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二期职工住宅配售办法政策解释

上传人:ni****g 文档编号:552706392 上传时间:2023-04-21 格式:DOC 页数:31 大小:16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建二期职工住宅配售办法政策解释_第1页
第1页 / 共31页
新建二期职工住宅配售办法政策解释_第2页
第2页 / 共31页
新建二期职工住宅配售办法政策解释_第3页
第3页 / 共31页
新建二期职工住宅配售办法政策解释_第4页
第4页 / 共31页
新建二期职工住宅配售办法政策解释_第5页
第5页 / 共3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新建二期职工住宅配售办法政策解释》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建二期职工住宅配售办法政策解释(3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新建二期职工住宅配售办法政策解释一、 关于第一条的解释原文如下:根据国家、北京市有关职工住宅配售的规定,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政策解释:依据国管局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配售管理办法(国管房改2009211号)文件的规定,职工住宅是指中央国家机关、中央在京企业集中建设及各部门利用自用土地和危旧房改造等方式自行建设、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的新建住房,以及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的旧有住房。国管局负责制定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配售的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工住宅配售方案制定、职工购房资格初审和公示等工作。作为在京中央企业,住房建设接受国管局的管理,有关住房的立项、建

2、房规模、户型面积大小、出售价格、出售对象、产权性质等都有明确规定。丰台区东大街6号院二期职工住宅10、12号楼以及在配售过程中腾退的旧有住房均属于职工住宅范畴。同时,这是在目前国家住房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总公司解决员工住房困难,改善员工住房条件所能实施的唯一的、也是最优惠的一种建房模式。这一点与以往总公司出售的已购公房(房改房)或内部所谓的“职工房”、“营职房”的概念是不同的。二、关于第三条的解释原文如下:二期职工住宅共建单元房604套,国管局调剂约30套,其它住房由总公司统一配售。政策解释:依据国管局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利用自用土地新建职工住宅调剂暂行规定(国管房地2009136号)文件的规定

3、,用地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及危旧房改造等形式新建设的职工住宅,用于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的同时,由国管局调剂一定比例的住宅向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单位符合购房条件的职工配售。国管局在给总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利用丰台区东大街6号院自用土地新建职工住宅项目立项的函批复文件中,明确规定总公司须将约2440平方米的新建二期职工住宅交由国管局,面向中央国家机关符合条件的员工调剂配售。在总公司上报售房价格审批阶段,需一并报送调剂方案,由国管局审核确定调剂住宅的户型、面积、户数、楼号、楼层、门牌号等,具体调剂住房的套数暂定约30套,调剂套数与门牌号以国管局批复为准。三、 关于第六条的解释原文如下:

4、员工申请购买二期职工住宅应同时满足以下申购条件:(一)总公司正式在职员工(含2010年6月8日后退休的员工);(二)参加工作时间为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时间以档案中入伍登记表、工龄审批表、招工表等时间为准,接收的毕业生以取得报到证当年8月1日认定为其参加工作时间。若档案中招工表与入伍登记表或报到证同时存在,以招工表时间为准。档案中以上材料均没有的,以调入总公司工作的文件时间为准);(三)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四)符合无房户条件或居住总公司(包括外单位)住房建筑面积小于63平方米(以下简称小户型)。政策解释:该条款重点对售房对象进行了界定,员工申请购买二期职工住宅应同时满足第(一

5、)款至第(四)款要求。第(一)款中提到“2010年6月8日”的时间节点是二期职工住宅施工许可证下发的日期,在此时间节点后正式退休的职工可以参加住房申购,在此之前已正式办理退休的,不在此次配售范围内。第(四)款中提到“无房户条件”的概念,依据国管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改字200036号)等文件的规定,无房户是指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员工及其配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无房员工:未以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未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其它政府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未按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享受货币补偿,未按危改政策享受补偿或未按房改价回迁

