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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折股量化保底分红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推进农村产权制度和“三变”改革,拓宽贫困户尤其是缺劳力、缺技能等自主创收能力受限的农村贫困人口持续稳定增收渠道。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带动支持农户增收的积极性,探索财政涉农资金资产收益扶贫新模式,实现扶贫开发由短期“输血”向长期“造血”转变,最大化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充分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财产权和资产收益权。根据省资产收益扶贫模式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导引关于印发统筹整合
2、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折股量化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一)中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涉农整合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中的用于扶持产业发展方面的项目资金。(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实施整合涉农资金项目后形成的经营性资产和村集体资产。包括光伏电站、乡村旅游、种养业棚、农村供水工程、仓储物流、冷藏烘干等设施装备和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荒山、荒滩、荒地、水面、林木、市场、房屋等,以及村集体接受资助、捐赠和补助形成的资产。第三条 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折股量化适用于设施农业、农村种养业、光伏、水电、乡村旅游、
3、农产品加工等产业扶贫项目。项目实施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集体经济合作社、村级扶贫互助合作社、互助资金协会等)、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第四条 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投入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集体入股所形成的资产,在脱贫攻坚期内以贫困户为主,脱贫攻坚结束后以村集体为主,属全体村民所有,原则上时限为长期。第二章 折股量化基本原则第五条 财政涉农资金折股量化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在不改变资金性质的情况下,根据财政涉农资金形成资产的类型,对具备条件的项目全部纳入折股量化范围,鼓励村级集体经济和贫困户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统一经营,并建立科学的收益分
4、配机制。(二)公开公平、自愿参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充分尊重贫困群众意愿,严格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切实使贫困户成为资产的拥有者和受益者。(三) 统筹协调、利益兼顾。折股量化以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为出发点,首先考虑贫困户的利益,同时兼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利益,充分调动利益相关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四) 完善制度,规范运行。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调动社会资本的参与积极性。建立协调顺畅、监督有力的项目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村集体和新型经营主体的作用。健全监管制度体系,确保产业扶贫资金折股量化保底分红项目规范运行。(五)创新机制,
5、大胆探索。坚持精准扶贫方略,拓宽思路,创新方法,积极探索财政支农资金折股量化扶贫新模式,并形成制度总结推广。第三章 折股量化方式方法第六条 准确确定折股量化对象。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实施前,要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充分征求贫困户的意见,同意参与项目并自愿承担相应权利和义务的贫困户即可成为股权量化对象。对象登记确认后由实施主体在贫困户所在村村委会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后由实施主体向持股成员颁发记名股权证书。第七条 配股方式:资金折股量化和资产股权量化两种配股方式。(一)资金折股量化:以产业扶贫资金入股的,按照量化到户、保底分红的方式配股给建档立卡贫困户(含五保户、低保户、脱贫户,不
6、含集中供养五保户),每股XX-XX元,每户配股总额不超过XX元。(二)资产股权量化: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投入到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产业项目后形成的资产,要按规范程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统一经营,以优先股的形式折股量化给贫困户和贫困户所在地的村集体。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投入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资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并经村集体经济组织X/X以上成员同意,划出一部分资产,设立贫困户优先股,剩余部分再量化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所形成的资产,要折股量化给村集体和贫困户,并按资产收益进行分红。第八条 收益回报方式:(一)资金折
7、股量化收益回报: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投入的项目资金X%用于经营主体自身项目建设,另外X%资金配股给村集体和贫困户,每年保底分红不低于股本金的X%,其中贫困户入股的每年给贫困户保底分红不低于股本金的X%,给村集体分红不低于X%,股本金属贫困户持股;在收益分配上,鼓励经营主体每年提取利润的X%进行二次分红,其中贫困户不低于X%,村集体不低于X%。脱贫攻坚期内以贫困户为主,脱贫攻坚结束后以村集体为主,原则上时限为长期。(二)资产折股量化收益回报: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给村集体和贫困户的,每年年底项目实施主体需提取不低于资产价值的X%按股分红,其中贫困户分红不低于X%,村集体分红不低于X%
8、。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投入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资产和村集体入股所形成的资产,收益分配比例和股权分配办法由各村和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商定。对持有股权尚未脱贫的贫困户,项目实施主体不得要求贫困户退股,必须保证贫困户入股分红。对已脱贫的贫困户,由镇(办)或村委会实行动态调整,将股权转让给其他尚未脱贫的贫困户攻坚结束后将股权转让给村集体。第四章 折股量化风险控制第九条 村集体和贫困户不参与项目主体的经营活动、不承担市场风险,负盈不负亏,享有固定保底分红权利,经营主体有保障村集体和贫困户稳定的收益义务。鼓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调节年度间收益分配方案等方式,降低收益风险。除不可抗力因素外
9、,项目面临较大的经营性困难或出现持续亏损,难以保障贫困户收益时,实施主体应利用自有资金购买贫困户和村集体持有的股份。 第十条 镇(办)负责指导辖区内项目实施主体制定详细的财政涉农资金项目折股量化保底分红实施方案。方案应载明折股量化的范围、原则、标准、方式、程序、结果、权责、收益分配等内容。方案要注重规范项目实施主体的会计核算制度,如实反映经营成果,明确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和措施,确保资产保值增值。方案制定后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形成股权量化决议,建立股权分配台账,并报项目所在地镇办和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五章 折股量化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县财政局和业务主管
10、部门负责对项目的立项审查;镇(办)是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项目实施主体项目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管,切实保障资金安全及受益对象的利益;村委会具体负责辖区内经营主体的组织及管理工作,与企业、农民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制定共同认可的分红方案,包括分红比例和方式,以及对经营状况、财务报表、年度利润、分红额度等的认定方式、核查方法和纠纷处理办法;县“三变办”负责协调指导收益扶贫工作,重点保证贫困户收益;县审计局负责全县资产折股量化保底分红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做好资产收益扶贫工作中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与预防工作。第十二条 开展折股量化评估,委托第三方对折股量化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精准扶贫考核和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之一。-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