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专利代理人考试重点汇总——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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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关法总目录1第一章相关基本法律法规11第一节 民法通则11一、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11.民法的调整对象(M2)112.民法的基本原则 (M3/M4)113.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11二、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121.自然人122.法人15三、民事权利161.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162.债权173.知识产权的种类214.人身权的种类和内容 第99-103条21四、民事法律行为21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第54条21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第55条22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和效力224.代理23五、民事责任251.民事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252.民事责任的分类

2、(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253.共同侵权274.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及其适用 第134条285.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又见2.3侵权之债)286.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29六、诉讼时效301.诉讼时效的期间:302.诉讼时效的中止 第139条、解释172313.诉讼时效的中断 第140条31七、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32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原则第142条(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法)322.定居国外的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第143条(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323.涉外不动产的法律适用第144条(不动产所在地法律)324.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第145条(选择适用法律,最密切联系

3、的国家的法律)325.涉外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第146条(侵权行为地法律(行为、结果),共同住所地法律)326.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第147条327.涉外抚养的法律适用第148条(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328.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第149条32第一章 相关基本法律法规第一节 民法通则一、 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 民法的调整对象(M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l 财产关系:(1)物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可以理解为准物权)(2)债权法律关系(维持财产动的安全)l 人身关系:(1)人格权法律关系(维护基本人权)(2)身份权法律关系

4、(维护特定身份权)2. 民法的基本原则 (M3/M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等。l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即使国家参与某一民事关系,其与对方当事人在民法上的地位也是平等的。l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利益。要注意的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财产移转也可以是不等价的或无偿的。l 自愿原则:也就是传统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可以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设立、变更或终止民

5、事法律关系。但是,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不是绝对的,其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l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观念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l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信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实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双方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3.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 l 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符合民法规范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四个特点: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与人间的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符合民法调整的对象而被其调整时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

6、务为内容,并用强制力保证其实现;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民事权利:人身权与财产权(这是根据事权利内容的不同所作的划分。财产权指以通常可以以金钱衡量其价值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主要是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指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相对权与绝对权(这是依民事权利的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为标准而划分的。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绝对权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故又称“对世权”。物权、人身权利等均属绝对权。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权为特定的人的权利。相对权的效力仅仅及于特定的义务人,故又称“对人权”。债权就是典型的相对权。);主

7、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不依赖其他权利为条件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则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的不同而作的区分。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债权的主要内容为请求权。 形成权指权利人通过其单方的行为就可以使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的主要作用是使权利人可以依其单方意思表示(构成单方法律行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对方行使请求权时依法对抗、拒绝履行的权利。抗辩

8、权人并不能否定对方请求权的存在或消灭对方的请求权,但是可以根据抗辩权对抗对方的请求权,拒绝履行义务。)。l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权利和义务指向的事物(标的),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权。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l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l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赋予人们享有的某种民事权益,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人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履行义务),在必要时可请求有关国家机关(法院、行政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实现其权益。 民事义务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二、 民事主体(

9、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合伙企业、私人企业、非法人团体等)1. 自然人 1.1 民事权利能力: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M9: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M10: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1.2 民事行为能力: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M11-M13 不是任何公民都有民事行为能力,不仅包括进行合法行为而取得民事权利义务的能力,还包

10、括进行违法行为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依法不能独立进行的民事活动,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

11、进行,或者征得代理人同意后独立进行。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以及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1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在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包括痴呆症),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认定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

13、程序,先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 确认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1.3 监护 第二节(近亲属规定,解释12)监护是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为其设定监护人或保护人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第十四条 【监护人的法定代理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l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监护人,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须是愿

14、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父母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上述规定的人,由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注意与行政诉讼法中的近亲属的含义的区别,行政诉讼第十一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

15、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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