6、购房;未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未享受过单位资助购建住房;未领取过国家或单位的住房补助(不含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退出以规定的标准租金承租城镇私有住房。第(四)款中提到的“居住总公司(包括外单位)住房建筑面积小于63平方米”,该内容有三层含义,一是居住在总公司所属院落住房;二是居住在外单位住房,如配偶单位、部队院落等情况;三是关于63平方米的界定。经对总公司院落营职房与职工房面积统计,东货场路40号院1号楼营职房最大户型面积为62.39平方米,东大街6号院3号楼营职房最大户型面积为62.31平方米,田村路23号院6号楼营职房最大户型面积为61.54平方米,太平路36号院2号楼营

7、职房最大户型面积为61.72平方米,其它营职房和职工房面积均小于上述住房面积,总公司院落最大营职房与职工房户型建筑面积为62.39平方米。所以,对居住在总公司或外单位小户型房员工住房面积控制在63平方米以内的可以参加申购,符合总公司实情,对员工也相对公平。 四、关于第七条的解释原文如下:申购员工及其配偶在总公司(包括外单位)承租或已购买并获取产权的小户型住房,在取得二期职工住宅购房资格后,须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限期将原住房腾退给总公司。政策解释: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国管局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配售管理办法(国管房改2009211号)等文件的规定,职工按成本

8、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职工只能购买与本人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相当的一套职工住宅。所以第七条中规定申请购买职工住宅的员工及其配偶必须在规定时间腾退夫妇双方名下小户型住房给总公司,方可购买二期职工住宅。这既能体现出有房员工和无房员工的公平性,也可避免一个家庭享受多处住房的现象,维护了总公司全体员工的权益。该条款所指的“小户型住房”是指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分配的已购公房、职工住宅、经济适用住房等,或承租单位公房、廉租住房等,且住房建筑面积须小于63平方米。购买或承租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五、 关于第八条的解释原文如下:二期职工住宅由符合申购条件的员工自愿申购,并

9、应在总公司规定的申购期限内及时提交申请材料。符合申购条件的员工在进行申购前,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职工住宅配售申请表(二)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三)腾退旧房承诺书(四)夫妇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居住外单位(含军队)已取得产权的小户型房员工须提供由对方产权单位出具的同意总公司调购使用该住房的书面承诺证明。居住外单位未获取产权的小户型房员工须提供由对方产权单位出具的同意总公司按原住户租金承租使用该住房的书面承诺证明。其中,承租军队小户型房员工应在将原住房腾退交付给军队并出具相关腾退证明,经住房调查情况属实的,可按无房户身份参加二期职工住宅申购。(六)其它

10、相关证明材料各单位如需核实住房情况的,还应查验腾退旧房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承租)合同与售房发票等原件,须留存复印件备查。未能在规定时间提交上述材料,视为员工主动放弃二期职工住宅申购资格。政策解释:该条款对员工在申购住房前所提交的材料做出具体规定。“职工住宅配售申请表”要求员工填写本人真实信息情况并到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人力、房管、纪委等部门审核盖章。“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是建立员工本人住房档案的基础资料,出售新建二期职工住宅人员名单审批、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等均要在建立员工住房档案的基础上,国管局方会受理申报,该表同样要求夫妻双方所在单位相关部门审核盖章。“腾退旧房承诺书”要求申购员工

11、在申请购买职工住宅前要做出将夫妻双方名下住房腾退并交付给总公司的承诺。“夫妇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用于核实申购员工及其配偶身份、户籍及婚姻状况,原件各单位在核验后及时退还员工本人,复印件需留存备案。居住在外单位(含军队住房)小户型房已购买并获取产权的员工提出申请时,应提交由对方产权单位出具的同意总公司调购使用该住房的书面承诺证明,该套外单位住房由总公司配售给总公司内部符合购房条件的员工,对方单位配合总公司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住军队住房的提交团级(含)以上部门出具的同意总公司调购使用该住房的书面承诺证明。租住外单位小户型房员工应提交由对方产权单位出具的同意总公司按原住

