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我省知识产权保护(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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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我省知识产权保护(精) 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卫科教发2022230号)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维护国家、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等产权所有或持有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创造创造,推动卫生科技进步和经济开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卫生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卫生系统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卫生系统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保护管理的知识产权,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该由单位所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包括单位与他人共享的知识产权。 本规定所

2、称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权; 2.商标权; 3.著作权; 4.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 5.单位的名号及各种效劳标志; 6.国家公布的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其它智力成果和活动的权利。 第二章权属 第五条国家、部门或地方资助的各类科技工程,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工程完成单位享有持有权。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创造创造或者其它技术成果,是单位的职务创造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创造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其专利申请权、持有权、使用权、许可权及转让权均属单位,完成者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上署名的权利,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非职务创造创造或非职务技术成果,其成果所有权属完成

3、者。 第七条根据国家方案,对单位持有的重要创造创造专利,卫生部有权决定在指定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持有专利的单位支付使用费。 第八条以单位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效劳标记,其专用权依法归单位所有。 第九条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单位享有;为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对其享有优先使用权。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它权利由单位享有。 第十条在执行单位任务过程中所产生或形成的、不对外公开的信息,包括工艺参数、工艺技术流程、试验数据。图纸、调研资

4、料、技术诀窍、设计方案、临床试用情况、用户情况、经营渠道等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属单位所有。 第十一条受单位委派出国讲学、进修、培训、留学等人员,除与接收方另有协议外,在国外完成的创造创造或其它智力劳动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委派单位。 第十二条经合法途径接收的培训、进修、离退休返聘、借用及兼职人员,在学习或工作期间,利用接收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创造创造或技术成果,其知识产权归接收单位,完成者享有署名、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十三条合作开发所完成(或形成)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知识产权由合作各方共享。 第十四条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创造创造或技术成果,其权属按研究开发方与委托方合同

5、约定划分。 第十五条单位变更、终止时,对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以及仍在保护期内作品的著作权,依法由承受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假设无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那么由国家享有。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应当依法进行界定。 第三章职责 第十七条卫生部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卫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面有以下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指导、监督、检查有关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 2.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增强各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3.依法调处或协助调处本部门、本地区有关单位发生的知识产权争

6、议和纠纷; 4.负责国家和地方各类方案工程的知识产权管理;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归口管理国家秘密技术。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宣传和组织职工学习知识产权的法律和法规;医学院校应当开设有关知识产权的选修课程,有条件的院校,可开设必修课程; 2.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具体规划或方法并组织实施; 3.负责本单位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管理,组织有关的无形资产评估,技术秘密认定,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有关法律事宜; 4.了解对本单位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采取适当方式,制止侵权行为。并对已认定的商业秘密的内容、范围采取保

7、护措施,保护本单位知识产权的法律地位和经济权益; 5.参与洽谈、审核本单位涉及有关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并进行监督。 第四章管理 第十九条研究与开发工程在立项前和进行中,工程承担单位应当进行专利及相关文献检索,必要时结果报单位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防止知识产权侵权和重复研究、开发。 第二十条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做好研究、开发各阶段技术资料的归档、保存及使用管理。研究、开发过程中,要做好技术资料记录、保管工作,确保原始资料的完整。工程完成后,须将实验数据、记录、工作底稿、图纸、声像等技术资料收齐,按各研究阶段整理送技术档案管理部门登记、归档。 第二十一条研究、

8、设计、开发和中试、生产、经营等过程中形成的智力成果,应及时向单位的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并同时提出拟保护的内容、范围及保护措施。 凡准备申请专利的职务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在申请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专利法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况除外);对不宜申请专利的职务创造创造,应作为单位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第二十二条批量产品必须按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单位应当注册效劳标记。 第二十三条在职、离退休留用、借调、进修、培训人员或在校学生的非职务智力成果进行专利申请、转让、使用、许可,或有涉及技术权益的非职务作品进行登记、发表、出售,必须事先向所在单位的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申报。知识产权归口管理

