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物资检验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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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援助物资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印发对外援助物资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检检联1998113号)各直属商检局,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和其他有关公司: 为了保证我国对外援助物资的质量,加强对外援助物资的检验与管理,国家商检局会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了对外援助物资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八年四月七日 附件对外援助物资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保证我国对外援助物资的质量,提高我国产品信誉,维护国家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外

2、援助物资的检验和管理。 对外援助物资是指在我国政府提供的无息贷款、低息贷款和无偿援助项下购置并用于援外项目建设或交付给受援国政府的一切生产和生活物资(以下简称“援外物资”)。 第三条国家商检部门主管检验的业务司与外经贸部对外援助司成立“对外援助物资检验联合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检查和处理援外物资的检验事宜以及有关对外联系工作。 第四条国家商检部门设立在各地的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依照本办法对援外物资实施检验。 对于援外物资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第五条产地检验、口岸查验是援外物资检验的基本原则。 商检机构须在生产厂

3、厂检合格且总承包企业已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对援外物资进行最终检验。 第六条援外物资未经商检机构检验、口岸查验合格的,不准启运出境。 因国家特殊需要,经外经贸部对外援助司出具证明,商检机构据此对援外物资简化手续或免予检验. 第七条援外物资在总承包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所供物资的质量和商检条款,包括全部物资的数量、规格以及质量标准和包装标准。 外经贸部援外司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副本(或合同复印件)连同“援外物资产品一览表”(见附件)提交国家商检部门。 对于成套项目下的援外物资,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确定具体生产厂家、产品型号,外经贸部援外司至少应在产品投产前七日内将填写齐全的“一览表”传递给国家商检

4、部门. 上述一览表的任何更动或补充均须报外经贸部援外司批准,并由外经贸部援外司通知国家商检部门。 第八条国家商检部门在接到第七条中所述文件后,立即通知有关商检机构做好检验的准备工作.援外物资的检验流程和时限应参照国家商检部门对出口商品检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总承包企业在安排生产(或采购)时,对于援外物资中凡实行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必须选用获证企业生产的产品;对于未实行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总承包企业应优先选用获得中国国家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认证或国际认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第十条总承包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总承包合同等必要单证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

5、 对于援外物资内的法定检验商品,商检机构依照商检法及有关规定实施检验;其它援外物资商检机构将按照总承包合同中规定的质量和商检条款实施检验,总承包合同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我国国家标准检验或由“对外援助物资检验联合协调小组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经检验符合总承包合同规定的援外物资,由产地商检机构按照规定签发换证凭证,或由第四条规定的其他检验机构签发检验证明,经口岸查验合格后,一律由口岸商检机构换发检验证书. 各口岸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是外经贸部向总承包企业结算货款或从履约保证金中提取罚款的主要依据之一. 经检验不合格的,由商检机构出具不合格通知单,并由国家商检部门在接到该单后七日内将不合格情况反

6、馈外经贸部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外经贸部与国家商检部门应建立定期信息反馈制度。 第十三条援外物资检验收费参照国家规定的商检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国家商检部门和外经贸部对违反本规定的总承包企业或工厂,分别按商检法及外经贸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援外物资产品一览表产品名称数量规格金额产地厂商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出厂日期出口港检验标准总承包企业名称: 联系电话: 联系人:日期: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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