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及证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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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及证据能力实质证明力: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 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地指明刑 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其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联系是间接 的,一个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某个阶段。任何一个间接证据都需要与其他证据 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且由于间接证据关联方式的间接性,决定了运用间接证 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经过推理过程。一、证据能力(一)证据能力的概念证据能力,亦称证据资格,证明能力或者证据的适格性,它是指证据资料可以被采用为 证据的资格。民

2、事诉讼中,用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要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二)我国证据能力的规则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证据能力规则主要有:1. 证人资格。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53 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 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2. 禁止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 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 据。”“按照这一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除非是

3、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 的。3. 调解或者和解中的让步不具有证据能力。 为了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7 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 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4. 证据或者证人证言须接受讯问、质证。民事诉讼法第63 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 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47 条规定:“证据应当 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证明力(一)证明力的概念和分类 证明力

4、,也称证据价值、证据力,它指的是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 的大小。要明确证明力概念,必须分清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这里以书证为例说明形式证明 力和实质证明力的关系。书证要具有证明力,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书证本身是真实的, 为当事人主张的文书的制作者所作的,而不是伪造的;二是书证表达的内容是书证制作者的 真实意思表示,书证所记载的内容真实可靠,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前 一个条件得到满足,该书证就具有形式上的证明力;后一个条件得到满足,该书证就具有实 质上的证明力。形式证明力是实质证明力的前提,有形式证明力,才可能有实质证明力,无形式证明力 就不可能有实质证明力。

5、但有形式证明力,不一定有实质证明力。书证记载的内容不真实或 是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时,就不具有实质证明力。作为法院认定待证事实根据的书证,必须既 有形式证明力又有实质证明力。从证明的过程看,形式证明力问题先于实质证明力而发生, 因此书证有无形式证明力是诉讼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为了简化对书证形式证明力问题的 证明,德、日等国民事诉讼法中设有公文书为真实的推定,即从文书的形式和内容上可以看 出该文书确系国家公务人员在其职务范围内所作的,法官应当推定文书本身是真实的。对于私文书,如果对方否认其形式的证明力,则要求提供文书者对文书的真实性进行证明。形式 上的证明力被确认后,法院还要进一步对实质上的证明力

6、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允许当事 人提供证据对证明文书所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全面提出异议,进行质证。书证实质证明力的 大小,由法院依据书证内容和其他具体情形作出判断。在获得形式证明力的情况下,证据才 有实质证明力,才有证明力大小之说。(二)判断证据证明力的立法模式近现代史上,有两种判断证据证明力的立法模式:一是法律预先明文规定证据证明力的 大小以及对它们的取舍和运用,而不允许法官自由加以判断和取舍的制度,此谓之“法定证 据制度”;一是法律不预先规定证据的证明力,允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依法自由判断的证据 制度,此即“自由心证制度”。一般认为,西方国家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都以自由心证制度代 替了法定证据制

7、度,但是英美法系国家则更多保留着法定证据制度的某些痕迹。(三)确定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证明力的规则在我国,为了限制法官滥用裁量权,法律和司法解释根据不同情形规定了不同证据的证 明力,包括证明力的规则和有关证据证明力的等级。1.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70 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 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1)书证原件 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 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 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 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此外,根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71 条、第72 条、第74 条的规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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