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现状及对策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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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现状及对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现状及对策 征管现状: 据统计,*县20xx年度合计查补入库城镇土地使用税万元,罚款万元,共涉及户纳税人,占被查户数的.笔者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不少纳税人在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问题上概念不清、解释不准,造成纳税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不足,征管工作陷于被动局面,导致了征纳双方一些不必要的矛盾。究其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 1、法规与解释相矛盾,造成税务机关内部意见相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XX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但是,国家税务

2、总局编发的税收执法基础知识一书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则解释为: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由于上级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说法不一致,造成了基层税务部门内部意见不一致,主要存在两种说法:一是作为出租方的政府为纳税人。因为出租方拥有土地使用权,其出租行为也是一种使用行为;二是向政府承租土地的承租方为纳税人,承租方是该土地实际使用人,具有土地使用权(只是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尽管与地方政府签订了租赁合同,缴纳土地使用金,但是承租方仍然是该土地的土地使用税法定纳税义务人。 2

3、、当前城镇土地使用出现的新情况,客观上也造成征管工作的矛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形式也呈现出了多样化。主要表现在:一是有的市、县政府将改制企业的土地剥离,以空壳老企业、地方政府名义或资产管理站的名义出租给改制后的企业,按面积收取土地使用费或土地租赁费,其中乡村每平方米1.5元、城镇每平方米2元。二是有的地方政府将停产企业的闲置土地,以名存实亡的停产企业名义或政府名义以及资产管理站的名义出租给新办企业,租金用于解决原停产企业的困难职工。企业在一定年限内,如3年、5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三是企业以自有土地和房屋出租给其他企业使用,按月或按季收取租金。 这些新情况的出现

4、,给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确定提出了新的问题,客观上造成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上的矛盾。 建议对策: 根据条例的规定,在开征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在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中对纳税人的确定也作了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根据以上规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确认,关键在于土地使用权属的确定上。有关土地使用权属的确定和资料应由土地管理部门提供

5、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据此征税.然而随着企业改制的深入,土地管理部门对改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属相对滞后,未能及时予以确认到位,从而给税务机关在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时遇到了一定的困难. 笔者通过走访有关部门了解到,目前土地管理部门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有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入租四种形式.其中租赁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是特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即承租人与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出租人签订一定时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可办理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此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可以这样确定:拥有和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以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企业为纳税人;无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使用权的,以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这样上述提到的几个问题就可迎刃而解:对以政府名义出租的空壳老企业土地或闲置土地的,政府与企业已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应以承租人即企业为纳税义务人;对企业以自有土地和房屋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并未发生转移,应以出租人为纳税人。 为从根本上解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难以确定的问题,笔者建议上级机关应尽快规范和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同时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切实解决基层征管工作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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