12、户租金标准承租使用该住房的书面承诺证明,总公司将该套住房安排其它无房员工承租使用。其中租住军队小户型房员工,因军队住房存在特殊性,须在将原住房腾退交付给军队并提交团级(含)以上部门出具的相关腾退证明,经住房调查情况属实的,可按无房户身份参加二期职工住宅申购。六、关于第九的解释原文如下:腾退旧房已取得产权的员工,在择房前应当签订并提交关于腾退旧房的以下书面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二)购房合同原件(居住总公司小户型房员工可不提供)(三)售房发票原件(四)出售腾退旧房的职工住宅买卖合同(五)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六)委托办理腾退旧房转移登记的授权委托书(七)保证金一万元(所有申购员工均应交

13、纳)(八)其它相关证明材料择房前,申购员工应按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交纳房款等费用。房号选定后,申购员工应签订职工住宅买卖合同。未能在规定时间提交上述材料,视为员工主动放弃二期职工住宅申购资格。政策解释:该条款对已购买并获取产权的有房员工参加总公司总体排队,如已排到新房的,在挑选房号前所提交的材料做出具体规定。腾退旧房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售房发票”等原件,由于该员工已明确可搬入新房,所以原住房的房产证等材料应按规定提交所在单位,用于下一步该套旧房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其中居住总公司小户型房员工的购房合同可不提供。“出售腾退旧房的职工住宅买卖合同”是指搬入新房的员工原有旧房出售给总公司其它员

14、工的买卖合同,在总公司统一协调下,由买卖双方直接签署。由于员工在择房前原有旧房还未进行分配出售,所以该买卖合同先由搬入新房的员工一方签署相关内容,待旧房价格评估,分配给其它员工后,再由另一方履行签字手续,完善该合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委托办理腾退旧房转移登记的授权委托书”用于办理该套旧房产权过户手续使用。“保证金一万元”用于对申购员工有关行为进行约束,保证金的使用规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执行。在择房前,有房员工、无房户员工均应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申购员工在挑选房号后,应同总公司签订二期职工住宅职工住宅买卖合同。原住房已购买并获取产权可以评估的,由于旧房评估需国管局审批,有一定的受理时间,

15、所以该合同中涉及旧房评估的金额暂不填写,待旧房评估价格得到上级批复后,计算员工实际应交纳房款,并填写完善该合同。无房户或原住房未购买属承租的,不涉及旧房评估问题,可直接签订该合同。 七、关于第十条的解释原文如下:员工在领取二期职工住宅钥匙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交清房款与公共维修基金等全部费用(二)自领取二期职工住宅钥匙后60日内腾退旧房,将钥匙、电卡等交予所在单位并结清相关物业费用。未能在规定时间交纳房款和腾退旧房的员工,总公司可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职工住宅买卖合同,责令限期腾退二期职工住宅,该套住房由总公司配售给其它符合条件的员工。政策解释:该条款对员工在领取钥匙前所提供的材料做出具体规

16、定。在领取新房钥匙前必须要交清房款与公共维修基金等全部费用,在领取新房钥匙后60日内必须腾退旧房,并将钥匙、电卡等交予所在单位并结清相关物业费用。旧房腾退的时间由申购员工所在单位按规定进行收回,在该套旧房分配出售期间由申购员工所在单位负责临时看管。八、关于第十一条的解释原文如下:经总公司确认可直接参加二期职工住宅配售的搬迁员工,按总公司总体打分排队顺序依次择房。政策解释:二期职工住宅配售搬迁员工包括东大街6号院8号楼住户(不含临时承租户),已拆除的原11号、12号楼及平房等并与总公司签订搬迁协议的住户,莲花池西里4号院签订搬迁入住二期职工住宅协议的住户,确保上述搬迁员工入住二期职工住宅。上述搬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