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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院保密管理制度规定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障各项检察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院保密委员会负责对全院的保密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日常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保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加强对本院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增强保密观念,严格保密纪律;(二)研究决定有关保密工作事项,检查指导保密工作,总结保密工作经验;(三)组织查处失、泄密事件,并向省、市院保密委员会、院党组、市保密局报告保密工作情况。第三条 本院的保密要害部门和部位是:办公室、侦监科、公诉科、反贪局、反渎局、监所科、控申科;检察长室、档案室、举报材料管理、案件管
2、理的计算机室、各部门保管文件、卷宗及案件材料的场所。第四条 保密范围是:本院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和工作秘密事项,以及上级机关下发或其他部门、单位传递的秘密文件材料、密码电报等。第五条 本院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各项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制度,特别要严格执行以下保密规定:(一)非因工作需要或未经批准,不得将案件卷宗、涉密文件资料、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等涉密载体携带出办公场所。(二)不打听与自己工作无关的国家秘密、案件情况及其他工作秘密;严禁向案件当事人泄露案情,严禁为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打听案情,通风报信。(三)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以及私人交往中谈论国家秘密和未公开的案件情况。(四)未经
3、批准不得向任何单位提供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不得接受报刊、电台、电视台记者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采访或约稿。(五)禁止用普通电话和无线电话传递国家秘密事项;严禁使用未加密的传真机、计算机传输秘密文件、资料。(六)确因工作需要打印、复制、传真秘密文件、资料的,必须经领导批准,复印件要与原件一样严格管理。(七)秘密文件的收发、传递、保存、清退 、销毁,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随时掌握文件去向;秘密文件要专柜存放,由专门人员负责保管。个人不得存放、销毁秘密文件、资料。凡作废的保密文件、文稿,应由各部门集中管理,按规定销毁。(八)发现失、泄密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报告,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扩散。第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失密、泄密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