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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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一、实体公正: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指司法裁判应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依据,且适用法律正确。二、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指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程序得到遵守,程序违法得到救济。程序公正的内容包括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参与、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2005年试卷二21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含义的表述哪一项不正确?A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B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C刑事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D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考点】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解题思路和依据】因为不公正的刑事诉讼程序也可能使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所以,D项不正确。诉讼参

2、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和刑事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则是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的应有之义。【应注意的问题】该题考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是2005年司考大纲中新增内容,是一道涉及刑事诉讼原理方面的试题。该题目的出现表明,刑事诉讼法试题不仅要考法条,同时也会考理论。实际上,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出案例题也是可能的。【答案】D三、刑事诉讼职能:刑事诉讼职能是指诉讼参与者在刑事诉讼中为实现特定目的进行诉讼活动所具有的作用和产生的功能,诉讼主体进行诉讼行为、享有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都是在诉讼职能的基础上进行的。目前的主流观点是“三职能”说,即认为刑事诉讼职能包括控诉、辩

3、护和审判三项职能。所谓控诉职能,是指在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基础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职能;所谓辩护职能,是指反驳起诉,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职能;所谓审判职能,是指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职能。三种职能的相互关系:控诉是辩护的对象,是审判的前提和根据,审判必须限定在控诉的事实和被告人范围内;辩护必然针对控诉进行,对控诉成立起制衡作用;审判是控诉的法律后果,在审判中必须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没有辩护,控诉和审判将失之专横。2007年试卷二76下列哪些人是承担控诉职能的诉讼参与人? A公诉人 B自诉人 C被害人 D控方证人 答案:BC。依据:刑事诉讼有

4、控诉、辩护、审判三项职能。不管是控方证人,还是辩方证人,他们的义务就是如实提供证言,他们既不承担控诉职能,也不承担辩护职能。公诉人虽然承担控诉职能,但是公诉人不是诉讼参与人。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定确立了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该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诉讼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的,有关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权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刑事诉讼法第96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

5、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2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的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

6、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特别提示 该原则由于没有太多实际的规则,因而直接考查的可能性不大。但是,由于在卷四中经常考查大型的综合案例分析题让考生指出某一案件的处理程序在诉讼程序上存在哪些问题,这类考题中所列案例的程序错误不难找,但考生很难找全。这使得我们需要以该原则为视角,为考生提供几个思考的方向: 1.案件的管辖是否正确;2.采取某一行为的主体是否有权进行这种行为;3.进行某一行为的根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进行某种行为时,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法律手续;5.是否有颠倒或者超越诉讼程序的现象;6.结束某一个诉讼阶段所使用的法律文书是否正确(即判决、裁定和决定各自的适用情形);7.进行某种

7、行为是否遵守了诉讼期间的规定。做这类题时,提醒考生尤其要注意案例中给出的各种日期,考生在看到“XX人XX年出生”时就要想一想这个人是不是未成年人,看到“XX年XX月XX日X机关进行某种行为”时就要想想该行为是否超过了法定的期限。2007年卷二23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三(21岁)被控强奸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处张三死刑立即执行。张三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的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单选题)A应当公开开庭审理 B可以不开庭审理C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应当提审【答案】C【考点】公开审判原则;二审的审理方式【详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8、试行)第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开庭审理。由此看来,A项似乎是正确的,其实不然,“应当开庭审理”的说法是正确的,但是,“应当公开开庭审理”的说法却是错误的,错就错在“公开”二字上面。理由如下:强奸案件属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不公开审理,然而,本案的一审法院却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这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91条所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因此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9、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1该原则与现代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原则有着显著区别。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指法官个人独立,法官行使职权只服从宪法和法律。在我国,独立行使职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它们各自以整体组织的形式对外独立,集体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而不是法官、检察官个人独立行使职权。2由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

10、行不同的领导体制,因此它们独立行使职权的主体范围有所不同。根据宪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上下级在审判工作中是监督关系,因此其独立行使职权是指不同级别的各个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各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各自独立,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只能通过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来进行,上级法院不能直接指示下级法院如何办理具体案件。就每个人民法院内部而言,独任法官和合议庭成员对一般刑事案件有独立判决权,但是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做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宪法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的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因此其独立行使职权是指全国检

11、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检察权。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办案工作做出指示,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服从。就每个人民检察院内部而言,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和抗诉,均由检察长决定,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这是由我国的政治体制所决定的。2003年试卷二89.某大学教授在讲授刑事诉讼法课时,让学生回答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下列四个同学的回答中,正确的理解是:A.甲同学认为是指法官个人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他人影响B.乙同学认为是

12、指合议庭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C.丙同学认为是指法院独立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D.丁同学认为是指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如何处理发布指示或命令【答案】CD【知识点】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内涵【详解】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理解该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独立行使职权的前提是依法,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必严格遵守实体法和程序法;(2)独立行使职权意味着不受以下三个方面的干涉:1)行政机关;2)社会团体;

13、3)公民个人;(3)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职权不排除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所以,ABC都不正确。由于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每个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各自独立,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只能通过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来进行,上级法院不能直接指示下级法院如何办理具体案件。所以,D项是正确的。三、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

14、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该原则包括以下内容:各民族公民,无论当事人,还是辩护人、证人、鉴定人,都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进行陈述、辩论,有权使用本民族文字书写有关诉讼文书;公、检、法机关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居的地区,要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公告、布告和其他文件(注意:这里只是强调民族语言之间的差异,而不是普通话和地方方言之间的差异);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为其指派或聘请翻译人员进行翻译(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

15、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被告人提供翻译。如果外国籍被告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的,应当由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他的口头声明记录在卷。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应当附有被告人通晓的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翻译费用由被告人承担。”)四、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1该原则的基本含义:在刑事诉讼中,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只有人民法院享有最终的定罪权。在刑事诉讼中,审判权依法只能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审判权包括定罪权和量刑权,人民法院是唯一有权确定某人有罪和判处

16、刑罚的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移送起诉和提起公诉,但他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认定,只会带来诉讼程序意义上的效果,而不是终局的有罪判定。只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定罪判决,才是国家对被告人有罪结论的权威宣告。人民法院的定罪权只能以判决的形式行使。2该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1)被追诉者在被法院依法判决有罪之前,不能被称为犯人、人犯、罪犯。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一律称为“犯罪嫌疑人”,而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后,则改称为“被告人”;(2)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一般要由公诉人或自诉人承担,被告人一般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3)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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