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TSGT700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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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SG-T7002-202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章消防员电梯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章 消防员电梯 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Firefighter Lift 前言 2023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平安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争辩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章的起草任务书。2023年2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在上海召开了工作会议,起草组在2023年底完成了征求意见稿。2023年12月,依据TSG

2、7001202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章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的新要求,起草组在上海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23年8月8日,本规章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章考虑了执行电梯制造与安装平安规范(GB 7588202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2023年版)等有关曳引式消防员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的监督检验及在用消防员电梯的定期检验。规定了消防员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的监督检验及在用消防员电梯的定期检验应当进行的项目、检验内容和必需达到的要求;规定检验检测方法、合格的判定规章;确定检验报告书的格式;规定了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中隐蔽项目平安的验

3、证要求及方法。同时还规定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的责任。 本规章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何 毅 夏 勇 广州市特种机电设备检测争辩院 武星军 勉 智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杨兆荣 深圳市特种设备平安检验争辩院 庄小雄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赵伯锐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争辩院 钱 洪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徐卫玉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陈 勇 鲁国雄 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林曼青 目录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章消防员电梯(1) 附件A 消防员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7) 附件B 消防员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格式)(30) 附件C 消防员电梯定期检

4、验报告(格式)(41) 附件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48)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章消防员电梯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消防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消防员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消防员电梯运行平安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依据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章。 其次条 本规章适用于消防员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消防员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的生产(含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

5、守本规章规定。 第三条 本规章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章规定,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章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依据本规章规定,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平安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平安的相关工作质量状况的查证性检验。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平安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

6、确定设备平安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第四条 假如消灭了有关电梯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章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状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依据具体状况,提出相应要求。 第五条 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依据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头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预备工作),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平安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底坑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平安爱

7、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做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 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依据相关平安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精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告,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供应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全都性负责。 第七条 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供应符合附件A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支配相关的专业人员协作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中,施工自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 第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监督检验,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

8、实施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于电梯安装过程,依据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B所列项目进行检验; (二)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依据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改造和重大修理涉及的相关项目及其内容进行检验,其他项目依据本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检验; (三)对于在用电梯,依据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C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 (四)对于在1个检验周期内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接到故障实名举报达到3次以上(含3次)的电梯,并且经确认上述故障的存在影响电梯运行平安时,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可以要求提前进行维护保养单位的年度

9、自行检查和定期检验; (五)对于由于发生自然灾难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平安技术性能受到影响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电梯,其再次使用前,应当依据本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检验。但假如对电梯实施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应当依据本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九条 电梯检验项目分为A、B、C三个类别。各类别检验程序如下: (一)A类项目,检验机构依据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供应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应项目的检验结果(以下简称自检结果)进行对比,依据其次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不经检验机构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10、。 (二)B类项目,检验机构依据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供应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依据其次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三)C类项目,检验机构依据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供应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认为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无质疑),可以确认为合格;假如文件和资料欠缺、无效或者对自检结果有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有质疑),应当依据附件A规定的检验方法,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依据其次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各检验项目的类别见附件A、附件B、附件C,具体的检验方法见附件A。

11、 第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本规章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电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且依据相关法规、本规章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规定,对电梯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把握,对检验结果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电梯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及其要求,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内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见附件B、附件C)规定的内容。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 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本规章附件A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 第十三条 检验人员必需依据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

12、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第十四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并且遵守国家有关平安管理规定及施工现场或者使用单位明示的平安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对电梯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检验条件: (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540之间; (二)电源输入正常,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三)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

13、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四)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基站、相关层站等检验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五)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 特殊状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特地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或者连续检验可能造成危急的电梯,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但必需向受检单位书面说明缘由。 第十六条 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审查相关文件、资料,将检验状况照实记录在原始记录上(包括已审查文件、资料的名称及编号),不得漏

14、检、漏记。可以使用统一规定的简洁标记,表明 “符合”、“不符合”、“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即附件A所述检验方法中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下同)必需填写实测数据;未要求测试数据但有需要说明状况的项目,应当用简洁的文字予以说明,例如“楼层门锁失效”;遇特殊状况,可以填写“因(缘由)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原始记录应当注明现场检验日期,有执行本次检验的检验人员签字,并且有其中一名检验人员的校核签字。 检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原始记录和施工自检报告。对于定期检验原始记录和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检验机构应当至少保存2个检验周期。 第十七条 检验过程中,假如发觉下列状况,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受检单位或及维护保养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D,以下简称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 (一)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施工过程记录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不完整; (二)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 (三)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质疑相应单位自检力量时; (四)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平安技术规范的问题。 定期检验时,对于存在不合格项目但不属于依据本规章其次十条规定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通知书中应当要求使用单位在整改完成前准时实行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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