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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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依法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保山辖区公路的管理工作,保障全市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家交通部颁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2号令)、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云南省交通厅印发的云南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实施办法通知和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下发的云南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赔(补)偿标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保山辖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凡在保山市辖区内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均应遵守本实施意见。二、本意见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

2、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三)车货总宽度2.5以上;(四)单车、半挂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国家批准生产的单轴载质量大于10000千克,小于130

3、00千克(含13000千克)的车辆,暂以国家核定的轴载质量视同轴载限值标准。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属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省公路局路政管理机构负责办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跨地、州、市省管公路和跨省公路的审批、发证、管理工作。保山市交通局主管全市辖区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保山市辖区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省、市人民政府交通厅、局设置在保山辖区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保山公路管理总段路政管理机构,具体承办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辖区内省管公路的审批、发证、管理工作。保山市交通局路政管理机构,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内超限运输

4、车辆行驶地方管理公路的审批、发证、管理工作。保山市交通局、省管公路保山路政管理支队在负责审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职能中的主要职责是:宣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审核承运人按要求提供的各种证件、材料;审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申请;选定、勘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线路,制定并组织实行公路的加固、改建方案;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县(区)辖区内设置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宣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审核、报批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的申请;监督、配合经批准的超限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根据实际情况和承运人的请求为超限运输

5、车辆行驶公路提供有偿护送服务;查处超限运输车辆违法行驶的行为;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四、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但对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公路、桥梁,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行驶。市、县(区)路政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货物配载及车辆加长、加高货厢的管理工作,从源头制止货运车辆违章超限运输。五、承运人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时,除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一)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二)运输车辆的产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三)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

6、路线和运输时间;(四)车辆行驶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六、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一)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下(含40000千克),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下(不含46000千克),其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不含4米),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2米(不含4.2米),车货总长超过18米(不含18米),车货总宽度超过2.5米(不含2.5米)规定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二)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上(不含40000千克),集装箱车货总质量在46000千克以上(含46

7、000千克),100000千克以下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三)对于车货总质量在100000千克(不含100000千克)以上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四)从事本意见第二条(一)、(二)、(三)项规定超限运输,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4.3米以下,车货总长度在20米以下,车货总宽度在3米以下的,承运人可以每半年一次到省公路局路政管理机构办理通行证,通行全国。七、公路管理机构在接到承运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答复意见。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需经路线进行勘测,选定运输线路,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制定

8、通行和加固方案,并与承运人签定有关协议。八、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制定的通行与加固方向以及签定的有关协议,对运输线路、桥涵等进行加固和改建,保障超限运输车辆安全行驶公路。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的勘测、方案论证、加固、改造、护送等措施及修复损坏部分所需要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九、从事本意见第二条规定超限运输的,应按照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计价格2000967号文件云南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赔(补)偿标准的规定标准交纳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十、超限运输通行管理(一)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承运人必须持有效通行证,并悬挂明显标

9、志,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线路和时速行驶公路。(三)承运人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通行证。(四)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保持一致。(五)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不得进行超限运输。公路养护部门应在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设置限载、限宽、限高标志。(六)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现场管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承运人的请求派员护送。(七)在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接受公路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十一、保山市交通局路政管理支队、省管公路保山路政管理支队可根据需要在市辖区公路上设置运输车辆轴载质量及车

10、货总质量的检测装置,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十二、违反本意见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擅自在公路上从事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路政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卸去超限部分货物,补办有关手续,并可处于30000元以下罚款。对公路造成损坏的,还应按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十三、违反本意见第十条(三)、(四)项规定的,县级以上路政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予5000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审批机构可以撤消许可,收回通行证。十四、违反本意见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县以上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予30000元以下罚款。对公路造成损坏的,还应按公路

11、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十五、承运人拒绝、阻碍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六、交通主管部门、公路路政超限运输审批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的路政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十七、超限运输管理坚持源头控制,损坏赔偿,卸载放行的原则。在本市辖区内的金属、非金属矿、木材、水泥、白糖等生产企业要配合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加强货物运输配载源头控制,加强对超限运输危害的宣传,从源头上控制超限运输车辆上公路行驶。十八、本意见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十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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