅与高层单元式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 制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18.0米。垂直布置的高层住宅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米,大于16米 时其间距按平行间距要求控制。(五)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并列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应符合 以下要求:单元式高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20.0米,塔式高层住宅 之间不得小于25.0米。塔式和单元式相对时按塔式高层之间间距执行。(六)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间距 按照并列布置执行。(七)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平行布置1. 主朝向为南北向,新建高层住宅北侧为现状多、低层住宅 时,除应满足相关退界

14、要求及日照要求外,建筑物间距应满足表1 规定的1.2倍。2. 主朝向为南北向,新建高层住宅南侧为现状多、低层住宅 时,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控制建筑物的间距,最小间距低层 不得小于15米,多层不得小于20米。(八)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不 得小于表3所列要求,并应满足日照要求。表3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两类住宅垂直布置时相对位置最小控制间距(米)高层住宅在南侧时20高层住宅在北侧时15(九)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并列布置时,山墙垂直间距 不少于15米并同时满足消防要求。(十)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 间距按照并列布置执行。(一)

15、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住宅与各种层数住宅的 最小控制距离在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另行核定。第二十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至少有一方是高 层)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之间的日照距离参照第二条、第三条 执行,同时满足非住宅建筑间距的相关专业要求。第二十一条 非住宅建筑之间间距(至少有一方是高层) 按相关专业要求进行控制。第二十二条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一)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二)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 置时的间距控制。第二十三条 本节规定以外的建筑类型和布置形式的建筑间 距在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另行核定。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对临时建筑、违法建筑不考虑其日照要 求。第二节建筑物退让第二十五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城市绿 地、河(渠)道等规划控制线的高层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符 合消防、防灾、防汛、交通、安全、管线敷设、环境保护要求外, 应同时符合本节规定。第二十六条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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