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市区村庄改造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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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区村庄改造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城市布局,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居民居住水平和生活质量,实现市区村庄改造运作标准化、投入最小化、效益最大化的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城市开展实际,现就实施市区村庄改造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坚持以科学开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市场运作、有序开发的原那么,统筹考虑村(居)民安置、经济开展和城市建设等因素,兼顾各方利益,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标准建设,高质量运作,努力实现市区村庄改造与农村向城市转变、农民向市民转变的紧密互动,推进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步提高,促进人与城市、自然和谐统

2、一,提升城市品位。 二、改造范围 (二)城市规划区内现河以西,以东,路以北,以南范围内村庄,以及、路、和现河主要景观段两侧有关村庄(详见附件1)。 三、根本原那么 (三)政府主导,村庄主体。市政府主要抓好规划立项、招商引资、协调管理、建设监管和收益调控等宏观工作。合理安排村(居)民安置用地、商品房用地、商业设施用地,确定村庄改造功能分区。村庄改造工程由所在村(居)委会具体负责,最大限度地表达“群众得实惠、集体得利益、政府得环境,逐步把改造村庄建成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环境良好、效劳标准的生活小区。改造范围内的村庄条件成熟一个,改造一个,稳步推进。 (四)集约用地,组团开发。市区村庄改造要本着节约

3、土地的原那么,就地改造,就地安置。高起点编制市区村庄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倡导组团式规划,科学、合理地进行规划布局,实施村庄整合、改造和建设。 (五)因村制宜,分类实施。对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可以利用集体收入和局部银行信贷资金自主进行改造;对经济条件一般但开展前景良好的村庄,可以利用银行信贷资金启动改造;对经济条件较差的村庄,可以引入房地产企业或其他企业垫资改造。 (六)公开公平,维护集体、群众利益。市区村庄改造的每个环节、每项政策都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障村(居)民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防止因村庄改造影响社会稳定。村(居)民安置区域内建设的商业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应当作为集体资产进

4、行经营,不得出售,对外出租所得收益全部用于村(居)民生活和社会保障。 四、实施程序 (七)市区村庄改造实行方案管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方案,编制改造范围内村庄的总体规划,并报市政府批准。 2、各街道办事处认真编制辖区内村庄改造的年度方案,每年11月底前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后上报审批。 3、改造村庄根据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庄改造年度方案,编制具体的改造方案和拆迁补偿方案,经村(居)民会议研究同意后,向全体村(居)民公示。 4、改造方案和拆迁补偿方案公示结束后,改造村庄将有关材料提交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材料之日

5、起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批。 5、市政府收到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集中研究,15日内予以批复。 6、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改造方案和规划条件,编制市区村庄改造工程土地“招拍挂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照法定程序公开出让。 (八)改造范围内村庄进行改造,报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实施方案,应包括村庄现状、土地权属性质、改造范围、改造方式、工程建设性质、工程建设规模、有关规划指标、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式、拆迁改造本钱测算等内容; 2、1/500的地形图(标注红线范围,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工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

6、对改造工程的意见书,95%以上村(居)民同意改造的记录资料; 4、联合改造协议书(合作改造须提供); 5、合作建设方的资质、资信证明; 6、工程投资及收益估算书面材料; 7、评审意见书;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规划管理 (九)市区村庄改造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编制市区村庄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此根底上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公告并征求公众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十)拟改造的村庄,要详细规划出村(居)民居住区和对外出售区,严格控制混合居住区。要适XX县区化的要求,搞好环境建设和配套公用设施建设,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新建居住区要符

7、合城市规划各项指标要求。 (十一)本意见施行后,不再为列入改造范围的村庄办理新宅基地审批和住宅改扩建手续。 六、土地管理 (十二)经市政府批准的市区村庄改造工程,要区别不同的情况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1、利用集体土地进行村庄改造的,对村(居)民居住区用地可以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也可以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对外出售区用地,应当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2、利用国有土地进行市区村庄改造的(含已农转非的村庄),由市政府依法收回土地。对用于安置原村(居)民的用地,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其余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七、拆迁补偿 (十三)市区村庄改造补偿

8、以房屋补偿为主,以货币补偿为补充。 1、拆迁房屋土地性质为集体的,按照以下方法补偿: 被拆迁人申请采取房屋补偿的,房屋拆迁人以合法的宅基地面积为依据,最高按照“拆一补一的标准,对原村(居)民进行房屋安置补偿。 被拆迁人申请采取货币补偿的,按照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和该区域周围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结算拆迁补偿金。该区域周围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2、拆迁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的,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3、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村(居)民安置房屋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管理。 八、优惠政策 (十四)土地公开出让后,土地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拆迁人取得

9、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市政府给予改造村庄土地出让收入的50%等额财政扶持资金;安置房建设工程开工之日,给予40%等额财政扶持资金;安置房建设工程配套完善,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给予2023%等额财政扶持资金。 (十五)改造范围内涉及村办企业以及其他公益性集体存量土地的,市政府给予村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的50%等额财政扶持资金,给予所在街道办事处2023%等额财政扶持资金。 (十六)凡市区村庄改造中建设的村(居)民拆迁安置楼,除供气、供热、给水外,免收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 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劳保费除外)按照最低标准减半收取(详见附件2)。 (十七)在

10、市区村庄改造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村(居)民拆迁安置楼,应当全部安置被拆迁户,不得对外销售。擅自对外销售的,不予办理房屋确权手续。 在市区村庄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村(居)民拆迁安置楼,可以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十八)市区内重大招商引资工程、社会公益性重点工程和城建重点工程,涉及村庄拆迁改造的,相关优惠政策另行研究。 (十九)市区村庄改造工程自批准之日三年内完成改造任务的,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三年内未完成改造任务的,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 九、组织管理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国土、财政、监察、审

11、计、环保、发改、法制及城关、李园、同和、香店、开发区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市区村庄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3),负责协调、解决市区村庄改造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各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协调、解决和处理市区村庄改造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 (二十一)明确责任分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根据各自职能,主动介入做好相关工作。街道(园区)是市区村庄改造的第一责任人,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靠上抓,同时要指定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内市区村庄改造工作,参与改造拆迁工作的全过程,及时处理各类纠纷,化解矛盾,切实维护村(居)民合法权益,确保市区村庄改造顺利进行。改造村

12、庄是市区村庄改造的直接责任人,村(居)委会负责人要明确责任,强化措施,配合所在街道(园区)做好市区村庄改造工作,确保市区村庄改造积极稳妥地推进。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查市区村庄改造规划设计方案、拆迁安置方法、拆迁安置本钱和城市配套根底设施建设条件,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选址意见书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出具建设工程土地预审意见,编制市区村庄改造工程“招拍挂方案,报批供地方案等;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市区村庄改造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市开展和改革局负责提出市区村庄改造实施方案审签意见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村(居)民社会保障方案等;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市区村庄改造工程全过程的监督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市区村庄改造相关文件的审核把关等。 十、其他规定 (二十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关于加快市区村庄改造的意见同时废止。 (二十三)本意见施行前改造方案和补偿方案已经批准的市区村庄改造工程,按照原有政策执行。 (二十四)城市规划区内本意见确定的改造范围以外的村庄村民建房及旧房翻新的相关政策另行制订。 第1页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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