9、部门在接到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通知申报者本人。过期未通知申报人,那么视为认可。 第二十四条为了防止侵权或失权,在引进或出口技术时,应对输出国或输入国有关该项技术的知识产权法律状况和技术状况进行检索、核查,结果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单位在签订技术合同、商标许可合同,以及涉及本规定第三条内容的其它合同时,应明确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经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六条单位在重组联合、建立股份制、股份合作企业、以技术投资入股或合资创办企业,或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进行产权交易或许可贸易时,必须根据国家规定委托有资格的评估中介机构进

10、行无形资产价值评估。 第二十七条单位对商业秘密应采取合法有效的保密措施,包括保密制度、保密协议、保密设施。 在职、离退休留用、借调、进修、培训人员或在校学生应自觉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未经单位同意或许可,不得擅自将属于单位的技术成果或信息泄露、发表、使用或转让。 对涉及或可能知悉商业秘密的科技、管理或相关业务人员,单位应与之签订保密协议。 对重大科研工程或对单位经济利益具有重大影响的工程,单位可与相关人员另行签订单项保密协议。 对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应确定涉密人员范围。 第二十八条建立参观、来访接待制度,除规定参观范围、本卷须知等内容外,对涉及技术秘密的研究、实验、生产、制造、保存等重点场所,应当

11、采取专门的防范措施。凡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单位,未经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擅自安排与此相关的参观活动。 第二十九条凡承担国家或部门重大科技工程的主要科技人员,在任务尚未结束之前,原那么上不得调离、出国定居或辞职;被确定为国家技术秘密的涉密人员,须经确定密级的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单位对其进行保密审查,并签署保密责任承诺书后,方可调离、出国定居或辞职。各类人员在办理离退休或调动、辞职、出国定居手续前,须交回属于单位的全部资料、实验数据、仪器设备、样品等,否那么不予办理。 第三十条单位应当实行知识产权保证书制度,与有关人员签订知识产权保证书,履行保护本单位知识产权的义务。 对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

12、要影响的科技、管理或相关业务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单位应在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在限制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它单位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限制期不应超过三年。 第三十一条行政管理人员,对其业务范围内所涉及的技术秘密或不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非法使用或透露给第三方。 第三十二条参加工程鉴定、评审、评估、验收工作的专家及相关人员,未经工程单位或个人同意,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向他人提供、转让有关工程的技术资料、文件或商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单位应设有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费用(或拨出专款,或从单位技术转

13、让收益中提取),用于知识产权管理、培训,补助专利申请、审查、维持,商标注册、续展,知识产权诉讼及竞业限制等项开支。 第五章奖惩 第三十四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务创造创造者或被认定为职务技术秘密工程的完成者给予表彰、奖励或报酬,并作为考核其能力、业绩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三十五条对于在知识产权形成、科技成果转化及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中有突出奉献的,或有效制止侵权、维护单位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人员,各单位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单位将其知识产权或职务创造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自行产业化、自行实施的,单位应当在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工程所取得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奖

14、励对完成该工程及对其产业化作出重要奉献的人员;单位将其知识产权或职务创造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进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的,应从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奖励工程完成人员和转化有功人员。 采用股份制形式的单位科技企业,或者主要以技术向其它股份制企业投资入股的单位,可以将在科技成果研究、开发、转化中做出重要奉献的有关人员的报酬或奖励,按国家规定折算为股份份额或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对科研、开发工程完成后不按时归档,资料不全或拒不归档的,要追究工程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不予受理成果鉴定及申报奖励,业务考核和提职晋级扣分以及其它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将属于单位的科技成果或信息泄露、发表、使用或转让的。或涉及单位重大利益的保密科技工程有关人员拒不与单位鉴订保密协议的,单位有权不予聘用、延期晋级、通报批评等,并有权要求经济赔偿。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离职,对单位工作造成影响或造成损害的,单位有权拒绝办理各种手续。拒绝开具各种证明,并有权要求经济赔偿。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借工作、职务之便,未经当事人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向他人提供、转让有关技术资料、文件或商业秘密的,所在单位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附那么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1页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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