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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危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本基准对应休宁县经信委关于公布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 单(2016 年本)的通告第2项,项目名称为“对危害电力设施 和电能保护行为的处罚”的裁量基准。该项包含 6 项子项,分别 为: 1、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 电力设备、技术的电力建设项目的处罚;2、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3、供电企业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处罚;4、危害电力设施的处罚;5、盗窃电能的处 罚;6、供电企业擅自中断供电或者未按时恢复供电的处罚。一、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 力设备、技术的电力建设项目的处罚中华人民
2、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 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1、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没有开工 建设,情节比较轻微的,责令停止建设。2、电力建设项目使用 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已建设使用 2月以下的,责令 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 2万元罚款。3、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已建设使用 2 月以上 3 月以下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 设备,并处 3 万元罚款。4、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 电力设备和技术,已建设使
3、用 3月以上4月以下的,责令停止使 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 4 万元罚款。5、电力 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已建设使用 4 月以上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 5 万元罚款。二、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 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再次 发生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 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
4、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 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私增容量每千瓦(或每千 伏安)100 元,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3、擅自超过计 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按超用 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 5元和每千瓦时10倍电度电价, 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 令。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 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应责令其改 正,给予警告;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 命令,并处以每次二万元以下的罚款。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 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
5、装置、供电设 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且不构成窃电和超 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 责令其赔偿,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三 万元以下的罚款。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 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 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供电企业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执行前款的用电安排,不得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1、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2、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
6、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3、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 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电力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额的 5%至10%处以罚 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 1 万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1、危害电力设施造成损失,情节轻微,尚未产生社会危害 后果的,主动承担赔偿损失的,按照损失额度的 5%处以罚款, 罚款最高不得超过 1 万元。2、危害电力设施造成损失,情节较 重,尚未产生较大社会危害后果的,主动承担赔偿损失的,按照 损失额度的 6%至 9%处以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 1 万元。3、 危害电力设施造
7、成损失,情节严重,产生较大社会危害后果的或 拒不承担赔偿损失的,按照损失额度的 10%处以罚款,罚款最 高不得超过 1 万元。五、盗窃电能的处罚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窃电行为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应交电费 5倍以下的罚款;使用的窃电装置, 予以没收。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胁迫、指使、协助他人 窃电,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或者制造、销售窃电装置的,由公 安机关依法查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1、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 第 6 项规定,盗窃电能数量 2000 千瓦时至 50000
8、 千瓦时的,处 应交电费1倍及以上至 3倍以下罚款。屡次窃电的,处应交电费 3 倍罚款。2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1 项、第 2 项规 定,盗窃电能数量 50000 千瓦时及以上的,处应交电费 3 倍及 以上至 5 倍以下罚款。初次违法、及时更正的,处应交电费 3 倍罚款。3、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3 项、第 6 项规定, 盗窃电能数量 50000 千瓦时及以上的,处应交电费 3 倍及以上 至 4 倍的罚款。初次违法、及时更正的,处应交电费 3 倍罚款; 屡次窃电的,处应交电费 4倍罚款。4、违反条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4项、第5项规定、 “伪造电费卡或者非法对电费卡 充值用
9、电”、“使用装置窃电”,盗窃电能数量 2000 千瓦时以下的, 处应交电费 1倍及以上至2倍的罚款。5、违反条例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第 4 项、第 5项、“伪造电费卡或者非法对电费卡充值 用电”、“使用装置窃电”,盗窃电能数量 2000千瓦时至 50000 千瓦 时的,处应交电费 2倍及以上至 3倍的罚款。6、违反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4项、第5项规定、“伪造电费卡或者非法对 电费卡充值用电”、“使用装置窃电”,盗窃电能数量 50000千瓦时及 以上的,处应交电费 3倍及以上至5倍的罚款。初次违法、及时更正的,处应交电费 3倍罚款。六、供电企业擅自中断供电或者未按时恢复供电的处罚安徽省电力设
10、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供电企业可以依法对窃电用户中断供电。中断供电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事先通知;(二)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不危害社会公共 安全; (三)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电。窃电用户接到中断供 电通知后,应当在通知限定时间内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发生重大 损失和人身伤害。窃电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 向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电力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在 3 日内作出是否恢复供电的决 定。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供电企业应当在 24 小 时内恢复供电:(一)被中断供电的用户停止窃电行为,并已承 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已作出恢复供电决 定的。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恢复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当 及时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用户说明原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擅自中断供电或者未按时恢复供电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